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abi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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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加强省联社所辖各营业场所 和重要业务(办公)区域的安全生产,防范外部风险和落实内控机制,发挥技防设 备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控录像报警设备包括: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视频 矩阵、监视器、显示器、声音复核装置、报警设备等。第三条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相关标准参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金库(JR/ 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
2、要求(GA/T75-94)等。第四条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应坚持符合公安、监管机关要求与 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相结合原则;坚持突出重要场所(区域)配置与兼顾其他场所(区域)配置相结合原则;坚持整体布局系统设计与根据财力分步实施相结合原 则;坚持注重设备品牌统一性与满足软硬件升级需求相结合原则;坚持确保正常运 行与加强日常维护相结合原则,以实现远程监控和报警的管理目标。第五条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各行、社保卫部门,负责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布局规划、审核安装、定期检查、日常维修、技术培训、更 新升级及制定管理制度等。省联社负责全辖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管理的统一规 划和指导
3、,各行、社设备的采购与使用,需在省联社规定的品牌以内,实行招标购 置,各行、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辖监控系统联网工程。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 使用单位,负责对其所使用设备的日常操作、保管、检查、报修及需求申请等。省 联社负责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第一节 设备配置总体要求第六条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公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行、 社内部控制的需要,结合所配置场所(区域)实际情况以及图像回放、记录方式、 报警探测、报警功能等要求,确定相适应的配置数量。原则上使被监控的场所不留 死角。第七条 摄像机配置技术要求:(一)在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金库、计算机
4、中心机房、清算中 心、保管箱库、办公大楼等重要区域应配置数字摄像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全方 位清晰摄像。其中现金收付、清算、交接等重要操作环节部位应配置彩色定焦摄像 机。(二)在光照度较低的环境应配置低照度摄像机,在逆光较强的环境应配置超 动态摄像机,在光线黑暗的环境应配置红外摄像机。第八条 数字录像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一)数字录像设备应保证所有监视、记录和回放图像清楚、无干扰和明显的 缺损,并具有监控录像记录资料复制功能和输出接口。(二)每台数字录像设备原则上不应超过18路(含18路)监控图像,每路监控 图像记录速度不低于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三)数字录像设备的监控录像记
5、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30天,其中各、行社 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中心金库库区区域、保管箱库区域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存 期应不少于90天。(四)数字录像设备录像记录方式采取实时录像时,应以每20至30分钟为单位 自动存档。(五)数字录像设备应以机柜安装,保持通风散热,机柜平时应锁闭。第九条 报警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一)报警设备应具有设备运行状态及信号传输线路的检测、故障自动显示和 防破坏功能;应能提供与其他设备、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应安装在隐蔽、安 全的部位,重要区域内的特殊部位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二)报警设备应满足不同的报警类型(入侵、周界、紧急)和报警路径(多 路报警、多级报警)的
6、要求。 多路报警是指报警信号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中心等部位同时多路传送。多级报警是指报警信号先向本行监控中心传送,经确认后再向公安110 报警服务台或其他部位人工报警。第二节 营业场所区域第十条 营业场所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声音 复核装置、报警设备等。营业场所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大门外围区域、营业大厅客 户区域、营业大厅业务区域、在行式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等。在行式自助设备 及自助银行区域配置见本章第三节。第十一条 大门外围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一)大门外装运钞交接区域。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押运车辆、人 员、现金款箱(包)等交接及搬运
7、活动的全过程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 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二)大门门面线外区域。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来往人员及进出大门人 员的活动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第十二条 营业大厅客户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一)现金款箱(包)运送路线区域。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现 金款箱(包)等运送活动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非工作时间采取移动侦测录像,并与应急照明联动。(二)公共客户区域。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及客户回单 箱、对账单回收箱、提供客户使用电脑、点钞机等部位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 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8、,非工作时间采取移动侦测录像,并与应急照明联动。第十三条 营业大厅业务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一)现金业务区域。1、柜员操作区域。以每组(个)柜员的操作柜台为单位,在柜台上方应安装 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柜面业务处理全过程和交易过程对话内 容。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客户脸部特征、柜员、款箱(包)及柜员操作现金 收付、凭证处理、业务授权、双人拆封、双人复核现金款箱(包)等业务全过程。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摄像机安装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光圈镜头,合理调整方位和角度,避开 逆光,将操作区域内柜员、款箱(包)及客户摄录在内。2、公共柜员区域。回放图
