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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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目 录第一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1第一节 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1第二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2第三节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4第四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4第五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5第六节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6第二章 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7第一节 待核查帐户管理7第二节 出口收汇8第三节 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9第四节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10第五节 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20第六节 预收货款登记管理21第七节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23第八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24第九节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2
2、7第三章 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28第一节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简称“名录”)管理28第二节 进口单位分类管理30第三节 进口付汇管理30第四节 “A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33第五节 “B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39第六节 “C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40第七节 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41第八节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41第九节 贸易进口延期付汇42第十节 贸易进口预付货款44第十一节 贸易进口退汇管理45第十二节 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46第十三节 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47第四章 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47第一节 小额项下49第二节 国际
3、运输项下49第三节 通讯信息项下52第四节 国际机票项下57第五节 远洋渔业项下58第六节 文化体育项下60第七节 咨询服务项下62第八节 广告、展览项下63第九节 无形资产项下65第十节 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71第十一节 公务出国用汇项下74第十二节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77第十三节 国际旅游项下81第十四节 进出口贸易项下83第十五节 国际赔偿项下84第十六节 投资收益项下85第十七节 其他非贸易项下87第十八节 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92第五章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92第一节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93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4、94第三节 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95第四节 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95第五节 个人外汇汇出境外96第六节 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97第七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98第八节 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99第九节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101第十节 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102第十一节 禁止分拆结汇104第六章 保险外汇业务管理105第一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105第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帐户106第三节 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107第四节 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108第五节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108第六节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109第七节 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110第八节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10第九节 保险项下结汇管理111第十节 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111第十一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112第十二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112第十三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113第十四节 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113第十五节 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
6、偿114第十六节 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115116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第一节 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一、 名词解释境内机构: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基本信息:包括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二、 审核材料基本信息登记: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
7、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基本信息变更: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三、 注意事项1、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信息登记。2、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3、境内机构审核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登记和变更。4、驻华使领馆凭外交部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无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四、
8、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14号)第二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
9、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一、 名词解释外汇账户:指境内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二、 审核材料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或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如需);5、法人身份证件或代理人身份证件;6、登陆“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提交的材料核对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
10、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三、 注意事项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2、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3、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4、开户行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
11、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核准件编号仍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5、捐赠类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6、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行应确认境内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
12、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金融机构应确认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境内机构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8、金融机构为驻华使领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先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对于已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且与其提供材料一致的,可为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没有驻华使领馆基本信息或基本信息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在为其开户后应将基本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9、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审核资料及开户流程同经常项目结算账户。10、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
13、可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或退汇。1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资金不准用于进口付汇、归还贷款、质押及进行理财操作。12、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不作核查,可凭利息清单直接划转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或结汇。13、银行为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账户性质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印章。14、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为其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
14、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四、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14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
15、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第三节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一、 审核材料1、外汇局核准开立现钞外汇账户的核准件2、开户申请书;3、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二、 注意事项1、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罚没款、专项收缴款等),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2、外币现钞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结汇上缴财政或退还当事人。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三、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
16、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47)5、国家外汇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第四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一、 名词解释“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
17、汇汇款、转帐等行为。二、 审核材料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归还贷款,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要求盖有对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已做贷款审核,请协助购/付汇”等字样;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付汇,审核对方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委托书(单证项下)或汇款申请书(TT项下),要求盖有境内机构公章及对
18、方金融机构印章,且注明用于付汇;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划转其他开户金融机构用于代理进出口项下结算,审核代理协议。三、 注意事项1、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准划转。2、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
19、行规定(汇管函97字第25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第五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一、 审核材料1、账户关闭/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境内机构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户申请书;5、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须提供外汇登记证,在外汇登记证上
20、记录变更及关户情况。二、 注意事项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和关闭无需外汇局核准。2、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3、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4、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及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
21、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三、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第六节 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一、 审核材料无。二、 注意事项1、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每日登录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已报送外汇账户信息的数据质量情况。2、对于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提示的需纠正的错误信息,开户
22、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信息反馈并纠正错误。3、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外汇局。三、 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发200632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第二章 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出口贸易收汇管理是指为保证企业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银行联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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