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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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物权总论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
2、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
3、(二) 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物权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1.物的归属;2.物的利用;3.物的担保。债权是请
4、求权(四) 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债权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与债权比较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的功能主要是明确物的归属,促进物的利用)注意:物权法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通常为民法典中的一编。如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的物权编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民
5、法典的物权编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物权问题的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法等)。狭义上的物权法或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以及专门的物权法二、物权法的特征(一)是财产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物的占有、利用、归属关系为内容,这类关系显然属于财产关系,物权法在性质上也当然属于财产法(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法)(二)是强行法与债权不同,物权法内容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三)是普通法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一部分,属于民事普通法,与公司、保险、票据等特别法不同。(四)是固有法物权法保留了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因而是固有法(土著法)如我国的典权制度他国就没有。(与债法等不同)
6、三、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一)古代物权法 在西方古代物权法发展过程中,曾经存在过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日耳曼法物权制度。它们对后世两大法系国家的物权法或财产法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二)近现代物权法1、近代物权法:一般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物权法,以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罗马法物权观念占主流地位,特点是“个人本位”、“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合资本主义初期发展的需要。2、现代物权法:是指自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物权法,通常认为以1896年制定、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为其发端。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所有权的相对性”、“利用为中心”等观念日
7、益被重视并渗透到物权法中 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意创设物权注: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立法例:1、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予限制;2、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历史发展1. 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低役权、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等。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方式都由法律规定,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2.现代各国民法,大多采物权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如日本民法典175条:“物权,除本法及其他
8、法律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台湾民法典第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要求)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 1.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不得任意创设。违反类型强制,无效。2.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违反类型固定,部分无效(二)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浮动抵押、共同抵押)。2.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
9、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1、公示原则:即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都应当以法定的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方式: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内容:(1)法律推断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人享有登记于名下的不动产物权。(2)善意第三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所为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案例讨论: 甲将电视借给乙,乙将电视卖给丙(丙不知情),问,丙能
10、否取得该电视的所有权?法律依据: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制度(四)区分原则在法律上将一个交易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内容:1.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相互独立2.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但非债权的有效要件区分原则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权间的优先效力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
11、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上先后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另有规定除外(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1. 物权优于(破除)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 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3.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有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物权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
12、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债权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注意:物权优先购买权优于债权优先购买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
13、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二、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保护(一)概念: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1)行为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 (2)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3.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14、。1.确权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的权利。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返还原物请求权又称追及权。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其条件是:物被他人非法占有、该物还存在。例:甲遗失一辆自行车,被乙拾得,甲有权要求返还。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限制。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3. 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物权被侵权前原有的状态。其条件是:物被他人损害;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4.排除妨碍请求权不法
15、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自己的物权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例:甲建房,建筑垃圾堵住乙的门,使其不能出入,则乙有权要求甲排除妨碍。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5.消除危险请求权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物权的安全造成威胁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例:甲在乙房屋的墙基边挖坑去土,危及乙房安全时,乙有权要求消除危险6、赔偿损失请求权: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并造成损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节 物权类型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各国民法规定的
16、物权,虽然参差不齐,但大致可以归纳为(一)自物权 又称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所有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二)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1、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2、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他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权(三)类物权又称占有。即对物的占领、控制。各国民法对占有立法例不同。1、权利:如日本民法典180条:占有权,因以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2、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1、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
17、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2、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划分的意义在于: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三) 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1、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等。 划分的意义:从物权随主物权而取得、变更、丧失。(四)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1、所有权:是全面支配
18、标的物的物权。2、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划分的意义: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限定物权虽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利,但其是在所有权上设定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有优先的效力。(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1、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2、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划分的意义: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1、民法上的物权:指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2、特别法上的物权:指土地法、海洋法等特别法中规
19、定的物权。划分的意义:优先适用特别法(七)本权与占有1、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2、本权:与占有相对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权利。第五节 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概念: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运动形态。1.是物权法核心问题2.是物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基本运动形式3.实质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支配和归属法律关系的变化(二)基本形态1、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产生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2、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1)物权主体变更:权利主体的更迭,属于物权的取得与丧
20、失问题。所以物权理论一般不认为其是物权的变更。(2)物权内容变更:不影响物权整体内容的物权的范围、方式等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等。(3)物权客体变更: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标的物的增加、减少、灭失。3、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1)物权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如物权的客体灭失等。(2)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如:甲将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则甲的所有权消灭,乙的取得所有权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1、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2、其他原因:如事实行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
21、力。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3、公法上的原因: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征收等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注意:必须是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定四、 物权变动的模式(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在大陆法系民法上,迄至20世纪初叶,其物权制度就物权如何发生变动业已形成四种规制格局:1.债权意思主义 2.登记对抗主义 3.公示要件主义 4.物权形式主义1.债权意思主义:又称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法律认定债权
22、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以法国为其代表;英美法上的作法,在精神上与债权意思主义相同。(由于没有区分债权和物权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法国于1855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登记对抗主义:以日本为代表。见日本民法典第176、178条。(1)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实质就是债权意思主义)(2)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3.公示要件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主义)。此以奥地利、韩国立法为代表。即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也采此立法例4. 物权形式主
23、义: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德国法为其典范;我国台湾民法上采行的也是德国式的形式主义。即物权行为成立及有效与否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特点(一)动产交付以交付(占有转移)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历史发展:早期的民法,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就是交付, 但只限于现实交付。如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规定。近代,受到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部分动产物权变动也采用了登记制度,如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整体上并未改变。现代,为了动产交易的快捷便利,动产交付得到了发展,出现了观念交付交付的方式1、 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即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1)是最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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