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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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 科 毕 业 论 文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指 导 老 师 : 学 生 姓 名 : 学 号 : 院 系 :网络教育学院专 业 :行政管理写 作 批 次 : 目 录摘要 IAbstract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1(一) 食品安全及其监管的概念 11.食品安全2.食品安全监管 (二)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1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2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2(一)监管方式存在漏洞 2(二) 监管机制结构问题 21.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2.基层监管队伍不够庞大(三)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31.对行政监管主体的追责制度不健全2. 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力度不够(四) 食品检测技能和从业人员素质不
2、高 4(五) 公众参与监管能力不强 41.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2.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六) 食品安全标准不一 5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5(一) 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 51.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 2.合理归并现有监管机构 (二)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处力度 6(三) 完善管理模式,引进国外先进方法 71.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3.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系(四) 提高公众参与监管能力 81.提高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2.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五) 提高检测水平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越来越
3、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首先从理论上阐述了食品安全及安全监管的概念,然后从各个角度说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概括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趋势。紧接着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方式、监管机制、责任追究机制、食品检测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公众参与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标准等几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安全监管权力配置、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模式、公众参与监管能力、从业人员素质几方面来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追究机制 管理模式Abstract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一、 食品安全监管概述(一) 食品安全及其监管的概念1.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世界粮农组织(WFO)对其的定义是:为每个人
4、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安全的和富有营养的食物,以维持一种健康、活跃的生活。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将其的定义为: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或者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世界卫生组织对其定义为: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的不良影响以及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5、、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学术界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概况起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品来源可持续安全。狭义的食品安全仅指食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卫生安全。朱晓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D硕士学位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5月2.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指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
6、关系到我国民众身体健康素质和国民生活的基本建设,也关系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从消费者角度来说,食品卫生安全是生产商必须做到的最低底线,因为消费者付出了金钱购买了商品,而生产商有义务也有必要提供合格无害的商品给消费者,这样才称得上是公平购物;从生产商角度来说,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商品,说明企业卫生质量及监督管理经得住考验,企业管理也有一定水平;从经销商角度来说,销售质量有保证的商品,能提高自身公信力,更有利于打造“放心购物”场所;从政府监管方面来说,食品作为人民的第一必需品,食品的监管应该是所有监管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最基本的,试想一下,如果连吃的东西都无法保证安全,那人们的工作从何谈起?学习
7、从何谈起?生活从何谈起?俗话说:害人终害己。每个人的生存,都需要食物。如果你不重视食品安全,那么不管你是生产商,制造商,经销商,还是政府高官,平民百姓,当你制造出有毒食品的时候,当你售出过期食品的时候,当你对食品质量抽查不重视的时候,都有可能最终自己也吃到非安全的食品,违法商人不是只一个,有毒食品也不是只限于已曝光的,即使你避免了你所知的某种食品,也仍有可能碰到你未知的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是值得每个人引起重视的,但光有重视还远远不够,因为人或多或少都有劣根性,有部分人为了利益,罔顾人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有部分人是素质不高,不知情的情况下犯错,所以必须想办法来保证这种安全,也就是食品监管。二
8、、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宣传媒体的日益发展,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也能够更加迅速的得到曝光,我们发现,食品问题日益严重,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1.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粮油、米面、蔬菜等基本生活必须品逐渐扩大到蜂蜜、奶粉、干货、酒类等保健调养品,出现问题的食品种类数不胜数;2.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不单是食品的外部细菌的卫生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各种有害化学品、有害添加剂、激素等致癌致病的问题;3.问题食品的制假手段越来越多样,从易识别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转变到需相关人员仪器专业检测分析才能分辨的违禁物。当今社会,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已属常见事故,发生问题、治理、淡忘、再发生、再
9、治理,对此大家开始见怪不怪,也并不能引起公众持久的关注,只有当某种新型食品危害出现时,才使人感叹:又多了一种不能吃的食品。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大部分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先由媒体曝光后,监管机关才开始有所行动,但正常的逻辑应是监管部门向媒体爆料,这难道不是一种本末倒置现象吗?为什么媒体能注意到的事情监管机关看不到?曝光非法的问题是媒体的权力,但这也同时也是监管机关的职责所在。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方式存在漏洞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门有13个: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其
