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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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说明第一部分 业务基础管理第一章 内部管理规定一、增加的内容(一)根据ABIS系统柜员认证的变更情况,增加柜员指纹认证管理,并调整原“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内“柜员安全认证卡”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二)增加柜员调动的流程处理。1.跨九级主管管辖范围的柜员变更。由调出行删除柜员,包括删除柜员现金箱、删除柜员平账器、删除柜员、在主机服务器INIT的柜员信息表内删除柜员号等工作,填报柜员指纹认证系统新增变更申请表,并签字确认,上报分行指纹系统管理员,由分行管理员在指纹系统管理端调整该名柜员的归属行号。再由调入行新增柜员,包括新建柜员、建立柜员现金箱、建立柜员平账器、
2、在主机服务器INIT的柜员信息表内新增柜员。2.同一九级主管管辖范围的柜员变更。由管理行九级主管操作“5309调整柜员所属行部”交易进行柜员所属网点的调整,操作完成后柜员号、柜员姓名、柜员类型等柜员信息不变。九级主管应根据申请表的要求调整该柜员的柜员级别、交易掩码、应用掩码。(三)明确授权责任界定。1.对于单授权业务,由主管兼柜员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由专职主管授权时,经办柜员和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对于双授权业务,两名授权主管负同等责任。2.未经运营主管批准办理转授权的,转授权主管负主要责任,被授权主管负次要责任。(四)根据省行关于进一步加快低柜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重新定义低柜服
3、务区办理的业务范围。1.个人客户非现金业务:个人账户(活期一本通、个人支票、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教育储蓄、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的转账开户、销户,以及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个人账户的转账存入、支出等业务;电子银行业务。2.个人客户理财业务:基金、国债、外汇买卖等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等;基金、国债、汇利丰、本利丰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代理保险业务;打印借记卡综合对账单;定期借记等代收付业务的签约、第三方存管签约等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的咨询、受理等。3.单位客户非现金业务: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销户、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单位结算账户的转账存入、支出等业务;企业电子银行业务。4.单位
4、客户理财业务:基金、国债的认购、申购、赎回;代理保险业务;债市通、验资、单位存款证明、企业资信证明业务等。5.现金预约业务。6.办理上述业务需收取的各类小额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等业务。(五)为加强系统挂账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系统挂账情况,增加94合约账号管理的规定。1.明确94合约账号的释义。94合约账号是代理业务的94合约号及其对应94账号的统称。其中:94合约号用于记录客户信息,并与系统建立合约关系,94合约号由柜员录入相关要素系统按约定的规则编码产生;94账号由系统自动生成,柜员只能调用94账号,不能删除94账号。2.增加定期清理94合约账号的管理要求。(六)根据总行关于明确临柜业务印
5、章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农银办发2010690号),修改第七节临柜业务印章管理。(七)重新明确了柜员、授权主管、运营主管、网点负责人等岗位的工作职责,并增加了各类岗位员工(包括柜员、授权主管、运营主管、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大堂经理、机关内部员工等)的操作规范,强调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禁以下行为:1严禁客户信贷资金转入员工账户。2严禁员工出租、出借个人账户给客户或其他人员办理业务。3严禁员工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包括利用员工个人账户充当资金掮客;与特约商户合谋进行虚假消费和违规套现;利用员工个人账户重复操作柜台业务或自助业务虚增业务量;以员工个人账户为媒介进行对公存款和个人存款
6、之间互转。4严禁员工代客户在相关文书和凭证上签字。5严禁员工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决定金融交易品种、数量和价格。二、调整修订的内容(一)完善营业机构加入、退出ABIS系统及支付结算系统的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各项事项申报、审批、操作及工作职责,规范管理。(二)对“对公网内收付业务”统一改名为“对公通存通兑业务”。(三)完善网点撤并后续管理要求。1在拆并网点完成所有账务处理后,二级分行应向省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中国银行分行数据查询变更申请单(附表53),申请关闭拆并网点的行部应用、柜员终端号、撤销网内往来等事项。2系统外转让时若只执行部分负债业务划转到系统外其它金融机构,应分别不同日期进行,首先进行
7、部分业务转让,待转让完全成功后方执行剩余业务的系统内拆并处理。3拆出行存在批量代收付业务或零星代理业务的,拆出行应及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与相关客户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在拆并前列明对应94账号清单(应包含94账号、单位名称、代理业务名称)及其代理协议等资料移交并入行。移交日拆出行应将对应94账号的合约进行删除,并填制待删除94账号清单(附件71)上报省行运营管理部,并入行按移交资料开立94账号和建立对应合约。4对外公告。机构拆并(包括将负债业务划转给其他金融机构)时,管辖行应提前报告人民银行并做好对外公告,对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网点停业的原因及时间;(2)拆入(接收)网点的行名、地址;
8、(3)拆出和拆入(接收)网点的联系方式;(4)储蓄存款划转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告知凭密码支取的储户到接收机构兑付时应携带身份证件;(5)其它事项。第二章日常业务处理一、新增的内容(一)在“第四节 基本业务处理”的“查询、冻结、解冻与扣划”中新增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的定义。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
