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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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随着本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猖獗,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在我国正逐步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和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其预防对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洗钱犯罪的由来及危害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洗钱过程包括隐瞒犯罪收
2、益的所有权及其来源,将非法所得的现金改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将犯罪收益通过财经金融体制加以清洗,最后使犯罪收益给人以一种新的具有表面合法性的感觉,从而可以随意加以使用。“洗钱”一词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本世纪20 年代的美国。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 卡彭、约 多里奥和勒西 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该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物总管购置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人混入这部分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人变成合法收人,这就
3、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洗钱行为作为犯罪,最初是由意大利1978 年3 月21 日法令在刑法中增设的648 一2 条予以规定的。但当时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在全球的泛滥成灾,国际间洗钱领域在不断扩大。据有关资料统计,仅在美国和欧洲,每年就有850 亿美元进人洗钱体制中并进而被用于继续开发犯罪活动或者被用于渗透合法企业,这些犯罪收益进入国际、国内金融体制中,不仅使全球金融体制面临威胁,而且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的不稳定。为此,英,美、法、日等国家80 年代先后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洗钱罪,并将其上游犯罪演变为毒品犯罪、走私犯
4、罪等带有跨国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与此同时,国际立法也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国际立法中最有影响的当数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毒品洗钱的犯罪性质及其犯罪行为,是国际社会惩治洗钱犯罪的重大突破。我国刑事立法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0 年12 月22 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第4 条规定:“ 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1989 年10 月25 日批准加人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内容而在国内立法中的反应。规定中虽然没有出现“洗钱
5、”一词,但其内容与洗钱的内涵一致。这是我国刑法打击洗钱犯罪的最早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我国也沉渣泛起,且越来越猖獗。为此,现行刑法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例,在第191 条中明确规定了洗钱罪。该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l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
6、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追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91 条的规定,既反映了国际立法对国内立法的要求,也反映了我国政府惩治洗钱犯罪的立场和决心,为我国司法实践准确地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洗钱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它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各阶层,为犯罪分子安全、自由支配赃款创造条件,为重新犯罪提供物质基础,为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设置障碍。由于金融机构是犯罪分子洗钱的核心,而洗钱行为作为一种非正常的金融活动,涉及金额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极易诱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困难。一些金融机构
7、出于受本部门经济利益的驱使,往往与洗钱者同流合污,为洗钱者大开方便之门,有些甚至直接参与洗钱,协助犯罪分子将资金转移、兑换。金融机构的这些行为一旦败露,就可能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危机,后果不堪收拾。此外,为达到顺利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设法利诱或拉拢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员作内应,从而导致贿赂横行,官员腐败,世风颓落。而洗钱者将犯罪收人合法化,意味着对上游犯罪行为的间接支持,使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恃无恐,从而滋生新的犯罪。而一旦犯罪收益合法化后进人经济领域,对经济领域的冲击也是非常大的,司法机关一经查处这些犯罪所得,将予以没收,而司法机关的没收对生产、企业将是灾难性的打击,这些打
8、击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若不加大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制,进而危及国家的安全。二、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洗钱之所以在国际范围内越来越猖獗,成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分子的“地下安全通道”,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利欲驱动,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原动力。在当今社会中,贩毒、走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十分泛滥,他们通过上述犯罪行为聚集了大量的非法收人。但由于各国政府严格的金融和税务制度,使得犯罪集团的非法收入难以被挥霍、转移,也不能在经济领域中正常流通,这就出现了犯罪分子想方设法合法化问题,洗钱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犯罪现象。于亟需资金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受本部门、本行业及个
9、人利益的驱使,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违规操作,将犯罪分子的非法资金融人到银行的合法资金中,使之合法化。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受巨额资金之利诱,其工作人员往往出于个人经济上的需求,违背职责接受贿赂。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一则非法财产的合法化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获取,二则他们又可以将清洗后的钱重新投人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从而获取更多的财富,故有人将洗钱称之为维持犯罪的 “生命线”。为了让这条“生命线”得以延续,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官员,对之施以恩惠,让他们在利欲的驱动下不惜一切帮助罪犯洗钱,包庇罪犯,阻挠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办案,为洗钱得逞创造各种方便条件。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犯
10、罪分子从事经济犯罪的考虑之一就是他能够预见到可以使用其非法所得;如果犯罪行为人认识到黑钱的使用或者清洗困难重重,银行或有关当局会格外注意,那么他犯罪的原动力就会少得多”。(二)对外开放及国际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洗钱犯罪得以产生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缓慢,对外交流合作很少,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很少甚至没有发生过,故洗钱犯罪没有滋生的前提。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走私、贩毒等犯罪现象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日益国际化。一方面由于经济迅速发展而相关的政策或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某种无序现象的存在,境内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将犯罪资金转移到境外进行清洗,然
11、后再回到境内进行合法投资的现象日趋严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国际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不断增多,境外的犯罪组织和洗钱业已利用金融进行洗钱活动。许多境外身份不明的金融机构,主动提出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开具的交易条件十分优厚,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提出洗钱目的,国内有些金融机构为了部门利益,不严格依法对开户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对客户通过帐户进行资金处理,也不查明资金的真实来源或用途,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机会。同时,由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均属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其犯罪收益和资金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不同国家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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