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Utilitarianism and Pragmatism)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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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Utilitarianism and Pragmatism)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产生于18世纪末、发展于19世纪的功利主义道德哲学的基本思想及其对20世纪社会政治的影响;了解产生于美国并对美国的社会文化发生了深刻影响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使学生能够对功利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实用主义的真理观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把握。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第一节 功利主义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创立(一)生平与著作杰雷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出生于伦敦的一个律师家庭。1760年入牛津大学学习法律,1766
2、年取得文学硕士学位。边沁在政治上主张社会改革,反对君主制、提倡普选制;支持法国大革命,支持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社会主义试验;他还为农民创办了“节俭银行”。17、18世纪在英国盛行的是经验主义哲学,休谟不仅把经验主义原则贯彻于人类认识领域,而且贯彻于政治、法律、道德等社会生活领域。休谟提出,道德行为的特征是产生幸福的倾向。边沁沿着这一思路进一步思考,认为: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是从别人的幸福中使自己感到快乐的,所以他们应当不仅以自己的快乐作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而且要以别人的快乐作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边沁后来将这一思想发展为功利主义道德原则。1789年出版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这种功利主
3、义伦理道德思想。边沁的其他著作还有:政府论片段(1776)、义务论(1834)、行为的原动力(1834)等。(二)功利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边沁把经验主义原则从认识论扩张到道德政治领域,认为,正如人的感觉是知识的基础一样,人的感情感觉是道德和社会政治活动的基础。痛苦和快乐是人的最基本的情感;避苦趋乐是人的本性;而所谓幸福也就是当事者的快乐感觉。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痛苦和快乐这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正是痛苦和快乐向我们指出了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我们将会做什么。”(Bentham,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Mora
4、ls and Legislation, London, 1923, p.24.)边沁指出,伦理学体系只有建立在承认痛苦与快乐对人类的制约的基础上,才能避免空谈;如果把痛苦和快乐因素去掉,幸福、正义、义务、责任和道德都是毫无意义的。“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凭借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福利的体系。”具体而言,“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罗也明译,见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
5、书馆,1987,211-212.)而功利原则的当事者既可以出个人,也可以是整个社会。边沁认为,一个行为只要符合功利原则、只要其结果使当事者的快乐大于痛苦,这个行为就是正当的、道德的行为。一件事做的对还是错、应当还是不应当,都要以功利原则为标准。总之,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三)功利的计算与最大幸福原则道德和行为的功利原则建基于避苦趋乐的人类本性。为了论证功利原则的正确性,边沁还提出了功利的计算理论和最大幸福原则。按照边沁的看法,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就是计算它的快乐总量和痛苦总量,如果其快乐总量大于痛苦总量,那它就是善的、正义的。边沁设计的快乐计算法主要包括七项指标:快乐强度、快乐延续的时间、发
6、生的概率、发生的时间、产生有益后果的概率、产生有害后果的概率和发生的范围等。边沁认为,功利主义伦理学就是要根据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来谋求最大的幸福。快乐的当事者既可以是一个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社会。对一个社会来说,某种行为是否是善的、是否是正义的,就是看这种行为给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快乐是否大于由之产生的痛苦结果;只要它给社会带来的福利的总量超过它给社会带来的痛苦总量,这种行为就是善的、正义的。谋求最大的幸福既是个人的一切行为的目的和标准,也是社会的一切行为的目的和标准。(四)制裁理论边沁把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原则,而把法律当作实现各种道德原则的手段。他认为,道德义务正是出于对痛苦的畏惧,这种
7、畏惧构成了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或制裁力;约束力以惩罚的手段来推动一切符合社会最大福利原则的道德行为和合法行为。边沁把这种既是动力又是制裁力的约束力分为物理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四类。边沁以某人的遭受火灾为例来说明:如果火是由于某人的大意造成,那就是物理约束力的惩罚;如果是政治当局的判决,那就是政治约束力的惩罚;如果是邻居因其不道德行为而放的火,那就是道德约束力的惩罚;如果被认为是触怒的神而引起,那就是宗教约束力的惩罚。二、穆勒:功利主义的解释和辩护(一)生平与著作约翰穆勒(又译约翰密尔)(John Mill, 1806-1873)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英国的实证主义代表。出生于伦敦。
