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历史专题二军事民主制与宗法制——两股遗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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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高考历史专题二 军事民主制与宗法制两股遗风 从蒙昧野蛮步入文明本是人类历史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和西方都经历了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这一重要历史阶段,但有所不同的是:中国和西方都将各自的在原始社会形成的早期的传统带入了各自的文明。在这些早期的传统中,最能引起我们注意的、最具有西方特色 和中国特色的是西方的军事民主制与中国的宗法制。 一、 西方的“军事民主制” 西方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经历了一段较长时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希腊的荷马时代、罗马的王政时代都属于军事民主制时代。 军事民主制是美国学者路易斯享利摩尔根(1818-1881年)在研究印第安人和希腊的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时
2、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包含军事首长、氏族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3个要素,这是世界上许多民族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种主要社会组织形式。古希腊荷马时代和罗马王政时代的军事民主制尤为典型。 根据通常的历史记载,位于阿提卡的雅典共有4个部落,每个部落各分3个胞族,每个胞族又分为30个氏族。当然,这些组织形成的自然过程是自下而上的:由氏族组成胞族,然后由胞族组成部落,现再由部落联合构成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 摩尔根认为:英雄时代(即荷马时代指公元前11-9世纪)的雅典民族在其政府方面有3个不同的部门或权力机构,这三者意义上是平等的:第一是酋长会议( );第二是阿哥腊( ),即人民大会;第三是巴赛勒斯(
3、 ),即军事首长。酋长会议的起源极早,功能也十分重要。它是由氏族长组成的,是氏族制度的天然产物。它从一开始就具有最高的地位,它负责提出各种公务的方案,并使任何行使公职公务的人向其负责。后来随着巴赛勒斯的职位和权限日益提高,以及人口和财富的增长而在行政和军事方面增设一些新的官职,酋长会议的重要性可能要有所减损,但它始终是当时最主要的社会机构。 一般认为人民大会有权批准或批驳酋长会议所提出的公务措施方案,但拟定方案的大权属于酋长会议,公民大会只能对酋长会议的提案进行表决。人民大会的权限仅限于此,它既不能提出议案,也不能干涉行政;可是它毕竟是一种代表多数人的机构,足以保障民众的自由。摩尔根说;“可以
4、肯定阿哥腊(人民大会)在英雄时代的希腊部落中是一直存在着的,也许追溯到传说时代即已如此;将阿哥腊同酋长会议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确证他们经历整个英雄时代和传说时代的氏族社会制度是民主的制度。”1 作为军事首长的巴赛勒斯一直被史学家们置于当时制度的中心地位。根据摩尔根的说法,巴寒勒斯最初是由胞族所组成的部落在举行宗教典礼时的主持人,后来成为部落的最高酋长,除了宗教的职能,他还具有审断部落凶杀案的司法权,后来兼有军事之权,但没有证据表明巴赛勒斯具有管理民政的职能,因此巴赛勒斯不能称为国王。古典作家们通常以巴赛勒斯这个职位的名称来标志当时的政府或政治组织形式,称之为巴赛勒亚。( )而近现代的著作家们则几
5、乎一律把巴赛勒斯译为“国王”,把巴赛勒亚译为“王国”。实际上巴赛勒斯与巴赛勒亚与后来的国王和王国的概念和含义全然不同。巴赛勒斯的权限有限,而且也不一定世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巴赛勒斯的统治须符合民众的公意,而且他们的权力还受到削弱。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年代,希腊的某些城邦的王室已成虚位,只能主持一邦 传统祭仪而已。“若干邦内虽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2亚里士多德还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所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载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专制的权力。第三,所谓民选总裁,只能算是一
6、种公推的僭主。以及第四,斯巴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3在亚里士多德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巴赛勒斯的权力受到民众的限制,能够限制巴赛勒斯权力的人民肯定是比较自由的,摩尔根评论道:“在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最关紧要的一点在于人民的自由,在古代社会中,这就是指人民能将政府的权力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指巴赛勒斯之职位是由他们的志愿来授予的,并且只要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即可解除其职。象亚里士多德所描写的这样一种政府可以理解为一种军事民主制,作为自由制度下的一种政府形态而言,它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当时尚武精神盛行,人们居住在城郭之内,财富与人口日增,而他们的经验还没有为
7、一种纯粹的民主政治作好准备,于是就产生了这种军事民主制。”4“我们可以给巴赛勒亚下一定义,视之为军事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是自由的,政治的精神是民主的。”5 罗马的王政时代(约公元前753-公元前510年)同希腊的荷马时代相似,亦属军事民主制时代。罗马的“王”(Rex)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罗马的元老院(Senatus)等于希腊的酋长会议;罗马的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与希腊的阿哥腊人民大会极为相似。罗马的元老院是由罗马的建城者,王政时代的第一位“王”(勒克斯)-罗木卢斯建立的。他挑选出100名比较尊贵的人-“贵族”组成元老院,以后增至300名。摩尔根说,罗马的“元老院
