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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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
2、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二)择优性原则。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三)安全性原则。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第四条 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贷款种类。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
3、金贷款。第七条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银行信贷 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银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三)原则上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四)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单、有价证券质押和抵押担保贷款可不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其它质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
4、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第三章贷款期限、展期、利率与方式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其期限一般为年(含年),最长不超过年。第十条 贷款展期。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展期。借款人确有合理的理由,应按中国银行商业性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展期。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方式。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一般实行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为级的,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也可发放信用贷款。第四章 贷款办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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