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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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系统内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系统内资金运作,完善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并实现分行与各经营单位之间资金往来业务的电子化操作和电子化管理工作,根据银行分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分行人民币系统内资金拆借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日常资金拆借业务、特别拆借业务和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第三条 系统内资金上存下拆业务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办理,不进行实际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第四条 各经营单位应根据上一工作日头寸表上的资金缺口,选择相应的操作方向(上存或下借),进行资金的有效配
2、置。第五条 系统设置了分支机构主动上存下拆业务的截止时间,各经营单位的日常资金上存、下拆业务,应于系统设置的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之前办理。如分支机构在超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办理上存下拆业务,系统将提示“已超过资金业务受理时间”,拒绝受理该笔业务。如有资金缺口的分支机构,只能按透支下借执行.第六条 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上存业务(向分行拆出资金),应先向分行发起上存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上存业务。上存申请应注明上存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相关要素。上存到期时由系统自动归还本金和利息。第七条 各经营单位办理资金拆入业务(向分行拆入资金),应向分行发起下借申请,经分行同业业务部审核同意后,
3、办理资金下借业务。下借申请应注明拆借资金的金额、利率和期限等。下借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办理人民币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应凭经分行审批同意的专项贷款审批通知办理专项贷款资金拆借业务。专项贷款资金的拆借业务由各经营单位发起,到期时由各经营发起归还本金和利息。第九条 各经营单位应合理控制存贷比。各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各自超存贷比的额度。分行将于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对上一个月超存贷比的部分,实行特别下借,期限一个月,根据存贷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利率。特别下借业务由分行或系统主动发起,不得提前归还,特别下借到期时由系统主动扣收本金和利息。第十条 系统内资金拆借的品种和利率由分
4、行同业业务部维护和设置。第十一条 资金交易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交易的有关规定,按时还本付息。经分行同意,上存和下拆可申请部分金额提前归还。上存提前归还部分资金执行的利率是资金上存日系统设置的实际上存期限所对应的利率,下拆提前归还部分资金执行的利率是原合同利率。第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在上存期间向分行拆借资金,原则上先使用上存资金的相应额度,利率按实际上存期限所对应档次的利率计算,剩余部分仍按原定利率执行。第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因临时头寸不足无法及时归还到期借入资金时,原则上不得借新还旧,但可向同业业务部申请办理展期。经同业业务部同意后,双方办理展期业务。展期利率按展期前后资金拆借期限之和相对应档次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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