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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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31日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房票定义及适用范围(一)房票定义房票是指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补偿补助权益量化生成购房款,并持统一制作的购房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的方式。(二)适用范围房票适用于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二、房票权益额房票权益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其中,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为:(一)购房
3、款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二)购房款未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5%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三、使用规则(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为房票所有权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用户(简称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二)使用范围及期限被征收人的房票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范围内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于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使用,具体使用期限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取消房票使用资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单一选
4、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三)操作流程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2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3测算量化房票权益额。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与房票使用人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将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一并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4个人承担支付不足部分购房款。房票权益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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