8、其父詹姆斯穆勒是边沁的朋友,著名的心理学家。1823年到1858年曾在东印度公司工作。穆勒深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和孔德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和实证主义哲学的发展均做出较大贡献。其主要著作有:逻辑体系(1843)、论自由(1859)、功利主义(1861)、奥古斯特孔德和实证主义(1865)等。20世纪初,严复翻译了穆勒的穆勒名学(即逻辑体系)和群己权界论(即论自由),在中国知识界产生很大影响。(二)对功利主义的解释和论证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有着指向物质利益和感官享受的倾向。这遭到当时许多道德家的批评。被指责为伊壁鸠鲁快乐主义的变种、追求感官享乐的“猪的哲学”。穆勒则针对这些批评,写作
9、了功利主义一书,进行了反驳,并对功利主义哲学进行了解释和论证。穆勒区分了快乐的质和量,指出,功利主义在计算事物的功利时,不仅要考虑苦乐的量,而且要考虑苦乐的质;而从质的方面来看,快乐有肉体和精神两种,而且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他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个满足的猪要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要好。如果傻瓜和猪都不同意精神快乐更好的话,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问题与自己相关的哪一个方面,而苏格拉底这些人却知道问题的两个方面。”(密尔:功用主义,唐戊译,商务印书馆,1962,第10页。)那么,究竟以谁为标准来判定快乐的优劣呢?穆勒认为,应该以精英层大多数人的选择为标准,而不应该考虑
10、那些追求肉体快乐的意志薄弱者或傻瓜的选择。这些人虽然人数众多,但他们的选择应不予考虑。针对有些人批评“人生快乐是不可能的”,穆勒指出,要求高强度快乐享受持续不断的确是不可能的,但功利哲学所说的快乐并不是持久不断的狂热快乐,而是指短暂生命中那些变化多样的愉快时刻,功利主义所企求的是生命中所具有的那些快乐。(三)利他主义道德的经验基础功利主义哲学有着极其浓重的个人主义色彩。因此也遭到一些人的批评。穆勒则论证说功利主义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同时还是利他主义的。穆勒指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不仅不等于利己主义(solipsism),而且是利他主义(altruism)的。因为:“功利主义认为
11、行为上的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的一己私利,而是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这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能公正地承认的)。例如,功利主义者需要行为者对自己和他人的行房严格地同等看待,像一个超然而又仁慈的旁观者一样。从拿撒勒的耶稣的金律中,我们看到功利主义理论学的全部精神。像你希望别人待你那样待人,像爱你那样爱你的邻居。做到这两条,功利主义道德也就达到了理论的完备。” (密尔:功用主义,唐戊译,商务印书馆,1962,第10页。)穆勒对功利主义的利他主义进行了经验论的论证。他认为,虽然人的最初动机和观念都是利己的,但利己行为中也可以产生道德良心和利他主义。人们的利他行为最初是出于感谢和回报这样的利己
12、目的;而如果人们也确实因此而得到了感谢和回报,那么,这种产生快乐情感的经验就会通过心理的联想规律而使利他与快乐之间形成稳定的关系;从而使利他行为本身成了快乐的原因,由最初的手段变成了目的,从而形成了利他主义。穆勒特别强调教育和学习在道德观念形成中的作用,认为道德观念正是在后天的经验中根据心理联想规律形成的。(四)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想穆勒也从其功利主义和经验实证主义哲学出发探讨了政治问题。他既反对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也反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他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有一个,那就是用自己的方式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并不因此而剥夺他人的利益,或阻碍他人谋求利益的努力。”在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穆
13、勒特别论证了个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他说:“我否认公众有控制意见表达的权利。不管公众自身还是通过政府来行使,这样的权利都是非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更有权这样做。这一权利是极其有害的,顺从公众的权利也许比反对公众的权利更有害。如果全人类的意见减去一种意见之后只剩下惟一的意见,如果只有一个人持不同意见,那么,迫使这个人沉默是不正当的,正如这个人如果当权而使全人类沉默一样的不正当。如果阻碍一个人享受自己意见仅仅是一种对个人的伤害的话,那么,伤害少数人与伤害多数人是一回事。但是,压制一种意见表达的最坏之处,在于对人类将来的和现在的一代人的剥夺,对反对这一意见者的剥夺甚于对它的拥有者的
14、剥夺。如果这一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他们被剥夺的是用真理代替错误的机会;如果这一意见是错误的,那某人他们失去的是几乎同样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与错误的较量会使真理更清新、更有活力。”(穆勒: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13页、17页。)这是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有力辩护,是自由主义继信仰自由后争取到的又一成果。三、西季威克:功利主义的发展(一)生平与著作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 1838-1900)出生于英国约克郡的一个教士家庭。1855年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哲学,毕业后留三一学院任教。其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方法(1883)、伦理学史纲要(1886)、政治学原理(1
15、891)、哲学:其范围和联系(1902)康德哲学与其他哲学讲演集(1905)等。西季威克试图超越功利主义道德哲学与直觉主义道德哲学的对立,为伦理学提供一种合理的基础。(二)对功利主义的明确界定在边沁和穆勒的基础上,西季威克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功利主义。他认为:“功利主义在这里所指的是这样的伦理学理论:在特定的环境下,客观地正当的的行为是将能够产生最大整体幸福的行为,即把其幸福将收到影响的所有存在物都考虑进来的行为。”(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425页)而所谓最大幸福,快乐对于痛苦的最大可能余额;所谓痛苦指的是与快乐等值的负量。西季威克对功利主义原则的这一界定大
