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二学期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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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 时 教 学 实 施 方 案课程:民法学 授课班级:09法1-2 授课学期: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课 题教学方法计划学时8教 学 目 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明确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行使的法律要求,同时熟练掌握我国目前民法理论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掌握用益物权的含义、种类,承包经营权的含义、取得、内容、消灭、分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取得、内容、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取得、内容,地役权的含义、取得、内容、消灭。重 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明确各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含义、取得、内容、消灭、分类难 点各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取得、内容教具准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 学 后
2、记 教 学 进 程 设 计(包括教学要点、步骤、方法、时间安排及板书设计、作业布置等)教学要点: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明确各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含义、取得、内容、消灭、分类步骤:教师案例引入,进行分析,讲解知识和相关知识,然后介绍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最后由教师评定并提出建议;方法:讲授法、分析法、案例分析方法;时间安排:8学时;板书设计:见附件;作业布置:1次。备注1、教学方案后附讲稿。2、板书设计亦可在讲稿中划出,或制成投影片。3、音体美专业的教学方案可参考此格式另行设计。教 案引例 某市土地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
3、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未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教学内容: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因为最早产生的所有权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一方面,因财产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的要求,另一方面拥有某项财产的人并不直接对其使用,而一些无财产的
4、人由急需合法稳定地占有、使用财产,于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便应运而生。随着民法的发展,用益物权制度正逐步成为现在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的,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它的行使不象所有权那样具有彻底支配性质,而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用益物权即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还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范围的限制。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用益物权一般以实施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实现条件。因为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
5、、收益,利用其物的使用价值,必须对物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对他人之物必须实施占有才能支配。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是也以特别法为依据。新法,旧法,一般法,特别法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这四类用益物权在我国当前实际生活中仍有一定的意义。现阶段我国民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存在一定差别,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二节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6、一、地上权地上权是指为建造建筑物、种植林木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是他物权,地上权人能直接使用所有人的土地,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对于他人妨害其占有或有侵权者,地上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地上权人其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均许以一定的法律行为为前提,原则上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地上权的期限有长期稳定性的特点,大多数国家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限规定较长,如20年至50年,也有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地上全约定期限。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与用益物权、物上请求权等权利。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取得,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在地上权终止时,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
7、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二、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为了耕种自己的土地,需要经过他人土地而取得的通行权;为了排灌自己土地的水,必须流经他人土地的排灌权等,都属于地役权。地役权的构成,是为了占有、使用、经营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因此必须有两个土地的存在。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作供役地,以他人土地提供方便而使用的土地称作需役地。地役权的特征:一是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而设定的,其目的是满足需役地的实际需要,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地役权是一种从物权。二是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便利而取得的权
8、利,所以它属于用益物权,这种权力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可由当事人自由订立。三是地役权实际上是在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之间发生互有权利义务的一种协作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供役地人就其土地的利用,仅负有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需役地人则不得脱离实际需要而无故设立或扩大权限,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其地役权。四是设立地役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习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地役权,但是在实践中是存在并行使的。设定地役权和处理地役权纠纷,应当按照上述原理讲行。三、永佃权永佃权是指支付佃租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权利人为永佃权人,供给
9、土地的人为土地所有人。永佃权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以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从中获得收益为目的,所以属用益物权的范畴。永佃权的特征:一是永佃权是以耕作或畜牧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二是依永佃权使用他人土地须以支付佃租为前提;三是永佃权为永久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如果有期限则视为租赁而非永佃;四永佃权存续期间,永佃权人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特定的处分权、相邻权等权利;永佃权人有支付佃租,不得将土地出租、永佃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的主要义务。我国永佃权制度,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在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后便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典权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后依约占有他人不动产,从而取得
10、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其中支付一定典价的人为典权人,为他人提供不动产的人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为典物。典权的特征:其一,典权是就不动产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并不适用于动产。其二,典权是典权人占有典物后,就典物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其三,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成立前提的物权,典价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典权人使用典物不付租金,出典人回赎典物时也不付利息。其四,出典人有用原典价赎回典物的回赎权。如果双方经协商,也可在找补典价与卖价的差额后,将典物卖给典权人所有,称为“找价作死”。如果到期不赎,典物归典权人所有,称为“绝卖”。其五,典权人与出典人均有对典物设定担保物权之权。出典人担保物权的设定只限于不转
11、移占有的抵押,且只能就典价以外的价值设定担保,而典权人的担保则应针对典价的那部分价值设定。典权在旧中国应用较为广泛,解放后土地典权已经绝迹,但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典权纠纷却仍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典权制度有所发展,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对此,应当应用以上典权原理,正确处理典权纠纷。第二节 承包经营权一、概念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
12、生产。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除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和集体单位。是否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法第5、48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
1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2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此外,还存在着对果园、牲畜等专项承包经营权。至于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则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承包经营权范围。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承包经营人以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土地等自
14、然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但它不包含处分权。4承包经营权目的。5承包经营权有一定期限。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与永佃权的区别:1、建立基础:私有制、公有制2、期限:无期限、有期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主要是因当事人设定承包经营合同和让与取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
1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职能,没有民法上的意义)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16、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主要是继承;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继承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学理认为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应当可以继承。基于合同产生,并防止搁荒。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一)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 1、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17、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
18、律规定办理。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
19、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费安玲2362、承包经营权处分(转包、互换、转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处分的原则:A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B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C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D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E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
20、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3)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
21、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二)承包经营权人承担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
22、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缴纳国家税款;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收回、交回(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期限届满,未续约、征收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2-10 发布人: 浏览:139 人次 一、因农转非承包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我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
23、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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