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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是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部门,具体负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井上下测量、储量、三量管理等工作,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按时、按规定完成各项地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矿井范围内地测资料的研究、分析、搜集和整理,积极引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并加以发展、创新,提高矿井地测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中的各种地测问题。第2条 研究、分析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进行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工作,提供矿井生产和建设
2、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和报告。第3条 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矿区供水、专门防治水工程、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防探水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专门报告。第4条 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保护工作,测绘各类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各类保护煤柱和“三下”压煤开采的设计、实施。第5条 查清矿井资源情况,调查、研究矿井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定期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提高储量级别,寻找煤炭资源,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的意见。定期进行矿井
3、“三量”的统计和分析,正确反映矿井采掘现状,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依据。第6条 积极协助矿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防治水副总搞好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第7条 负责矿区相邻煤矿的调查工作,掌握其开采动态,及时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因素,并提出处理防范措施。第8条 负责各类地测资料的管理、上报和存挡工作。第9条 负责各类地测仪器、工具的购买、管理、定期检测、校正和维修工作。第10条 负责组织地测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第11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类地测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第12条 参加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审查工作。第13条 履行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未按规定进行地测资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响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15条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补充勘探、专门防治水工程和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16条 未按规定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测科负重要责任。第17条 未按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并做好保护工作,测绘各类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第18条 未按规定查清矿井资源情况和定期进行储量核实工作,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
5、掌握不准确,或违反储量管理规定,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19条 对相邻矿井调查不及时,出现相邻矿井超层越界开采,威胁矿井安全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20条 各类地测资料由于管理不当,出现资料丢失或泄露资料秘密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第21条 各种地测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地测科负主要责任。第22条 出现地测事故不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破坏或藏匿有关资料的,地测科负重要责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工作,对地测防治水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测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
6、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矿长、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测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煤矿测量规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审核审查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第2条 协助矿长、总工程师认真编制好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连续。第3条 协助矿长、总工程师认真抓好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第4条 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展开。第5条 协助矿长、总工
7、程师搞好每年一次的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演练成功。第6条 协助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7条 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地测防治水科技水平,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第8条 认真总结在地质、水文地质、测量、储量、“三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第9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第10条 完成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2条 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
8、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未及时组织煤矿地测防治水系统重
9、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6条 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7条 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地测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作业计划,或编制措施不合理,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19条 未组织全矿地测防治水季度安全质量大检查、搞好技术监督,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0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
10、编制避水灾应急演练措施,不按规定进行矿井避水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地测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工作,对矿防治水安全工作
11、负领导责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防治水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矿长、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矿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地测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第2条 负责制定地测防治水专业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考核标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第3条 负责制定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及中长期防治水规划。第4条 负责矿井重大防治水方案设计及重大探放水设计。第5条 负责水文地质专业的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第6条 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及监督检查标
12、准化工作进展情况。第7条 负责水文地质资料、技术报告、水文技术总结的审核工作。第8条 负责地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第9条 负责地测防治水新技术的开发,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使用新工艺、新设备。第10条 负责组织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进行重大水害分析,研究防治办法。第11条 参加有关水害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12条 负责水文地质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第13条 履行好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
13、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未及时组织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
14、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7条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防治水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 防治水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认真编制矿井防治水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组织全矿防治水技术人员每季度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搞好技术监督,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组织人员认真编制防治水施工技术措施,不按规定进行开展矿井防治水施工等工作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
15、地点出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未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分析,制定方案措施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地测科科长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测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
16、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照矿井地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及其它规定,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第3条 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第4条 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5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第6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7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
17、制和指导生产。第8条 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9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及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第10条 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第11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相应措施。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4条 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
18、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19、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者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
20、测科科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测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
21、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2条 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3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第4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5条 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进行巷道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7条 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近邻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第8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
22、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第9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1条 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岗位职责。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3、责任:(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15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的
24、,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地质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主任工程师是地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地测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技术管理等工作。地质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系统掌握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规程,并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第2条 掌握矿区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为矿井开
