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填空练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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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年月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背,宗旨)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背)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 、 、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2、、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背,简答)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民族、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背,涉及学生权利)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 应当依法保证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背,涉及学生权利、入学)第六条国务院和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3、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的和 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 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背)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背,涉及义务教育体质、管理负责部门)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 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背,涉及督导、监督,填空选择)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
4、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或者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背)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读)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适龄儿童、少年因 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背,涉及入学时间、延缓入学和休学)第十二条适龄
5、儿童、少年 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 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 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 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背,涉及入学地点,保障入学)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 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背,涉及辍学)第十四条禁
6、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 、 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背,涉及招用童工)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 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 同步进行。(背)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 。(背)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 的适
7、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背)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 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残疾、 残疾和 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背)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 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读)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
8、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读)第二十二条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背,涉及分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 。(背)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读)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
9、校 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背)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背)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 、 等方式谋取利益(背)。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 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背,涉及开除学生)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读)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
10、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背,涉及体罚,学生被侵权)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 职务、中级职务和 职务。(背,考过填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考过填空)特殊教育教师享有 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地区补助津贴。(考过填空、选择)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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