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习题(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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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A美国、英国B德国、法国C日本D瑞士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
2、错误的是(B)。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民事主体制度是商主体制度的一般规定,商主体制度则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特别规定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C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
3、合的法律规范体系D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2下列体现商法技术性特征的规定有(ABCD)。A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估定B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无因性,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的规定C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D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规定3受英美商法法系影响的国家主要有(ABC)。A澳大利亚B加拿大C新加坡D日本4形式主义的商法典有以下哪些形式(ABC)。A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的商法典B以商行为
4、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的商法典C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的商法典D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汇编5下列关于商法起源的说法正确的是(AC)。A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B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波罗的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C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是商人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它们的特点之一是奉行属人主义原则D古代社会,在罗马法高度发达的时代,已经形成现代意义的商法三、填空题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 ,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答案:18世纪初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
5、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 两大部分内容。答案:商行为法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 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答案:客观主义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 年。答案:18618 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 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答案:意思自治10商法作为私
6、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四、简答题1简述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
7、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2)民法
8、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即商人所从五、论述题1试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近代西方国家法律向中国传播可以说是从商法的传播开始的。从历史的
9、角度看,传统大陆商法国家,尤其是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中国古代奉行诸法合体,在立法体例上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更不存在商法部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商法的影响,中国制定了自成体系的商法典。这种商法的法典化和商事法律的专门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立法格局,使中国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更接近于德国等大陆国家的商法。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概念在中国古代几乎是空白。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许多概念逐渐被引进到中国,对中国商法的立法技术产生
10、重大影响。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中国传统法由于奉行诸法合体,商业法不成体系。但现代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尤其是德国商法注重法的内在逻辑性、体系的完整性、规范结构的严密性、概念的抽象概括性。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商事立法的内在风格。20世纪初中国商法典的制定以及20世纪以来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这些特点。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商法的不发达,现代商法中的许多商事制度和规则在中国古代均不存在。伴随着现代西方商法向中国的传播,大陆法国家商法中许多重要的商事制度和规则被引进中国,以全新的姿态为中国商法所继受。2试述商主体的分类。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
11、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多种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
12、、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商法总论习题(二)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主体区别的是(C)。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D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所谓商主体就是特指商人,他们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而仅仅需要依照商事惯例来承担义务,享受权利B商主体仅
13、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的主体C商主体不一定要特定,其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多少实际的联系D商主体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3有关商法人的表述错误的是(D)。A所谓商法人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拥有法人资格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组织B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不是自然形成的C商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特点就是财产的独立性与责任的独立性D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但更是一个组织体,所以其成立时只要符合实体要件即可,程序上没有要求4在我国,商法人的法律渊源主要有(C)。A合同法、仲裁法、公司法、外贸企业法B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C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外
14、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5下列有关商个人的说法错误的是(C)。A它是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B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C商个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拟制主体,而是实际的自然主体D商个人的行为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的话,行为无效二、多项选择题1商主体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有(ABC)。A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B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C商主体是商事
15、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D商主体之间关系并不平等2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B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C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D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3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法律和自治规章的限制,这些限制的表现有(ABCD)。A商法人不得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B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C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D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
16、为4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合伙类型有(ABC)。A个人合伙B合伙型联营C合伙企业D隐名合伙5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的特点有(ABC)。A经理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B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C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D经理人享有的经理权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三、填空题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 。答案:商合伙2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是
17、通过 创立的,而不是自然形成的。答案:法律行为3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 。答案:合伙协议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责任。答案:无限连带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答案: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6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还规定了私营独资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答案:87商中间人的类型主要有代理商、 和行纪商。答案:居间商8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商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 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答案:佣金请求权9基于
18、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答案:委任10代办人以商人的特别授权 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四、简答题1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2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
19、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3简述经理权的特点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
20、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唯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6)虽然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实际上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使商人可以始终保留企业核心部分的处分权。 (7)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
21、以同时聘用几位经理人,因此,经理权还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等。五、论述题1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的主要特征及相关区别。(1)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代理商和其他商主体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 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 (2)在大陆法系国家,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具有以下特点: 居间商不是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之缔结,居间商本人
22、并不负有义务对这类活动之成功去主动地尽自己的努力。 居间商是一种完全商人,他的活动是自由、独立的,而不像商辅助人那样受到雇佣契约的约束。 居间商所从事的居间行为不是基于契约,不负有活动及行为义务。它是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之报酬。 居间商对于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负有义务。 居间商所从事的缔约之中介,通常被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订约委托人首先表示自己的要约,居间商只是作为传达人将订约委托人的要约转达给第三人,要约之承诺也由第三人向居间商为之;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居间商的中介,即介绍、被介绍的双方自己直接缔约,居间商仅起到提供缔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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