25、采提供可靠依据。第3条 做好矿井储量动态变化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4条 建立健全并及时填写各类地质、水文地质台帐、卡片,对地质资料进行详细分类,档案化管理。第5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地质日常用图,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第6条 对矿井出现的地质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的主导意见。第7条 熟悉质量达标的标准和要求,搞好地质达标工作。第8条 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工作。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
26、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编制的地质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地质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地质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14条 未根据实际情
27、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地质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分管范围内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地质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地质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技术员是地质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地质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技术管理等工作。地质技术
28、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地测科副科长和地质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地质安全技术管理、监督工作。第2条 积极与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交流意见,确保分工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及时、安全、有效。第3条 负责编制地质、水文地质专业内的施工技术措施,参与本专业图纸编制、会审。第4条 负责编制地质“三书”,为矿井开采生产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第5条 建立健全并及时填写各类地质、水文地质台帐、卡片,对地质资料进行详细分类,实现微机档案化管理。第6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地质、水文地质日常用图,并及时做好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第7条 对矿井
29、出现的地质、水文地质疑难问题,及时到现场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的主导意见。第8条 熟悉质量达标的标准和要求,搞好地质达标工作。第9条 对本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责任,协助地质主任工程师抓好安全技术工作。第10条 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第11条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
30、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 编制的地质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地质“三书”或提供的“三书”内容出现错误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及时准确填绘地质、水文地质日常用图,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不及时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分管范围内技术失误导,又不及时汇报的,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又未及时汇报情况的,地质技术员负直接
31、责任。储量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储量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矿井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地质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程、规定、条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协助抓好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
32、 负责矿井“三个煤量”的管理和回采率的管理工作。第5条 负责矿井资源补偿费减免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第6条 负责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报告的编制工作。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上级安全指令、文件和规程措施、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工作中杜绝违章并制止他人违章行为。第8条 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煤厚探查工作并填写各类资源储量台帐和填绘各类储量估算图纸。第9条 能够做到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第10条 严禁在资源储量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第11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12条 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
33、资料,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储量管理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14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储量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要求的,储量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储量
34、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能及时提供资源储量资料而贻误工作的,储量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收集的储量计算原始数据有误,导致储量计算结果错误未能通过上级有关检查验收的,储量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储量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储量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储量管理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
35、究刑事责任。防治水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水技术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手册和矿井水文地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项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 在水文地质工作中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并进行及时处理。第5条 在从事老窖、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工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
36、测水情。第6条 再现提供各种生产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解决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水害问题。第7条 负责全矿井水情水害预报、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措施的现场落实完成检查情况。第8条 负责收集各类水文地质资料并填写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填绘各类水文地质图纸。第9条 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第10条 能够做到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第11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第12条 按照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操作技能。第13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
37、之一的,给予防治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15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能及时提供水文资料而影响生产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收集的各类水文资料有误,导致错误地指导
38、生产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中存在明显失真或失误现象,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1条 不能正确佩带和使用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不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防治水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治水技术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测量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39、测量主任工程师是地测科测量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地测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测量技术管理等工作。测量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熟悉本矿井设计能力、井田范围、开拓方式、水平及采区接续情况、煤层赋存条件,了解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第2条 熟悉矿区地面及井下控制网、点的等级及分布情况。第3条 熟悉八种矿图的内容及绘制要求,组织好绘图和上报工作。第4条 能够指导并组织近井点内、外业工作和建井测量工作。第5条 独立解决矿井生产测量中的各种技术问题。第6条 能够独立完成地表岩移观测设计及资料的汇编
40、、大型贯通设计。第7条 组织各种比例尺的图纸测绘工作。第8条 了解国内外本业务的先进技术并积极加以推广应用。第9条 按时完成采掘工程交换图。第10条 熟悉测量达标标准和要求,搞好测量质量达标工作。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
41、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测量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16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状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的,测量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分管范围内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时,测量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42、技术规范,测量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测量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测量技术员是地测科矿井测量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地测科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测量工作。测量技术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测量资格。一、岗位职责第1条 热爱本职工作,并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第2条 负责井上下导线测量、中腰线及内业工作,掌握曲线巷道的闭合计算方法和现场
43、标定工作,工作质量达到测量规程要求。第3条 负责常用测量仪器做一般项目的检验、校正,保证仪器几何关系正确。第4条 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章操作,按章作业,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第5条 负责完成地表观测站的外业工作和内业工作。第6条 对本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测量主任工程师抓好安全技术工作。第7条 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测量人员按照矿井规定的避灾路线撤离升井。第8条 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
44、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在井上下导线测量、中腰线标定及内业整理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工作质量达到测量规程要求的,测量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及时进行常用测量仪器一般项目的检验、校正,出现仪
45、器几何关系不正确的,测量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3条 工作中不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出现遵章操作,违章作业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14条 分工负责范围内的地表岩移观测外业工作和内业工作不及时,或出现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15条 对本分管范围内的测量工作负安全责任,不积极协助测量主任工程师抓好安全技术工作,贻误工作或出现安全失误的,测量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不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巷道开门通知单的,测量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责任追究。地测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测量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测量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和测量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 进行井上、下控制测量及各种工程的中、腰线标定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第5条 负责提供和检查测量资料,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测量问题。第6条 负责收集各种碎部资料并填图。第7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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