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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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粮食调控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本办法所称政府委托,原则是指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银行支持的,应事先经银行省级分行同意。第三条 粮食调控贷款是指银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贷款。第四条 贷款原则。粮食调控贷
2、款遵循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调控贷款主要用途:(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二)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三)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四)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
3、任务的资金需要。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银行确认的贷款资格;(二)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三)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和额度第八条 贷款期限。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向银行开户行(以下简称开
4、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对符合政策规定,调控期限内未销售的粮食和正常期限内结算资金占用贷款,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一次或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第九条 贷款利率。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第十条 贷款方式。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粮食调控贷款额度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调控粮食计划及规定价格或当期市场价格确定,经贷款审批行批准后按实际购进进度据实发放。第四章 贷款办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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