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办学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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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宣 城 市 教 育 局 印 制 填 表 说 明1、 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2、 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 迹不清者,不予受理。3、 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一、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
2、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申办程序申 办 材 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
3、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三、办理时限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四、费用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均不收
4、取任何费用。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一 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 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五根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组成“民办学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附件 110附件1宣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宣城市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宣城市县市区路号)。邮编
5、: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第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举办者、办学范围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或社会组织。是联合举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第九条 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普
6、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
7、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
8、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董(理)事会成员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二十一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9、(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首届董(理)事长由担任(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名)。第二十五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
10、(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校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
11、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人员。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12、)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五章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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