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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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部长:王旭东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2、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第三条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第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
3、得增值电信业务运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第六条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于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
4、,且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
5、存六十日,且于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壹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壹)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二)将采用于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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