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模拟审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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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虚构的一个经典案例,被称为史上最伟大虚构案例,是法科学生提升法学素养、锻炼思辨能力的绝好素材,因此,洞穴奇案是世界著名法学院必模拟的经典案例之一。本人指导的南开大学法律硕士2008级的学生也模拟了这一经典案例,学生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整个庭审过程可谓异彩纷呈,将整个庭审记录发表于博客,以飨各位博友。(一)控方开案陈词 (王胜娜)各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此刻我们五位检察官是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出席在法庭上的。因为当我们还能享受温暖、享受阳光、享受父母之爱、兄弟之爱、朋友之爱的时候,当我们坐在这里还能自由的呼吸着空气的时候,可怜的维特莫尔已经与世长辞,并且是死无全尸,连
2、自己的肉体都被四位被告,也即所谓的他的四位朋友给残忍的吞噬掉了。我无法想象可怜的维特莫尔是经历了怎样残忍的过程被杀掉的,又是怎样一点一点被当做食物吃掉。我更是无法想象自己的亲人有这样的遭遇之后维特莫尔的家人该怎样面对这样一个残忍的现实,怎样才能承受这样巨大的悲痛而继续正常的生活。为了可怜的维特莫尔,为了他悲痛欲绝的家人,更是为了根植于每个人心中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五位检察官今天出现在这里,代表国家对四位残忍的被告提起诉讼。首先请允许我向陪审团简单阐述一下该案。 包括维特莫尔在内的五名洞穴探险协会的会员,出发去一个洞穴探险。由于此行风险不小,临行前,他们把要去的地点和预定返回的日期告知了探险协会的
3、人员。这样,如果探险出意外,他们会及时得到救助。 探险确实不幸发生了意外。当他们五人进入洞穴深处以后,山崩突然发生了。巨大的岩石落下来,彻底挡住了洞口。他们出不去了。由于他们没有如期返回,探险协会的工作人员通知了有关方面。一支营救队很快来到了现场。 营救非常困难,山崩还在继续。一次突发的剧烈山崩夺去了十名救助人员的生命。探险协会的自有费用很快用完。公众捐助和政府的拨款被投入营救工作。终于,在五名探险者被困山洞三十二天以后,他们得救了。 可惜,在这三十二天中,发生了一件可怕的事情。 探险者随身仅带有少量的食品。在被困二十天的时候,探险者设法通过无线电和洞外的救援人员取得了联系。探险者问,还需要多
4、少天他们才能得救。得到的回答是至少还需要十天。探险者问医生,如果没有食品,他们是否还能坚持十天。得到的回答是可能性微乎其微。过了一会儿,探险者之一,威特莫尔向医生发问,如果他们吃掉一个人的肉,是否能坚持十天。医生很不情愿地给了肯定的回答。 威特莫尔继续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没人出面回答这个可怕的问题。维特莫尔问救援队中是否有法官、政府官员或者牧师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没人应答。随后,无线电联系就中断了。 当探险者被救出以后,救援者才知道,那个威特莫尔先生就是不幸被吃掉的人。是他提议抽签吃掉一个人的。他恰好随身带了一副骰子。他还为此对外界做了咨询。 在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他们反复
5、讨论了掷骰子的细节,并论证了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 但是当程序确定以后,威特莫尔后悔了。他提出,也许应该再等上一个星期,看看有没有什么转机。其他人不同意继续等。他们开始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另一个人替他掷了骰子。对此,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结果,恰好就是威特莫尔中彩。在被困的第23天,维特莫尔被他的同伴们杀掉了,随后其尸体被其他探险者吃了。依据以上案情我们很显然的能够看出,四位被告的残忍行为已经违反了纽卡斯联邦的法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被判处死刑。我们之所以提起这样的诉讼,不止是因为我们对维特莫尔及其家人的同情,因为还有一个更坚强的理由,那就是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明确规定“任何故
6、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在本案中,五名探险者因山崩被困洞中,在坚持了二十三天之后将其中的维特莫尔杀害并食用。在杀害之前,探险者进行了周密的杀人计划,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讨论掷骰子的数学细节问题,而掷骰子的目的就是要选择出一个被杀害的人。诚然,他们也许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有意地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并且也确实有意图地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那个人,即本案中的受害人维特莫尔。由此可见,维特莫尔是被他的同伴们有意而非意外的杀害的。杀害行为是先前的一项计划的结果,而不是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的。按照我国的法律,一旦确认了他们杀死受害人是基于故意,并