16、大超越了边沁和穆勒所界定的范围。(三)对功利主义原则的证明边沁认为功利主义原则是最终原则,其本身不能证明。西季威克赞同这一点。但他认为,我们要说服利己主义者或直觉主义者接受功利主义,我们就必须证明功利主义的合理性。西季威克认为,可以通过向利己主义者表明遵守或违犯功利主义倡导的普遍原则就会带来相应的快乐或痛苦,来表明功利主义的正确性;通过向直觉主义者表明其所主张的那种道德原则都是派生的、歧义的、可能相互抵触的,来表明功利主义的正确性。(四)功利主义与常识道德按照西季威克的看法,功利主义与常识道德(morality of common sense)之间的关系既有肯定方面也有否定方面。否定方面是指功
17、利主义对常识道德的模糊性和相互冲突所作的批评;肯定方面则是指常识道德在观念上能够被再现为无意识的功利主义道德。在常识道德与功利主义的关系上,西季威克想要表明常识道德到功利主义是一种自然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从经验直觉的道德形式转向科学完善的、系统的反思形式。西季威克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分析了“仁爱”(benevolence)、“公正”(justice)、“讲真话”、“节制”、“自我控制”等常识道德所主政的那些德性。认为,功利主义理论使这些德性更加完善、更加明确、更加确定和融洽。他通过这种考察指出,常识道德一般都有功利主义基础;有系统的功利主义必须对常识道德规则作出彻底的修正。他说:“我们对后果的认识愈
18、具有综合性和愈准确,我们就愈能看清:道德准则不仅在为人类世代相传时发生了变化,而且是朝着更接近于一种完全启蒙了的功利主义的方向变化的。”(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465页)(五)功利主义的影响功利主义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据优势地位,并在经济哲学和政治哲学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877-1959)根据广利原则提出,合理的经济制度应当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1848-1923)进一步提出帕累托最优原理,认为,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是指生产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好,除非使另一个人的境况
19、变坏。基于功利主义原则的这种经济学概念已经成为西方福利经济学的最经典概念之一。功利主义也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先是西季威克的学生摩尔(G. E. Moore, 1873-1958)批评西季威克的功利主义把“正当”看作不可分析、把“善”看作可以分析是颠倒了“善”和“正当”这两个道德哲学概念的关系;摩尔认为恰恰是“善”才是不可分析的。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又出版正义论对功利主义提出批判,力图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建立一种与之抗衡的、实用的、系统的道德观。此外,功利主义内部也出现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争论。第二节 实用主义一、皮尔斯:实用主义哲学的发轫(一)生平与著作查尔斯皮尔斯(Charl
20、es S. Peirce, 1839-1914)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创立者。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剑桥。父亲是著名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自由接受严格的家庭教育。曾经熟读并能大段背诵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1855年考入哈佛大学。毕业后长期在美国海岸观测所工作。期间,曾在哈佛大学、霍普金斯大学兼课,讲授逻辑、科学史等课程。1871年与其他人一起在哈佛大学创办“形而上学俱乐部”主持讨论各种哲学问题。哈佛大学的这个“形而上学俱乐部”后来被称为美国哲学的摇篮。皮尔斯在物理学、化学、数学、逻辑、科学史等诸多方面均有卓著成就。但他在世时,其成就未得到学术界的承认,终生未能在大学得到正式教席。晚年穷困潦倒,居住于宾夕
21、法尼亚的一个小镇。1914年去世。皮尔斯一生写了大量论著,但大部分未能正式出版。他在世时出版的唯一著作是光度学研究(1878)。1872年,他在“形而上学俱乐部”做了一个阐述其实用主义思想的学术报告,这个报告后来被整理为信念的确定和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晰两篇文章,分别发表于1877年11月和1878年1月的通俗科学月刊杂志。这两篇文章是皮尔斯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作,也标志着实用主义哲学的发端。皮尔斯后来虽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来阐述他的哲学思想,但都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到1898年詹姆斯把皮尔斯的思想冠以“实用主义”的名称大力推广,皮尔斯才被尊为实用主义的创始人。皮尔斯去世后,拒绝聘用他的哈佛大学开始
22、以极其精致的版本出版他的著作。1923年出版了皮尔斯的第一部哲学著作机会、爱情与逻辑。1931-1935年哈佛大学又出版了精装的皮尔斯文集6卷,1958年又出版了7、8卷。期间,还出版了皮尔斯著作的几种选集本。随着皮尔斯著作的出版,皮尔斯的声望与日俱增。后来的逻辑经验主义者、语言分析哲学家、甚至现象学家都把皮尔斯引为自己的先驱。皮尔斯被后人追认为“实用主义的创始人”和“美国哲学之父”。美国当代哲学家穆尼茨对他的评价是:“皮尔斯不仅是这个运动的创始人,而且也许是最深刻、从长远看也是最重要的代表。”(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吴牟人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14页。)(二)实用主义哲学的思想渊源皮
23、尔斯提出实用主义哲学思想主要是受到康德哲学的启发。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了关于意见、知识和信念的关系问题。康德认为,人们一般是根据其知识来行动;但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对某个问题没有相关的知识,而问题又很紧迫,必须马上给出解决的意见;这时候人们就需要确定信念,并根据信念行动。例如对于危重病人的处置,当医生不能确知其病因、但又必须立即处置时,医生便要根据其症状作出诊断,建立对其病因的信念,仿佛其诊断是正确的,并据此进行治疗。康德把这种确定实际行动策略的偶然信念称为实用的信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561页。)这种信念的正确性的标准只有一个:治疗上的成功。康德还对“实用的”(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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