9、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柜员操作使用扎把机、捆钞 机,柜员间款项、凭证交接,现金款箱(包)运送、双人拆封、双人复核现金款箱(包),以及柜员活动等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验印系统,存放现金、业务公章、 凭证的保险柜,数字录像设备操作使用等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 采取实时录像。3、库房区域。在设有网点临时库或其他业务库的进出通道和相关区域应安装 摄像机,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现金及凭证的流动过程情况;清晰显示区域 内人员进出库房和业务操作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 像。(二)非现金业务区域。在非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柜面业 务处理过程
10、和交易过程对话内容。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非现金柜台区域客户体貌特 征、柜员操作过程等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一)区域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设备和不少于2路的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 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现场 声光报警。(二)报警设备应采取多路报警方式,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 中心联网。第三节 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第十五条 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 监视器、报警设备等。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自助设备区域和自 助银行区
11、域等。第十六条 自助设备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每台自助设备应安装摄 像机,多媒体自助终端宜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客户面部特征、 进出钞过程、清装钞业务及人员操作等情况,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录像记录方 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离行式自助设备的数字录像设备,应安装在全封闭机箱 内,具有防破坏功能,机箱保持通风散热。第十七条 自助银行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除自助设备按十六条规 定执行外,在客户服务区域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及 活动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在清装钞区域安装摄像机,回放 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清装钞业务和人员操作情
12、况,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 侦测录像。第十八条 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一)自助设备区域应安装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自助设备的撬窃事件,并联 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二)自助银行区域应安装入侵报警设备和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 域内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 (三)报警设备应采取多路报警方式,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中心联网。第四节 金库区域第十九条 金库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声音复 核装置、报警设备等。金库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金库库房区域、库务用房区域及库 区周边守卫区域等。第二十条 金库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
13、包括:(一)金库库房区域。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管库人员操作及活动情 况;清晰显示区域内管库人员开闭金库大门操作,以及进出金库大门的人员、现 金、款箱(包)等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二)库务用房区域。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现金、款箱(包)交接和 人员活动等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管库人员与守库人员开闭安全防护门操作,以及 进出安全防护门的人员、款箱(包)等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三)库区周边守卫区域。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进出安全防护门的人 员、款箱(包)、押运车辆停放及款箱(包)搬运、守库人员和押运人员活动等情 况。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第二
14、十一条 金库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一)区域内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设备和不少于2路的紧急报警 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报警设备应根 据不同情况具备红外报警、震动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声音复核功能,并联动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现场声光报警。(二)报警设备应采取多路报警方式,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 中心联网。第二十二条 金库区域摄像机图像全部传至监控中心,数字录像设备、显示 器、监视器等设备应放置在监控中心。金库与监控中心不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数字 录像设备可放置在守库室。(一)监控中心将金库库房区域和库务用房区域的摄像机图像分
15、传至会计结算 部指定人员工作室,并配置数字录像设备监控终端。监控中心对金库库房区域摄像 机图像只录像不监视。(二)监控中心将库区周边守卫区域的摄像机图像分传至守库室,并配置数字 录像设备监控终端。第二十三条 行、社总部金库库房区域和库务用房区域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 存期应不少于90天。第五节 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 第二十四条 行、社总部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报警设备等。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中心机房区域 与外界相通的走廊及进出口,主机房、前置机房、网络通信机房、UPS机房、空调 机房、ECC室等机房内的重要设备及进出口,监
16、控值班室内及进出口,回放图像应 全视角显示区域内安装的重要设备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及操作重要设备 情况,但不应看到键盘操作。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中心机房区 域内的各机房安装与监控中心相连的入侵报警设备和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 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监控中 心声光报警。报警设备采取多级报警方式。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摄像机图像全部传至监控中心,数字录像设 备、显示器、监视器等设备应放置在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将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内 除监控值班室外的摄像机图像分传至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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