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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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士 学 位 论 文 系 别: 政法系 学科专业: 法 学 姓 名: 运 城 学 院 2012 年 6 月 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系 别: 政法系 学科专业: 法 学 姓 名: 指导教师: 运 城 学 院 2012年 6月 论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摘要: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较完备,健全。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法制的最高峰的唐代婚姻制度,一方面继承了数千年来封建法所普遍存在的礼法色彩,等级色彩和国家强制性,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夫权为中心等原则中表现了浓厚的保守性。另一方面,在户婚律共46条的规定中,有很多条文都表现了开放性的特征。包括一夫一妻制度的规定,结婚、离婚、再嫁的相对自由,忽视贞洁观念等,闪现出
2、对人性的关怀,令后世望尘莫及。因此,在剔除一些封建法的糟粕之后,唐代婚姻制度中包含的立法思想和一些具体规定仍然可以对当代婚姻法提供借鉴,对当前应对择偶标准的多样化、“离婚潮”、“一夫一妻制”的挑战等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唐律婚姻制度婚俗The Marriage System i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Abstract:Tang Dynasty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is more complete, sound.As the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system in the Tang Dynasty is t
3、he highest peak in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 inherited thousands of years of feudal law by the widespread and color, color grading and national mandatory, in the life of parents, the words of a match-maker, to manus for center principl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trong conservation of.On the o
4、ther hand, in the marriage law households were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6, many are demonstrated open feature.Including the monogamy system regulation, marriage, divorce, remarriage relative freedom, ignoring the concept of chastity, showing concern for humanity, to make the future generations beh
5、ind.Therefore, to eliminate some feudal dross after Tang Dynasty law, marriage system contains legislative thought and some specific rules of contemporary marriage law still can provide reference to current standards, with the diversification, divorce tide, monogamy challenge and its significance.Ke
6、ywords:marriage; wedding; customs目录文献综述1引言3一、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3(一)基本原则3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2. 一夫一妻4(二)婚姻成立的条件与效力41.积极条件42.禁止性条件5(三)婚姻解除的规定6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7(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表现出鲜明的伦理道德性7(二)唐代婚姻法律制中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71、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72、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地位的提高73、妇女再嫁的相对自由7(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森严的等级性8(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8三、唐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代婚姻法的现实意义8(一)择偶标准“门
7、当户对”的现代延续81、“门当户对”促进社会的稳定。92、“门当户对”符合中国法制传统。9(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新面孔91、父母在婚姻法制中的特殊的地位92、父母“之命”需合法合理10(三) 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意义101、一夫一妻制与“离婚潮” 102、一夫一妻制与“婚外恋”、“一夜情”“包二奶” 11结语12参考文献12致 谢14文献综述对古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中一个重要课题,而唐代婚姻法制作为一种单独的课题是在近年来才开始的,并且现阶段还缺少权威学者的研究和权威性论文出现。最早进行对该课题研究的是叶英萍在2001年3月在海南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唐之婚姻家庭法探析。叶女士在文章中全
8、面分析了唐代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特点,并揭示出唐待婚姻法的作用以及局限性。该文章很全面细致的再现出了唐代婚姻法的原貌,为后来研究该课题的学者提供了样板性指导。但该文没有引申出对现代婚姻法的借鉴意义,这是该文的缺陷。近三年来,对唐律婚姻制度的研究转向侧重挖掘其中的积极成分。2009年游士慧在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了浅谈唐代婚姻法理制度,该文章主要侧重在唐律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其文的亮点是非常详尽的把唐律中所有的婚姻法内容都做了说明,包括结婚,离婚以及婚姻法原则等,并第一次提出了唐律中的婚姻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认为唐律在婚姻伦理道德与法的关系上对现代婚姻立法有重要意义。应当在现代婚姻法中
9、体现出传统的伦理道德传统。但是游士慧在文章中没有讲将唐律婚姻制度与现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和现实中具体的婚姻问题结合起来,操作性比较差。2010年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张文胜在读史札记中发表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该文更加深入地剖析了唐律婚姻制度的内容,并提出了唐代婚姻制度是开放性和保守性并存的整体。其开放性内容如男女平等,限制男性随意离婚,关注亲情伦理等对现代婚姻法有借鉴意义。该文在深度上推进了对唐律中婚姻制度的研究,并且结合了现代婚姻法律关系中的问题,具有开创性意义,但遗憾的是,在结合现行婚姻制度的部分中,文字阐述过于简介,没有深入挖掘唐代婚姻法律中的积极因素。最近发表的关于该课题的文章是刘宇
10、蓉在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上发表的从看唐代的婚姻制度。该文章主要内容是探讨唐代婚姻制度的利弊和对后世的影响。其中谈到唐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等级观念、婚嫁要求等被后世朝代继承,在古代婚姻法律中占有独特的地位。该文章在学术界里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唐代婚姻家庭法在整个古代史中的地位和影响,但缺点是很少联系到现代的婚姻现状,缺乏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借鉴意义。唐代婚姻法律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课题还在进一步进行。到现在为止,对于唐代婚姻法律的内容以及特点,学者们都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随着研究的学者逐渐增多,其渐渐成为一门显学,并且研究方向逐渐转向对现代婚姻法律的借鉴意义。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人完整地提出唐代婚姻法律
