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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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构想 内容摘要 在现阶段和今后较长时期内,合作金融是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主要金融形式,因此,完善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将是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关键。本文在对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及其治理进行一般考察基础之上,根据现实经济金融发展态势,针对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现状和缺陷进行剖析,就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若干举措思路。主题词 法人治理;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逐渐“谈出”农村,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定位存在诸多缺陷,农村金融服务“三农”(农村、农业、农民)的重担其实是落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肩上。围绕解除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部门的抑制
2、与约束、提高农村金融交易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这一改革思路,许多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和突破了合作制原则,相继走上了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道路,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问题。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固然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行不同的制度创新,但当前面临的问题更多的还是治理机制、管理手段的制约。为此,笔者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背景,按照或适应农村多元化客观需要来探索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人治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及其治理现实考察自1844年德国人拉开合作经济运动序幕以来,合作经济业已成为
3、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合作宗旨与原则也随时代的变迁不断得以发展,比较公认的现代合作原则主要包括:(1)自愿开放原则,即对社区所有人平等开放,入股自愿、退社自由;(2)民主管理原则,即一人一票,社员表决权一律平等,不因出资多少而有所差异;(3)互助合作原则,即不以盈利为目的,限制股金分红,关心社区事业,强调为社员服务;(4)盈余返还原则,即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分配给全体社员;(5)教育发展原则,即每年从合作社盈利中提取2.5%左右的教育费用辅导社员参与民主管理。按照这些基本原则,参加合作金融组织必须要有投入(入股)才能成为社员,但社员入股金额不能超过某个规定的最高限额
4、,以保证全体社员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拥有量呈现出低离散程度的特征;社员投入(股金)完全归投资社员个人所有,社员股金可以在本人愿意的任何时候退出而不会受到任何约束;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并要对资本所有者支付使用资本的成本,即对社员的股金支付红利;对社员而言,他们则获得了股金的使用、收益权利。这种在某个既定的范围内的直接合作者大致均等地共同占有金融资源的治理特征就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基本骨架。合作金融在我国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这是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争论比较多的话题。合作金融最早产于市场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德国,天然地具备市场意识,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关于合
5、作制争论的事实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意味着市场对合作金融的客观需求。现在的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互助性的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金融条件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然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道路却相当曲折,可归纳为三个阶段。首先,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就是来源于农民的入股资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剖析那段历史,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与基本生活(医病)贷款的政府机构的
6、附属物。形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策动者并不是完全在于农民,而是在于政府的政治力量,其具体的经营体制是以牺牲组织内成员的个体利益为基础的由政治家和官僚们所控制的管理模式。其次,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社会信用环境初步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家专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但不能不看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专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象合作制原则会在农村信
7、用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所以这一时期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一直处于农业银行管理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发展还主要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管理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指望它们能比从前更好地服务于社员是不现实的。第三,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真正发展得益于90年代后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特别是2003年、2004年国务院作出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试点及其推广的决策,合作金融的组织体系、管理模式得到了充分的创新:既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维持乡镇信用社法人,设县联合社”的合作制规范化改造;也有经济金融较发达地区“取消乡镇信用社法人资格,统一为县级法人,并
8、合作成立省级联合社”的合作网络建制;还有经济金融发达地区探索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农村合作银行”的单点创新,或者尝试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区域化的农村商业银行的完全股份化。这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体制修正和制度创新,最显著的成果就是强化了民主管理,选举和构建了社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了抵御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需要指出,不管是规范化合作制改造的农村信用社,还是合作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特点的农村合作银行,或者完全股份化的农村商业银行,都是新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探索服务“三农”的有益尝试;不论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否代表我国合作金融的未来,但至少可以肯定,现阶
9、段或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还需要大量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在我国农村还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倒是有一点值得关注:当前的农村合作金融普遍面临着法人治理结构急待完善的问题(包括“脱胎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随着合作金融自主权的增长,部分地区“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大有成为既相对独立于银行体系、又独立于农民的利益集团趋势,经理人控制的迹象日趋显现,农村金融发展的直接利益大部分为信合系统自身所占有。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当前的改革都建立了一整套法人治理体制,设计的方案也能弥补合作金融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差距,但同时我们更需要在行动上达成一个共识:只有规范和健全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能建立起
10、与新体制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解决管理中“所有者虚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也才能真正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面临的金融风险问题。可以说,目前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中障碍因素分析经过近3O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金融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金融业务的发展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经济结构明显趋
11、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在金融领域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三是伴随着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发生的变化,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经济
12、金融发展的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化来促进发展。长期以来我们深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随着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深化,前述三种改革模式(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出现已经在体制多元化方面突破了这种思维的束缚;现在,我们也需要在制度规范化方面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势。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结合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合作金融治理中的障碍性因素进行剖析是当前规范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和治理行为的突破口。、股金股权方面存在名义上入股社员所有与实际形成的所有者虚位的矛盾。合作金融出
13、现的本意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这意味着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普遍是经济上的弱小者,“社员所有”这种合作金融产权形式需要“入股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的股权制度安排来体现。社员的财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股本分红、退社带走股本等方式得以体现,但是,合作金融这种对社员退社机制的软约束,既不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又极易削弱合作金融的经营规模。在实际运作中,人们于是在合作金融产权框架基础上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行的做法如:一是靠设立具有不同权益的资格股与投资股来增加股金存量以稀释股金股权的不稳定性;二是建立提取公积金制度,形成不归任何个人所有而归成员集体所有的公积金。正是上述这些调整,大有使
14、合作金融的产权又回归到集体经济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所有者缺位”状态:大量的股东连起码召集在一起开会都非常困难,何况还要费力地协调各股东的意见,“一人一票”的所有权安排和股东代表大会都难以掩饰这种所有者虚位的现实,最后的决策也很难保证是有效和有效率的;再如,信用社现行的股权结构设置方案,将信用社历年积累作为与社员没有股权量化关系的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可以说这是实实在在的所有者缺位。实践证明,股金股权上的治理障碍就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社员所有与所有者虚位的矛盾。、组织机构方面表现为分权制衡的良好机制遭遇旧体制下制度惯性的挑战。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目前普遍通过推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这种决
15、策、管理、监督三权分设的制衡机制来保障组织的民主管理和社员的民主权力。这种制度安排的理论假设在于:合作金融组织由社员等额入股组成,一人一股一票,经营管理者由社员按人数而不是一般股份公司意义上的股权数选举产生、并由社员对其实施监督,组织及其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必然会符合广大社员利益、符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利益,最终也符合国家利益。然而,貌似顺理成章的推导皆因“由社员选举产生并受社员监督”这一环节的失灵而丧失必然的前提:其一、在我国现实信用合作制度下,理事(长)与经理(层)的产生并不是由全体社员选举,而是由“上级”劝定候选人,基层社员选举代表,再由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投票,目前的社员代表结构使选举的寻
16、租成本很低,再加上信息的非对称性产生了“廉价投票权”。其二、理论上社员固然有权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但社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权,而且这种监督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知识,避免“搭便车”的心态也会导致监督空洞化。其三、合作金融的经营管理者在长期经营中形成了独特的利益集团,目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方案必将减少其既得利益或不能给他们带来新的利益,制度惯性会使他们有意或无意地持消极抵制态度。由此可见,信息问题、激励问题和制度惯性,削弱了“三会制度”的制衡效应。、经营行为方面出现职业经理人效用最大化追求与为社员服务宗旨的矛盾。职业经理人的出现是人力资本产权地位不断提升的必然结果。随着合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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