9、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二)在“第四节 基本业务处理”的“查询、冻结、解冻与扣划”中新增有权机关的定义。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在“第九节 账务核对”中增加“在行式自助设备,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每月至少对加钞、取钞核查一次;离行式自助设备,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跟车加钞、取钞核查一次。对已实现监控视频联网的离行式自助设备可由挂靠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通过视频进行每月核查代替跟车核查,核
10、查后,应做好登记工作,自助设备钞箱检查核对登记簿由查库登记簿替代。”的定期核对规定。(四)在“第十节 ABIS会计凭证管理”增加如计息凭证、来账自动入账凭证等系统自动入账凭证的“会计凭证签章的基本规定”:对计息凭证、来账自动入账凭证等的系统自动入账凭证,客户回单联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并按柜员执行的操作分别加盖“制票”与“复核”人员名章,其余凭证加盖“附件”章,附传票装订保管。(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农银粤办发20101060号),在“第十节ABIS会计凭证管理”中增加了“六、凭证集中影像管理操作规范”,对纳入广东分行运营集中管理系统管理的ABIS行部的业务凭证操作管理进行统一规范。二、调整
11、修订的内容(一)对“第二节 日初处理”的“四、报表审核”进一步明确,要求会计主管或指定的三级主管应在次日及时登录会计档案管理系统中点击上一日的日终批量报表进行审核。(二)按照第二部分第一章现金出纳业务的修正,将“第四节 基本业务处理”中“现金业务”的基本规定“日间营业休息期间,柜员必须将现金尾箱中的实际现金与系统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指定人员要监督柜员清点现金实物,并按碰箱要求对柜员现金大数卡把(清点至千元)。现金箱放保险柜保管,未配置保险柜的营业机构,移交给其他柜员代保管并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双方登记金库箱包交接登记簿交接,代保管柜员对代保管的现金箱、锁具的完整性负责。”
12、修改为“现金箱放保险柜保管,未配置保险柜的营业机构,移交给主出纳或其他柜员代保管并放置于电视监控范围之内”(三)进一步理顺日间批量柜员业务传票及其清单的事后管理:1将“第四节 基本业务处理”的“三、日间批量业务” 中对批量柜员业务处理要求修改为“对于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发起的批量代收付业务,由柜员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提交批量业务数据,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打印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作当日批量业务传票附件。若为系统输出业务传票的批量代付业务,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作传票附件;若为系统没有输出业务传票的批量代收、定期借记等业务,柜员必须人工单独编制批量柜员业务传票号和柜
13、员平账报告表,批量柜员平账报告表及其传票视作柜员号最大顺序,放传票最后保管,并在传票封面注明张数(柜员号填“批量柜员”),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作“批量柜员”业务传票附件。”。2. 将“第十节ABIS会计凭证管理”的 “五、会计凭证的整理和装订”对批量柜员业务处理的规定修改为“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发起的批量业务,系统产生业务传票的批量代付业务,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打印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业务成功清单作当日批量业务传票的附件;系统没有产生业务传票的批量代收、定期借记等业务必须人工单独编制批量柜员业务传票号和柜员平账报告表,批量柜员平账报告表及其传票视作柜员号最大顺序,放
14、传票最后保管,并在传票封面注明张数(柜员号填“批量柜员”), 次日在中间业务平台(TULIP平台)打印的业务成功清单和失败清单作当日批量业务传票附件。”(四)完善“第五节 日间特殊业务处理”中的“临柜错账处理”,相关调整如下:1对次日及本年度错账错账处理方法调整为“冲正交易不提供抹账功能,柜员和会计主管必须认真对待,柜员在操作交易时必须注意“账号”、“原错账日期”、“金额”的录入。如确属冲正操作错误时,只能录入错误冲正时的交易录入要素,以同方向反方红蓝字操作一笔冲正交易,结平错误的冲正交易,重新按正确要素进行冲正处理。”2对抹账业务牵涉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错账处理调整如下:(1) 日常抹账涉及重
15、要空白凭证作废处理的原则。明确按照“银行签发必须收回,客户签发给予退回”的原则作废重要空白凭证(00类重要空白凭证除外)。(2) 属支票、单位结算申请书等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若为客户填写原始凭证错误的,均以退还客户为原则,具体处理如下:对于业务发生传票与原始凭证分离的(如支票),柜员应在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上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号码,由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给予抹账处理,客户提交的错误重要空白凭证应复印,复印件作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附件。相关错误重要空白凭证全部退还客户,并签收确认,待客户重新填写并提交后视同正常业务重新办理。对于业务发生传票与原始凭证合为一体的(如结算申请书),柜员应复印原错账凭证
16、,并补打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号码,由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给予抹账处理,原错账凭证复印件作补打传票的附件。相关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剪角,加盖“作废”章,重要空白凭证退还客户签收确认;待客户重新填写并提交后视同正常业务重新办理。无论是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分离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还是合一的重要空白凭证(如结算申请书),由于抹账成功后重要空白凭证的状态将恢复正常,因此凭证退还客户后,若客户要求将错误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柜员应要求客户出具相关经济证明后才在相应系统作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处理,作废凭证作剪角处理,加注“作废”字样,作作废记账传票附件;若客户没有相关要求的,一般需