10、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接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只是涉及。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结构.EB/OL.2011.05.0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农业部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务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工商总局监管食品流通环节,质检总
11、局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口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消费环节。同时国务院又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二)监管机制结构问题1. 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从监管体系不难看出,各职能部门是分段管理,各司其责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层次也会因此相应增加,监管效率反而越低。另一方面来说,各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都是处于平级的地位,在监管的过程中很难让一个平级的单位起到协调作用,同时又加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权责不明,这样就势必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大量职责重叠或是三不管的真空地带,于是争夺和推诿就成了部门之间的常态。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小作坊,他们生产和销售同时进行,工商也能管辖、质检也可管辖。这样往往容易出现重
12、复执法,浪费资源,难以实施综合监管,或者大家互相推诿责任造成漏管,给违法商贩可乘之机,真正受害的仍是消费者。再以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出来的豆芽为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归质监部门管。但现实中,农业部门认为是一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应该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出了问题,应该归工商部门;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豆芽是豆子发的,是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每个部门各自为政造成食品安全监督力量和监督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怎么可能解决根本问题。虽然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是该法
13、并没对它的法律地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只是简单的规定它的工作职责有国务院规定。至于国务院如何规定,假设国务院对它的规定仅仅是一个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那么同样存在级别设置上的问题。所以从某种意义来说,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不能如实的起到组织协调作用。2.基层监管队伍不够庞大打击力度薄弱是影响监管效果的因素之一,在各监管层次中,基层监管的监管意识、监管能力、监管制度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在农村市场制假窝点相对来说比较分散隐秘,执法部门管理难以到位,基层监管队伍的工作人员不足导致打击力度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采取打“游击”方式,躲开执法部门后重操旧业。(三)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1.对行政监管主体的追责制度
14、不健全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必须做到权责明确,如果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每当被发现违法行为,都会想方设法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管人员能否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部分立场不坚定的执法人员抵御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甚至将之变成执法部门要钱、要人、要权、要政策的扩张工具,还有部分监管机构不作为,而他们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监管不严行为,变相的为违法人员大开方便之门,成了安全事件的帮凶。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对于监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追究不重视,处罚过轻。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给予行政处
15、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犯罪的情形,所以就算在安全事件中存在严重的监管责任问题,但最后的处罚都是行政处分。还有些处罚仅仅只是“走过场”,在问责后职位高升的官员大有人在。假鸭血事件中,黑作坊用牛血添加化学原料炮制鸭血,而这个黑作坊已经存在了几年时间,为什么在媒体曝光前政府没有作为,是不知情还是有意包庇,而在捣毁了这一黑作坊后,似乎对其监管人员甚至违法人员也没有更多惩处。这样简单的处理根本不能杜绝违法行为,这些黑作坊也极容易死灰复燃。2.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力度不够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对食醋、酱油、食糖、酱等食品的抽查结果,共有39种酱油、醋
16、、酱、食糖不合格,其中,广州产“双禾牌”精制白米醋被检出总酸含量过低,且去年同样被质检总局检出不合格。同一厂家、同一产品、同样问题,连续两年荣登国家最高质检总局黑榜,在国家从上到下一阵阵猛喊猛打问题食品的大背景下,竟然连续两年“勇”登黑榜,可谓死不悔改,似乎他们根本不把曝光、处罚当回事。难道监管部门只是曝曝光了事,然后,任由企业继续胡来吗?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不法企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低廉的违法成本不但使很多本土企业敢于以身试法,一些原本在国外守规矩的企业,来了中国以后也开始走违法的钢丝。商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他们在行为之前势必会考虑此行为所带来
17、的利益得失,试想,如果法典严到不法企业不敢去违法,如果监管有力到违法成本很高,他还敢违法吗?生产者敢顶风作案,除了暴利驱动外,惩罚力度的弱化也是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关键。(四)食品检测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分散,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共享,各种检测室、监测站分布在卫生、质检、农业、工商等多个部门,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消费市场逐渐活跃起来,也给一些利令智昏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他们把这个庞大的市场视为“销假区”,将一些库存积压品及在城市无法销售的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商品销往农村,大赚昧心钱,而在这些偏远地区无论是食品检测条件、人力资源还是检
18、验设备都比较落后,制约了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有效的开展。从事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一线食品加工人员,如屠宰加工、水产品等,多数是当地的农民及外来民工,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大部分人不知道所生产的产品标准有何要求,是否达到合格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了解甚少,有的乱用食品添加剂,甚至存在故意制假、售假行为。为了牟取暴利,黑心老板想方设法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肆无忌惮地游走在法律边沿,更是毫无顾忌地把自已的经济效益建立在百姓安危上。相信很多人都看过这个广告:扭一扭,舔一舔,泡一泡,奥利奥。对于不少孩子来说,“奥利奥”是美味的名牌食品。但奥利奥的生产过程让人望而却步:员工洗手消毒只是走
19、过场,也不按规定戴口罩手套,而且工厂内部管理混乱,对卫生要求较高的裸露食品接触的生产区域,搬运工、装箱工可以自由出入,对清洁度要求高的生产区域与非清洁区也没有间隔,没有限制区域间人员的交叉流动。在重要的原辅料存放间或配料间出现随意走动的陌生员工,其他员工也不会上前询问或阻止。也有员工甚至将工服拿出来铺在地上,然后双脚踩在工服上换衣服,再将地上的工衣胡乱地与工鞋一块塞进储物柜里边,下次再接着穿(五)公众参与监管能力不强1.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安全意识仍不够,缺乏自我保护。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消费能力有限,也缺乏相关的常识,往往只顾着选择便宜商品,不注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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