8、掌握着国家真正的实权。一切的公务措施,无不由元老院倡其议。其中有些措施是他们可以自己作主付诸行动的,有些措施必须提交人民大会表决,等通过以后才能施行。元老院的职责在于全面维护公共福利,处理外交关系、征税、征兵以及全面控制财政收支。虽然宗教事务由各个祭司团体管理,但元老院也有监管宗教的最高权力。从元老院的职权和地位来看,它是氏族制度下所存在过的最有势力的机构。”6 罗马的人民大会称为库里亚大会,库里亚意为胞族,成年的氏族成员是按库里亚聚集于一个大会之内,并按库里亚投票。每一个库里亚有一集体票,而每一个库里亚则根据它内部成员的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如何投这一票。库里亚大会虽无权提出议案和修改议案,但重
9、要的提案和措施不经它的批准就不能施行。一切行政长官和高级公职,包括勒克斯在内,都由元老院提名而由这个大会选举。罗马授任官职的方式就是由这个大会通过一道命令-库里亚授权令(lex curiata de imperio)-把权授与上述这些官员。这些官员,即使选举手续已完成,还必须通过这种授权方式,然后才能就职。凡涉及罗马公民生命的刑事诉讼案如果上诉到“库里亚大会”,则该大会有最后裁决之权。7从这些方面看来,王政时代的罗马人民是掌握有一定实权的。 罗马王政时代的“勒克斯”(Rex)首先是一位将领,也是一位祭司,但他没有管理内政之一权,他在战场上或平时在城中肯定具有指挥军队的绝对权力。王政时代的七个“
10、王”-勒克斯,其中有二个是拉丁人,二个是萨宾人,三个是伊达拉里亚人。从其民族和出身就可看出,勒克斯决非世袭。而最后的一位勒克斯-高傲者塔克文则因其子强暴了一位妇女,激起人民的愤慨,从而导致王室被人民驱逐,王位倾覆的命运。不管那位名为鲁克丽霞被辱的传说是否属实,罗马人民轻而易举地就推翻了王政,建立了共和国的经过却属于确凿的史实。摩尔根对罗马王政时代的社会政治组织的概括是:“这是一个元老院,一个人民大会以及由它们提名和选举的一位统帅所领导的军事民主制。”8 军事民主制的关健本质在于民主,正如摩尔根所说:“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是自由的,政治的精神(这是最关紧要的问题)是民主的。”9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古代
11、中国的宗法制度。 二、 中国的“宗法制” 如果说军事民主制是古代西方早期的核心的社会组织形式,那么宗法制就是古代中国统辖家庭伦理和社会政治的主体结构。 中国的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家长制。它建立在氏族血缘关系纽带之上,是家族血缘关系与社会政治等级关系、交融、结合的产物,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确立于西周时代。 根据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三位先生所合著的中华文化史一书的论述,宗法制是一种庞大、复杂但却井然有序的血缘政治社会构造体系。“宗”字有根本、主旨之意。白虎通义说:“宗者,尊也。为先祖者,宗人之所尊也。”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宗与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族”是指全体有血缘关系的人,并无主从
12、之别;“宗”则指在亲族中奉一个以为主,故有所谓祖宗之称。把这种家族血缘关系引入社会政治关系,就产生了最具中国特色的宗法制。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君王自命为“天子”,即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天下的土地和臣民。从政治关系上说,君王是天下的共主,从宗法关系来说,君王是天下的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及庶子)则被封为诸候,他们对于君王来说是小宗,但对于其封国内的其他臣民来说又为大宗,其位亦由其嫡长子继承,余子则封卿大夫,再往下封为士等不同的等级,大小宗关系依次排列。这种宗法制也适用于异族贵族。 宗法制源于父系氏族的敬宗尊祖传统,而到了西周,则因分封制的实行而确
13、立。宗法制与分封制相辅相成,宗法制传统导致了西周的分封制,而分封制则最终完善、完成了宗法制。分封制是依据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来实施的,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 夏、商时期,社会组织结构上的血缘关系基本保持,政治权力的继承也限在同宗之内,但在由谁继承这一问题上并无明确规定。以商为例,从汤至纣,共31王,王位递嬗30次,其中兄终弟及者14,父死子继者16,几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终弟及”的制度,兄死,王权由弟继承,直至少弟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王位,再行“兄终弟及”。但是,自第11王仲丁之后,这一制度发生危机。继位之弟死,弟之子却不肯还王位于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乱,“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
14、代立。”10 及至周代,周人改“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这自然更符合人类的天性,因为就血亲关系而言,兄弟当然不如父子亲密。不过君王们后妃成群,儿子有嫡庶之分,嫡子之间又有长幼之别,为了避免王位纠纷,不致兄弟争位、骨肉相残,于是又立下“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子先于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先于嫡次子)的王位继承制度。 古代中国的君王,绝不同于权限极为有限的“巴赛勒斯”或“勒克斯”,他们是整个家国的大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继承王位,就意味着继承天下的全部土地、全部人民和财产。为了处理好与诸弟的关系,嫡长子又分别将若干土地连同居民封给诸弟,并允许诸弟享有对这一部土地、居民的统治特权和宗主地位
15、。这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二者合一,便构成了分封制度。 除了分封制和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的形成还得助于商周时期盛行的宗庙祭祀制度。根据许慎的说文解字,宗法之“宗”,“”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其原始含义是“尊祖庙也”。冯天瑜等先生所著中华文化史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 宗法制度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系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极好形式,是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典仪,但不象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小宗则无此权力。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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