11、的法制思想和具体规定对现代婚姻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因此,唐代婚姻法律的法制思想和具体规定对现代婚姻法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是值得研究的内容。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日益成熟,婚姻制度也随之越来越完善。中国是世界上婚姻法律制度形成最早的国家,而唐朝在中国古代史中素以法制完备著称。学术界对古代各朝的婚姻制度发研究起步比较早,现阶段,对其的研究渐渐转向对现代婚姻法的启发。本课题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学科之间的结合,来综合分析唐律背后所代表的社会现实,背景和影响。研究唐朝婚姻制度对了解整个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很重大的作用。而当今社会中存在着种种婚姻问题,但现行婚姻法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在唐律中是如何对婚姻法律制
12、度规定的?在唐朝的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婚姻制度又有哪些特征呢?对当下的婚姻制度又有什么借鉴意义和影响呢?一、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我国古代婚姻法中一直占据首要地位的原则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中对于男女成婚而言,“媒妁之言”是先行条件。古代婚姻法上规定无媒不成婚。“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 刘熙:释名,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页。;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因此,自古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朝婚姻法律也遵循了这条原则。在唐律中,父母在子女婚姻中的地位被屡次强调
13、,其对子女婚姻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主婚权,户婚律规定,子女在成婚或解除婚姻,必须要有父母或尊长在场,除非大功以上亲属,任何人不得干预子女的成婚和再婚。而“媒妁之言”使唐代“包办婚姻”的现象越演越烈。很多人专职做媒,在“配亲”过程中,爱情不是其主要考虑因素,因此又造成了众多婚姻的悲剧。2. 一夫一妻历代的法律对“重婚罪”的惩罚都非常严厉。古代婚姻法中“双妻并嫡,悬为厉禁”便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77条)。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原则,惩罚已婚男子“重婚”。对已婚女子的重婚定罪更加严厉,唐律规
14、定,若女子有夫而又与其他人耦合,一般是要处以徒三年的刑期。 在这一原则下,男子不得在有妻的情况下另娶,女子不得在有夫的情况下与别的男子耦合。当然,法律没有限制男子纳妾的权利,这也是封建法律中不可避免的。不过妾没有法律地位,妻子是唯一的具有完全法律地位的正式配偶,(二)婚姻成立的条件与效力 1.积极条件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男女成婚首要的原则。父母的意见通常是决定性的,法律不允许子女有自己的意见,必须完全听命于父母。而“媒妁之言”也是也是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要件。唐律疏议第十三卷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其二,婚约,也即定婚。户婚律第175条规定:“
15、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表明了“婚书”、“私约”、“接受聘财”是唐代婚约的三种表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接受聘财。唐律疏议云:“婚礼,先以聘财为信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因此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是受聘财,接受聘财,便代表承认了这次婚姻关系,便有了完全的法律效力。双方都不能悔改,若违反了这个规定,应当受到杖责或承担赔偿责任。在唐律还又有一则有趣的问答:“问曰:有私约者,准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未
16、知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答曰: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入之类,亦非妄冒。”意思是原来不知道对方贫贱而定私约后,发现对方贫贱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理由是有私约后就“事不可改”可见所谓“私约”的法律效力也是很强的。其三,三书六礼的婚姻程序。“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是自西周以来婚姻成立的不可缺少的程序,代表着从议婚到完婚的整个过程。唐律中也规定了严格的六礼的婚姻程序。唐律疏议卷13规定:“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便是“三书”,包括上文中提到的“聘
17、书”以及“礼书”和“迎书”。三书的效力受唐律的保护,但是同时也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唐律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强娶或不嫁。唐律中还说到“即应为婚,虽已纳娉,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唐律规定六礼的程序是必须固定的,但实际上普通百姓因其繁文缛节的花费超过自身的经济能力,只行四礼,取消“问名”和“请期”,在“纳征”后加一个女方“铺房”。2.禁止性条件上述积极条件是必须遵守的,此外,唐律规定了一些禁止性条件。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18、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2条)。在183条中也提出:“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对于和自己有血亲关系的同姓亲族,唐律中明文规定是不准成婚的,但对于很多贵族官僚,更喜欢亲上加亲,这固然是为了政治上的考虑,但也仍然忌讳同姓为婚。总之,这一条更多的是制约百姓的。禁止良贱为婚。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的稳定,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又分为两类,包括官贱和私贱,官贱又包括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
19、强制二人离婚,同时女家尊长徒一年。奴若自行娶良人女为妻,知情的主人也要处以杖一百的惩罚,并强制离婚;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徒二年,还其奴婢身份(唐律户婚律第191条)。“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唐律户婚律第192条)。禁止居丧为婚。唐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疏】议曰:若居期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嫁作妻,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故减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谓期服内男夫娶妾,女妇作妾嫁人,并不坐。
20、户婚律181条中也说到,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禁止妄冒为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户婚律第176条)唐律中不允许骗婚的现象,对婚姻的真实性起了很大的保障作用,并且提到如有骗婚的存在,对男子的惩罚要大于女子,这也体现了唐律中对女性利益的保护。其他禁止性规定。如监临官不得与其部下百姓通婚(户婚律第186条),不得嫁娶违律(户婚律第193条),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户婚律第185条),不得先奸后婚等。(三)婚姻解除的规定唐代是不鼓励离婚的,“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唐律疏议
21、),但从这里也能看出来,强制离婚的法定事由有两种: 七出和义绝。 所谓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而义绝就是指男方和女方家族间发生了重大的争斗,双方的情意不能维持的时候;或者其中一方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刑律制裁的时候,另外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在唐书中,有不少关于丈夫犯罪,而妻族提出离婚而得到官府认可的记载。当官府同意后,双方即可再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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