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银行(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银行(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省省属或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高专,高校名单详见附件12)的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2、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体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及其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省省属或市属普通高校的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第六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受益人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第七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
3、省省属或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省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第九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的户口证明,并拥有固定住所;(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四)所能获得的纯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五)持有经受益人就读高校贷款资格审查,并出具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受益人用于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一份)
4、;(六)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第十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一次性申请,借款额度为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基本费用的总额,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和部分生活费。由农村信用社一次性核定、审批,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即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分次发放,每学年只发放一次。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受益人就读学校核定的其本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由农村信用社调查核定受益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而确定。 第十一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专业学年制年限及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实际还款能
5、力确定,最长不超过受益人毕业后6年。但最迟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情况除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或转贷手续。第十二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十三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可采用信用或担保贷款方式。采取担保方式的贷款应由受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第十四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
6、款的申请程序。(一)受益人提出贷款申请。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填写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附件1)。同时,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交以下材料,作为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的附件:1.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新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原就读高中联合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附件3);4.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二)高校审查受益人申请贷款资格。受益人就读高校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贷款资格审
7、查,对审查合格的,由高校在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学费、住宿费标准和指定用于贷款汇划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填写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拥有当地固定住所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其联系方式; 3.经受益人就读高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贷款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农村信用社对属于本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积
8、极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调查。贷款人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担保手续是否落实;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和调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各级经办机构自然人贷款权限审查审批。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审查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第十七条签订借款合同。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人依据贷款审批意见,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见附
9、件4)。同时,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第十八条款项汇划。贷款人对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据以登记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见附件6),并负责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就读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注明“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同时将客户信息及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综合业务系统。高校应在收到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第十九条新学年受益人再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贷款人处填写借款凭证,办理贷款手续,并签署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
10、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划款。但受益人不得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第二十条受益人毕业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的情况,由高校负责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及时停止发放贷款。第二十一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实行“分次发放、分次偿还”的原则,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五章贷款的后期管理及责任第二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登记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及时维护信贷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信用社 生源 国家 助学 贷款 管理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89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