7、且客观上确实达到了致死受害人的效果,那毫无疑问的应该适用我们法律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依法判定四位被告人死刑。我们深知,该案发生之后在各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很多人基于各种原因认为四名被告应被判无罪,为此他们找出了各式理由,甚至有家报纸集团还为此进行了民意调查,并得出了90%的公众都支持四位被告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并言之凿凿,认为应该顺从民意依据常识判案。对此,我们的观点是,姑且不论报纸集团在进行民意调查时其选择的公众是否具有代表性,其想以此影响司法判案的企图便是十分危险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情民意诚然十分重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民意易被引导而产生错误的判断,该报纸集团的行为无疑具有引导公众并危害
8、司法独立之嫌。有学者提出应该依据目的解释判处四位被告无罪,因为惩罚这四个人于达到法律目的而言毫无益处。为此,我们检方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因为我们深知肩上重担,在我们提起公诉之前,我们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确信被告应该被入罪。但是我们深入研究的结果很显然不能支持这个观点。因为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发现,法律的目的是如此的错综复杂,我们很难有一个固定的结论,既然法律之目的如此不可测,那么我们怎么能以是否合法律目的来进行判案,尚且真能如此,那无疑是给了我们在座的公权力者以造法的权力,给予每个犯罪的人以逃脱惩罚的借口,因为每个人都可以主张对其惩罚不合目的而要求被判无罪。所以我们决定放弃目的解释。唯一让我们深感困
9、惑的是四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但在翻阅了大量法条、案例之后,我们认为四位被告是不构成紧急避难的。首先是我们纽卡斯联邦的法律并没有哪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难,其次是在浩若烟海的案例中我们只找到了一个因没有及时移走车子而免于处罚的成立紧急避难的案子,但是很显然从中推不出杀人也能够成立避难,与此同时我们还找了一个因饱受饥饿折磨去偷面包的人被处罚的案子,从中我们却得出了饥饿不能构成避难理由的结论。再次,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例中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适用紧急避难,必须将其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否则必将破坏社会法治,动摇社会秩序。紧急避难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便应是抗辩者应证明其实行紧急避难时基于合
10、理的确信,但是本案中我们无法得出找到四位被告有合理确信的依据。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四位被告不能依紧急避难为自己免责。各位法官、陪审员,请相信,为了保证对每个人的公平,我们检查机关是在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方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而经过我们负责任的调查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是,我们无法借助法律之外的东西对该案作出结论,我们必须求助于我们的法律,并严格适用我们的法律,即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四位被告触犯了纽卡斯联邦的法律,故应被依法判处死刑。作为一位纽卡斯过公民,我们必须要努力把每一位坏人绳之于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死者权利,告慰死者亲属,伸张社会正
11、义,维护社会秩序,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每一个善良公民的心灵得到安宁并重新获得我们生存与社会中的安全感。所以我们五位检察官今天来到这里,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四位被告故意杀人罪成立。谢谢(二)辩方开案陈词 (童飞)此时此刻,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因为在此时,这四名被救者本应所做的是在威特莫尔先生的墓碑前怀揣着景仰的心向其脱帽致敬!但很遗憾,当他们还没来得及在他的墓碑前放上几束彼岸花,就要来到肃穆庄重的法庭“以所谓的正义之名”面临被判决。但拥有良知和慈爱的公民都清楚,本案是发生在一个与世隔绝的洞穴中,很难将其定义为社会,而要对他们的上述行为进行有罪判决从而为死去的威特莫尔伸张正义是没
12、有根据,极其荒唐的。第一,因为在那样的环境中,若不作出选择,其结果可能是全部人都失去生命,这难道就是正义吗?古代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难道让被困者都无动于衷毫无偏私地等死,这就是正义。第二,法律是有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是有罪的。”但这一条本身就是针对犯罪人的,具有主观故意与事实行为,对于本案中的五名被困者在洞穴中被迫作出的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对自己生命权的约定且通过抓阄这种公平方式得出的结论能否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来论处呢?主观要件明显不符。借用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洞穴中他们已经把粮食吃光,再没