17、要待客户再次前来购买该类重要空白凭证时出具相关经济证明后,连同其他需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一并在相应系统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凭证作剪角处理,加注“作废”字样,作作废记账传票附件。(3)属系统不能自动销号并作表外记账的00类重要空白凭证,应将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剪角,在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上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号码,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章作当日表外记账业务发生传票的附件;如遇业务发生传票与重要空白凭证合为一体,无法作废该记账联的,应在原错账业务发生传票上注明作废原因和作废号码,待抹账后重新办理业务,剩余重要空白凭证联加盖作废章作当日表外记账业务发生传票的附件。(五)根据总行下发中国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18、(试行),修正“第五节 日间特殊业务处理”中“挂失和解挂”的业务管理:1将挂失、解挂业务按银行卡、存单折等挂失管理要求的不同,将“基本规定”调整为:(1)银行卡类的挂失和解挂业务遵循银行卡挂失管理的要求,具体详见第二部分第三章“银行卡业务”。(2)单折类挂失和解挂业务遵循存单折挂失管理要求,具体详见第二部分第二章“单折业务”。分为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不记名的存款凭证(存单、折)不能挂失。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存单、折),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七日后,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补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或
19、支取存款。补领新存款凭证或支取存款时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理。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如不能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用口头、函电等形式申请挂失。口头或函电挂失,客户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由他人代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机构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3)单折类口头挂失提供姓名、账号、金额、存款时间、种类,或提供开户时完全一致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以确定账号。书面挂失必须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柜员进行客户身份核查识别,在确认账户存款未被支取或质押后办理。柜员办理客户挂失补单(折、卡)
20、和挂失销户(卡)等解除挂失业务,须严格审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对代办挂失手续的,须严格审查委托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柜员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经会计主管审核后进行挂失处理。受理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责任。(4)存单、存折、借记卡、准贷记卡、凭证式国债等挂失业务必须使用挂失申请书,挂失申请书不再编号,会计主管次日通过会计监管系统(简称ARMS系统)查询挂失登记簿,将挂失登记簿与挂失申请书逐一勾对,检查是否存在缺漏,缺漏的必须在勾对日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注明原因及其处理结果。2将“单(折)、凭证式国债挂失”中重新挂失的处理由原“正式挂失后存款人遗
21、失挂失申请书的,在确认该笔款项确未被支取的前提下,银行可重新受理存款人书面挂失申请,原挂失申请书作废”调整为“正式挂失后存款人遗失挂失申请书的,在确认该笔款项确未被支取的前提下,银行可重新受理存款人书面挂失申请,原挂失申请书作废,挂失期限可从原挂失申请之日计算。”3将“书面挂失7天后,存款人可到挂失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调整为“书面挂失七日后,客户须持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补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或支取存款。补领新存款凭证或支取存款时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理”。(六)将“第五节 日间特殊业务处理”中密码挂失的内容调整如下:1将“存款人办理存单(折)密
22、码挂失须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存单(折)申请,柜员在确认该笔存款确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调整为“客户书面申请密码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办理。代理密码挂失时,须凭存款凭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机构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2“密码挂失只限于存款人本人办理,不得代理挂失。对没有领取身份证的未成年人,不能亲自办理密码挂失的,可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开户网点办理。”修改为“对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挂失、解挂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代理人应持本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能真实反映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一同办理。具体见第二部分第二章“单折业务”。”3
23、将原“密码挂失三天后可进行密码重置”调整为“密码重置必须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经核实确认本人身份的,可随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业务。”(七)根据关于做好协助外部有权机关查询工作的通知(农银粤办发20081425号)和中国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操作:1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定义调整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2将“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机关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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