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法论文:论我国反洗钱法立法模式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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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法论文洗钱罪论文洗钱犯罪论文:论我国反洗钱法立法模式的建立摘要 洗钱犯罪并不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的自然犯,其主要侵犯的是司法秩序和金融秩序,因而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犯。对于这种新型犯罪,我的立法也在不断的跟进。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反洗钱立法的起步、建立和完善过程。关键词 反洗钱 立法 法律体系 洗钱作为一种国际性犯罪其历史并不长,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为禁毒公约),被认为是规定洗钱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而我国也是在签署该公约后,才于1990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根据禁毒公约的规定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2、。纵观我国反洗钱立法历程,其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反洗钱立法的起步我国最早的反洗钱立法应该始于1990年关于毒品的决定,其第4条第1款规定了“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这一内容,这是我国作为禁毒公约签约国履行该公约义务的一项具体表现。与禁毒公约的禁毒宗旨相一致,该决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其实际上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单行刑法。作为毒品犯罪“下游犯罪”的洗钱罪,其与毒品犯罪必然紧密关联,故而成为了禁毒公约以及我国决定规定的内容之一。由于洗钱概念并不为立法者所认识或关注,在上世纪90年代初并没有其他真正意义上的反洗钱法律内容。二、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立上世纪90
3、年代中后期,随着洗钱活动的频繁与危害性的加大,国外反洗钱立法开始加强,我国也开始逐步加强反洗钱立法。在刑事法律方面,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191条详细规定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这两个上游犯罪;对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是“明知”;对于洗钱的行为方式,不仅详细列举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还通过“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方式进行兜底规定;在犯罪主体方面,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应该说到了此时,我国刑法对洗钱罪
4、的构成要件规定得比较详细了。与此同时,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修订了多项金融法规和规章,对于预防与发现洗钱起了一定作用。如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初步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客户身份识别等制度,对于金融机构账外非法经营、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违规为客户超限额提取现金、违规对持卡人透支或套取现金、不及时报告大额购汇或频繁购汇或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等金融违法行为做出处罚规定等。上述这些金融法规、规章与刑法典第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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