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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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关键词: 银行委托贷款办法 概 要: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受理和审批,发放和回收,业务收费,内控机制,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农发行名义发放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
2、企业。 第五条农发行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二)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四)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五)委托贷款不损害我行整体利益。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
3、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农发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 第十条根据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申请,受托人(指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和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综合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资格及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贷款要件等。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综合调查结束后,经办行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借贷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经办行在委托贷款审批通过后,应通知委托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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