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态动产质押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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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动态动产质押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近几年来,以存货质押为主要特色的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在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下在国内商业银行中普遍流行起来,这一创新型授信产品受到了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迅速发展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增长最快的授信品种之一。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行业规范和明确的法律界定,在业务快速发展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归结起来最大的问题仍是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动态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简介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银行监管方式的不同,动产质押分为静
2、态动产质押和动态动产质押两种模式。 动态质押又名流动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可以按约定的方式提取、置换、补新出旧,质物处于非封存可流动的前提下,对流动性质押物进行有效监管。 动态动产质押监管是银行、企业、第三方物流公司共同完成的动产质押与厂商银行互动的产物,它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成品或其采购的原材料抵押作为银行授信条件,然后在其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质押产品销售过程中分阶段还款,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信息整合,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银行综合业务服务,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质押物品的监
3、管、价值评估、信用担保等服务,从而架起银行和企业间资金融通的桥梁。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动态动产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动态质押的质物 1、质物名称笼统、不明确,质押合同简单地注明为石化产品、食品、水产品、矿产品、钢材和饲料、原材料等通用名称,实际质物品名不清、
4、规格不一、种类繁多、清点不易,经常出现质物与银行质押要求不一致、帐实不符的混乱现象,极易造成质物不足值、短重、少量、残次、报废、变质等现象,即使交付占有,银行也根本难以监管控制; 2、质物品种繁多、价格不透明,很难计价估值,仅凭出质人出具的进货合同和购销发票,难以判断其真实市场价值,加之出质人与某些不良评估公司和银行内部人员串通,故意高估质物总值,经常造成银行质物账面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银行经办人员对行业不熟、对质物市场价格走势缺乏跟踪监督,在价格大幅下跌的行情中,银行对质物的市价浮动盈亏监督无法到位,无法执行补仓斩仓风险控制条款,导致质物贬值、难以变现,银行难以应对市场风险。 3、抵质押商
5、品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于现场监管的动产抵押运行企业以货易货,这就会造成不同时期不同商品的价值不同,即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第二,贷款到期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由于抛售货物而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 关于动态质押的监管 动态动产质押质押物在占有期间数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时处于出入库状态,存货数量品种等每天都有变化,这也是动态质押与传统质押实际操作的区别。监管环节作为动态动产质押业务中关键的一环,作为贷款人,银行自身很难实施并且也不专业,因此通常银行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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