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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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目 录AVr ,V.弟一早总则AVr - ,-iV.弟一早定义A-Ap 弟二早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Afr iV.弟五早费用弟/、早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第八章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第九章争议及处理第十章应收账款的回购第十一章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第十二章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 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
2、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 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针对受让的 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 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 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境内所属分 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银行提出 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银行可以优 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
3、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 术语定义如下:(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 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银 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 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 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 地所属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 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 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为买方保理商。(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
4、保理商分工合作共 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银行受让(购买)应收 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卖方无条件按双方约 定的价格回购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六)无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银行受让(购买)应收 账款,如果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支付到期应收账款,由中国银行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保理业务。(七)信用风险,系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 期日后90日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八)争议,系指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提出抗辩、反索和抵 消,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款项提出权利要 求而产生的任何抗辩。(九)销售分户账管理,系指中国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 的保理
5、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 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卖方进 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十)应收账款的催收,系指中国银行根据保理合同, 按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采取电话、书面催收和上门催 收等方式,督促买方支付价款,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 知卖方的行为。(十一)信用销售控制,系指卖方为了获知对特定买方采用 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风险担保而向中国银行提出信 用调查申请,由中国银行对特定买方进行调查和资信评估后 将评估结果通知卖方的行为。信用销售控制结果不构成对中国建 设银行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十二)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
6、,系指无追索权保理 业务中,中国银行在为买方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基础 上,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到期 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中国银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十三)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系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 中国银行因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为特定买方(付款人) 核定的最高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十四)保理预付款,系指根据卖方申请,中国银行在 受让的核准应收账款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 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价款。(十五)保理预付款比例,系指对于中国银行受让的全 部核准应收账款,中国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与受让的 全部核准应收账
7、款金额之比。保理预付款比例不超过核准应收账 款金额的80%。(十六)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系指任何时点中国银 行根据受让的各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 所得之积的加总求和值。其计算公式为: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E (每笔核准应收账款金额*保理 预付款比例)(十七)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系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 中国银行可以向卖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余额的限额。在该额 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 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该额度由中国建 设银行根据卖方的资信及经营情况核定,而无论某一时点计算所 得的保理预付款支用核定额的大小。(十八)保理预付
8、款实际可支用额系指(保理预付款支用核 定额一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与(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一保理预 付款支用余额)相比后的较小值。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大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实际 可以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当保理预付款实际可支用额小于或 等于零时,系指该时点卖方已超额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十九)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银行除可提供销售分 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外,还可以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 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二十)未核准应收账款,系指中国银行不提供保理预 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或应收账款催收服 务的应收账款。下列情况均属于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9、:1. 受让(购买)时已经逾期或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应收账款;2. 受让(购买)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3.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受让(购买)后逾期的应收账款;4.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超出中国银行为特定买方所 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应收账款;5. 存在欺诈的应收账款。(二十一)贷项通知,系指卖方向中国银行出具的,用 于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受让应收账款金 额的一种单据。(二十二)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反转让,系指当发生了保理 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中国银行将已受让应收账款债权重 新转回给卖方,卖方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款将款项退回给中国银行的行为。(二十三)保理预付款利息(或称保理费),
10、系指中国 银行向卖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后,而向卖方收取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十四)管理费,系指中国银行因向卖方提供销售分 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或信用风险担保等各项 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二十五)应收账款到期日,系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 同或发票上所确定的付款日,或经中国银行同意更改后的付 款日期。(二十六)回购宽限期,系指当出现回购情形时,中国 银行给予卖方的自该笔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至卖方应当回 购该笔应收账款之日止的期间(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或中国建 设银行给予卖方的自中国银行收到争议通知之日的次日起 至卖方应当回购该笔应收账款之日止的期间(无追索权保理业 务)。(