13、有其它办法的时候,被困者选择的这种求生方式便可以理解为寻求“特殊救济”了。他们接受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的行为也便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正义”。并没有违反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第三,从法的价值位阶来看,本案涉及到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冲突,即四名生还者的生命利益与维特莫尔生命权的冲突;若不依法律作出有罪的判决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从而危及国家的统治,此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著名思想家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在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被困的情况下,借用刑法上的紧急避难来解释:轻微价值的法益必须向显著优越的法益让步。虽然维特
14、莫尔的生命权并不属轻微价值,但在被困且各人皆无过错的情况下,采取牺牲一人保存四人的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避险办法,符合法律的目的。是的,依法裁判并没有错,但不考虑具体案情的裁判是不符合法的目的追求的,若不考虑法所追求的秩序、自由、平等、安全与公共福利等,而只是机械性地套用法律条文的话,那法律只能是让人劶病的一谭死水。(三)控方辩护词(王胜娜)问题:亲爱的丹尼尔,首先恭喜你在那次大灾难之后仍然能够自由的呼吸和享受家人、朋友的关爱。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你:1、你们在山洞里呆了多少天?32天2、你们呆的这三十二天里都是以你们的自带食物解决你们的饥饿问题么?不是的,我们的食物很快就吃完了,自带的食物无法让我
15、们坚持到被营救出来3、那么你们在自带食物吃完之后是以什么为食呢?维特莫尔的肉体4、真是遗憾,那么你们为什么要选定维特莫尔呢?我们不是故意选择他的,我们进行了掷骰子,只是维特莫尔比较不幸,被抽中了5、你们通过掷骰子来决定杀害谁是么?恩,很抱歉,是这样的。6、那你觉得通过抽签决定人的生死公平么?是公平的,在掷骰子之前我们认真讨论了每个细节,并且论证了公平性问题。各位亲爱的陪审员,各位法官,从我对丹尼尔的提问中我们遗憾的证实,维特莫尔确实是为他的四位好友所杀害,并且这四位被告是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故意杀害了被害人。他们经过了复杂、精密的推算,他们处心积虑的想要选择一个人出来杀害并吃掉。整个惨剧都是四名
16、被告故意为之。依照纽卡斯联邦法律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任何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人都应被判处死刑,法律规定是如此明确无误,以至于我们无法从中找出可以为四位被告开脱的任何理由,故请求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审员依法判案,判定四位被告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谢谢。(四)辩方辩护词(刘绍娣)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针对控方的指控,我希望提出质疑,死者并非被故意剥夺生命。第一点,我认为在本案中,事实真相可能被掩盖, 为什么会得出这个观点呢?法官大人,首先我想请被告凯特出庭作证。问:凯特,你好。请问在被困大概20天后你们五人当中谁的体能状况最差,谁的体能状况最好答:我想是我的体能状况最差,因为自己平时身体并不是很好
17、,再加上被困20天后体能消耗过大,很多天没有吃东西。所以我的身体虚弱不堪。 至于体能状况最好的,我想是维特莫尔,所以我们四人才派她代表我们负责和外界联络。好的,谢谢。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由凯特的陈述,再加上当时外界的帮助已经指望不上了,可以肯定,凯特会是团队中最先死去的那个人。这样的结果,凯特自己心里也明白。大家能从凯特的眼神里读出她的无助以及对于死亡渐渐来临的恐惧,毕竟她还年轻。但长期的文明教化,使得我们自诩为有道德,有修养的人,不愿眼睁睁地看着弱者死去。在场的每个人都明白,什么都不做,任由凯特死去,然后食用她的躯体,这样做没有法律风险,但是,这会让他们每个人今后一辈子承受道德的谴责
18、。所以,大家考虑还是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各自的命运。这样做,更符合身为文明人的我们的道德观。法官大人,我想请被告杰克出庭作证。问:杰克,你好。你能描述一下当时掷骰子的情况吗?答:好的。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决定。他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但是随后我们四人就开始了对维特莫尔的说服教育工作,把当时情况的个中利害,完整地陈述了一遍,让他明白,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确实无权选择自私。因为这样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最后由我替威特莫尔掷骰子,当我最终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之时,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好的,谢谢。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我想威特莫尔在掷骰子之前,撤回决定,
19、当然是有他的理由的。因为,根据刚才凯特描述威特莫尔的身体状况,他是能再多等一个星期,可是其他队员,如凯特,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根本没有可能再等一个星期。自私是人的天性,自私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在当时这样的场合,大家心理都明白,威特莫尔是最没有必要赌上自己性命的,因为他能撑的时间最久。所以,对于他的反悔,大家是能够理解的。其实,我更倾向于认为,不是他们说服了威特莫尔,而是威特莫尔自己作出了合适的选择。最后,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他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以上,是我分析、推理的过程。同时,对于威特莫尔的死亡,我还有一个更为合理,同时也是更为令人震惊的推论威特莫尔自愿,由被告协助,完成自杀。时至今日,“天赋人