11、二十七)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 常营业日;日:指自然日。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第六条中国银行开办下列国内保理业务:(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包括以下三种:1.服务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2. 隐蔽保理:仅提供保理预付款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 先通知买方的有追索权保理。3. 有追索综合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和保理预付款服务的有追索权保理。(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包括以下三种:1. 到期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 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2. 封闭保理: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 索权保
12、理。3. 全保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 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无追索权保理。第七条在双方签订保理合同前,经卖方申请并支付相应的 信用销售控制费,中国银行在上述六种国内保理业务中均可 提供信用销售控制服务。第四章保理条件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卖方)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 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中国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三)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申请人(卖方)经中国 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申
13、请人(卖方)经中国 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 上;(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 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五)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 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六)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七)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八)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卖方与中国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 一特定买方之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 权原则上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中国银行。卖方转让的应收 账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
14、、 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方 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 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 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 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 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 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 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
15、分支机构;(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付款 到期日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4个月,申请人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不超过1年;(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申请 人与付款人(或其中之一)在我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 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汇率问题比照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 规定执行);(八)中国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 支机构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商务合同或叙 作保理的授权;
16、(二)原则上在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 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三)1、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要求付款人(买方)的 10 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2、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原则上要求付款人(买方)经 中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具体如下:(1) 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 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级(含)以上;(2) 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 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3) 如果卖方信用等级为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信 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4)
17、 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 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隐蔽保理不适用);(5) 如果卖方为小企业评级aa级,要求付款人(买方)的 信用等级为AAA级(隐蔽保理不适用);3、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付款人(买方)未在我行 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则按如下原则比照办理:(1) 付款人(买方)为全球500强企业在我国投资(独资 或合资)开办的企业,或我行总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信用 等级为AA级的企业办理;(2) 付款人(买方)为一级分行级重点客户,可比照我行 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办理;(3) 付款人(买方)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与卖 方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且无恶意拖
18、欠货款记录,可比照我行信 用等级为BBB级的企业办理;(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较好,所购商品用途合理明确;(五)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七)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合作 且无拖欠货款记录;(八)中国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卖方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 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 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 年财务会计报表、有权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二)中国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
19、书,包括应收账款转 让申请书和转让清单、买方基本情况表;(三)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 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四)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五)中国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一)款中规定的材料如果在办理其他业务时已向中国建 设银行提交并在有效期内,则客户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不需要再次提供。第五章费用第十二条国内保理业务的费用结构、计收标准及计收方式为:(一)费用结构中国银行根据所提供的保理服务项目向卖方收取保理 预付款利息、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各项费用。(二)收费标准上
20、述收费按照总行下发的国内保理业务利率和费率标准执 行。隐蔽保理管理费的收费按照销售分户账管理费标准收取。(三)计收方式1. 保理预付款利息由中国银行根据卖方支用的保理预 付款日余额和日利率按日计算,由卖方保理商于每月20日收取。 计算公式为:各日保理预付款利息=当日保理预付款支用余额* 保理预付款月利率/30天。2. 管理费由中国银行根据卖方申请的保理服务品种的 收费标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还应加上买方保理商对信用风 险担保费的报价),分项测算、综合报价,在受让时根据受让的 应收账款金额和管理费率计算,由卖方保理商向卖方逐笔一次性 计收。3.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卖方申请继续委托中国 银
21、行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中国银行13 将在申请批准后按该笔应收账款金额和相关费率计算二次保理 管理费,由卖方保理商向卖方逐笔一次性收取。4. 卖方应该回购但未能回购、或应退回多支用保理预付款 项而未能退回的,中国银行将自卖方应当回购之日的次日起 根据该笔应收账款的未支付回购价款、或自中国银行收到贷 项通知之日的次日起按应退回保理预付款金额乘以逾期违约金 率计算逾期违约金,由卖方保理商按月向卖方收取。每个计结日 未收回的逾期违约金作为新增的逾期未支付的款项,并入下一期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5. 中国银行索偿担保付款款项收取利息的利率与保理 合同中确定的保理预付款利率一致。第十三条
22、中国银行应收取的保理预付款利息、逾期违 约金、管理费、二次保理管理费等先从卖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如果卖方存款账户不足以扣收,则从后续收回的应收账款款项中 扣收。第六章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第十四条额度核定。根据卖方的申请,中国银行将分 别为卖方核定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第十五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分别纳 入卖方或买方在中国银行的一般授信额度中统一管理。为不同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不能串用。第十六条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和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有效 期原则上为1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均可以循环使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的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超限额发货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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