20、权”已经由一种纯粹的理想,转化成了人所共持的信念。那么,我们是否准备好了并且有勇气来接受这样的纯粹逻辑推理,那就是天赋人权,其所隐含的条件是:生命自由,由公民个人支配。显然,个人有自杀的自由。继续推知,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有要求他人协助自己自杀的权利。而第三者,在该公民准许的前提下,响应了该公民的请求,协助完成自杀,结束了他的生命。第三者不能因此被认定为犯有故意谋杀罪。在合理、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之后,需要指出,我认为本案无法排除死者是自愿牺牲。换言之,你无法排除死者是自愿被其余四人杀死这一可能性的存在。法官大人,我想请被告丹尼尔出庭作证。问:丹尼尔,你好。请问,除了本案四名被告外,是否还有其他
21、人见到维特莫尔被杀的全过程?答:没有。好的,谢谢。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在这里,我需要强调的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包括我在内,全部的定案证据,有且只有,四名被告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他证。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我选择了不仅考虑被告的证言,同时也在法律以及逻辑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真相,得出自己的判断。由于我们假定被告在罪行得到证明之前是无罪的,并且要求刑事审判中的罪行必须得到排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我们应该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解决所有的疑难问题。这一不容怀疑的原则要求我们宣告被告无罪。由此,我确信,认定死者被故意剥夺生命,存在着超越合理怀疑的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还是只能判决四名
22、被告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五)控方辩护词(王胜娜)首先感谢辩护律师在其进行虚假而大胆的假设中对受害人维特莫尔体能的肯定,特别是其对维特莫尔善良心性的肯定更是值得大加赞赏。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善良的人,却被他的同伴们残忍的杀害并分食了,这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倍感心痛。基于对方的假设,我不禁的想到一个问题,既然辩方承认维特莫尔几乎是探险者中体能最好的一位了,并且也认为他有善良的心性,那怎么会认为维特莫尔想要自杀,想要成为他的同伴的盘中餐的时候还需要别人的协助呢?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显然的得知,在杀害维特莫尔之前五位探险者就掷骰子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也就是他们还能够清醒的进行体力劳动,很难想象一个快要被饿死
23、的人还会有如此清醒的思维,所以很显然他们当时的体力都是相当不错的,所以如果维特莫尔想要自杀,她是绝对无需别人协助的,所以协助自杀完全是无稽之谈。并且,即使是协助自杀,难道就不是杀人了么?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即四位被告的故意杀人罪是毫无争议的。(六)辩方辩护词(刘绍娣)我想说的第二点是:诚如控方所陈述:案件事实使得我们无法用当下的故意观念去得出一个稳定可靠的结论,探险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讨论掷骰子的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的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有意的选择了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那个人。维特莫尔也不
24、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他们的同伴们有意的而不是意外的杀害了他。杀害行为是先前的一项计划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是由于盲目的冲动发生的,探险者们在庭审时甚至没有试图运用一种精神病理由为自己辩护。但是所有的这一切并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他们确实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就像是自我防卫而杀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是故意的,因为它是出于“深深根植”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探险者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即使我也认为这一案件并不是一个自我防卫案件。相似的,尽管探险者们选择了杀人,但是他们不这样做就只能选择自己去死。他们没有什么合理的选择,因为他们发现自己处于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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