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银行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定期存单,包括特种存单)为质押担保且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各地应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和管理观,严格按照信贷规律办事,既积极又稳妥地经营和管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
2、业务。要坚持“稳健发展、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监控过程、确保质量”的策略,努力实现贷款业务发展目标与“零坏账、零案件”管理目标的动态平衡。第四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本人质押贷款,以他人所有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他人质押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存单所有人称为出质人(即担保人,下同),同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出质人。第二章 准入管理第五条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第六条 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属全国性业务,由国家局储汇局对省(区、市)储汇局统一授权开办。计划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储汇局必须向国家局储汇局递交开
3、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国家局储汇局授权后才可开办,国家局储汇局授权的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期限种类、贷款限额、授权期限等,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和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授责书(详见附件1、2)。省(区、市)储汇局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规定逐级授权开办,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第七条 省(区、市)储汇局应选择管理条件好、贷款需求丰富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推广开办范围。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网点内储蓄业务与邮政业务应有物理上的隔离,设立专门的窗口或柜台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安装或配备监控设施、身份证鉴别仪、存折(单)鉴别仪
4、,办理紧急贷款业务的网点还须配备传真机(农村地区网点的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第八条 省(区、市)储汇局、地市及市县储汇部门应定期(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管理部门)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及评估,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可依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暂停办理部分或全部质押贷款业务,对违规单位的贷款利息收入不予分配或直接扣收作为罚款,给予相应责任的处罚等;对不符合继续开办条件的市县局、网点,应取消其资格,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关闭其相应业务功能。第九条 邮政储蓄网点必须指定3个以上业务人员负责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其中包括经办人员(普通柜员)和复核人员(综合柜员)以
5、及审批人员(网点负责人或支局长)。第十条 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在邮政储蓄机构工作的从业经验,熟练掌握储蓄基本业务处理;(二)经过必要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知识培训;(三)取得地市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合格证,其中地市局质贷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区、市)储汇局以上(含)管理部门核发的的考试合格证。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十一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二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凡所有权存在争议、已做担保、挂失或被止付、冻结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
6、物。未设置密码的定期存单不允许作为质押物。第十三条 贷款应发放到借款人在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贷款。第十四条 借款用途应为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周转等,不得用于证券、期货等方面的交易,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经营项目;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或利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签订合同的邮政局有权终止合同,追回贷款本息;如无法追回贷款本息,必须主动处置质押的定期存单,清偿质押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同一出质人(存款人)名下的定期存单(最多五张)一次只能对应发放一笔质押贷款(签订一份合同),同一出质人名下超过五张存单的或不为同一出质人名下的存单需分别签订借款
7、合同。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六条 每笔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1000元至监管部门或上级邮政储蓄机构规定的上限,发放贷款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质押定期存单本金的90%。定期存单开户达到上级邮政储蓄机构规定的天数后方可办理质押,不得即存即贷。第十七条 借款人单户贷款额度及笔数、他人质押出质人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上级邮政储蓄机构规定的限额。各地严禁将贷款以间接或变通方式向大客户集中,必须密切关注那些贷款额度达到或接近上限的客户。第十八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为1天至365天(1年)。若质押存单为不约定转存,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的到期日(如存单为自动转存,按照自动转存后的存单到期日
8、来确定);若质押存单为约定转存,每笔贷款到期日在贷款规定期限范围内可以超过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定期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存单到期日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第十九条 小额质押贷款不办理贷款展期和在原合同上追加借款金额。第二十条 小额质押贷款的基准利率按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第二十一条 小额质押贷款自放款日开始计息,按实际贷款天数和合同利率计算利息。贷款逾期直接计收罚息,逾期罚息根据到期本息合计金额、实际逾期天数、逾期罚息利
9、率计算。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储汇局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市场竞争和地方公共关系等状况,适当上、下浮动小额质押贷款利率,但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范围。第五章 职责及权限管理第二十三条 省(区、市)储汇局和地市局、市县局必须指定相应的业务部门管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岗位要求为:在省(区、市)储汇局设置质贷主管、质贷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岗位;在地市局设置质贷主管和质贷管理员岗位;在市县局设置质贷主管和质贷管理员岗位;各级质贷主管、质贷管理员及开办网点支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必须确保严格执行权限管理的规定,不得相互兼职。第二十四条 省(区、市)储汇局业务管理
10、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具体落实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授权授责管理制度,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设置及调整本省计算机系统中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机构、授权权限和系统参数;3. 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和解二次止付及撤销;对辖内所有贷款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4.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5. 负责拟定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收益分配、人员奖励、费用支出等政策
11、;6.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进行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任;7.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8. 负责对下级机构上报开办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县局、网点的业务范围、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备案。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储汇局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 省(区、市)储汇局质贷主管:1. 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本局质贷管理员、风险管理员进行权限管理,授权省局质贷管理员对地市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3. 授权省局质贷管理员办理省级额度范围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
12、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4. 授权省局风险管理员负责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日常交易的检查、监督;5. 授权省局风险管理员负责进行贷款机构管理,对贷款机构状态进行维护;6. 定期征求质贷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提出工作改进措施和方法。(二) 省(区、市)储汇局质贷管理员:1.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2. 具体执行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设置及调整计算机系统中的授权权限和参数(现暂由业务管理员操作);3.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营
13、销、培训等工作;4. 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5. 经授权对地市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6. 定期向质贷主管反馈业务发展情况,提出推进和规范业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三) 省(区、市)储汇局风险管理员:1.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监控工作,督导本级及下级单位审批权限内逾期贷款的清收,督促落实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向领导及时出具逾期贷款责任追究报告;2. 负责本局审批权限内交易的检查、监督;3. 负责辖区范围内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检查、评估工作,并定期出具质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估报告;4. 负责本省计算机系统中小
14、额质押贷款业务开办机构的维护;5. 与本局稽查部门配合,定期开展辖内质押贷款业务的内控、合规检查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地市局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具体执行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3. 负责地市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对辖内所有贷款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4.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5. 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收益分
15、配政策,拟定推进本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奖励实施细则;6.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及时上报、清查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任;7. 负责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8. 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合理拟定本局贷款业务参数及权限变更需求,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变更;9. 对下级机构上报新增开办质押贷款业务网点的业务范围、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备案。第二十七条 地市局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 地市局质贷主管:1. 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负责指导并组织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3. 在
16、计算机系统中,对本局质贷管理员进行权限管理,授权地市局质贷管理员对市县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4. 授权质贷管理员办理地市级额度范围贷款申请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5. 负责本局审批权限内交易的检查、监督;6. 负责辖区范围内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定期出具报告;7. 与本局稽查部门配合,定期开展存单质押贷款的内控、合规检查等工作。(二) 地市局质贷管理员:1. 具体执行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授权管理,包括拟定、下发、变更、废止授权、授责文件;2. 经地市质贷主管授权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贷款资料的保管,质押物的二次止
17、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3.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4.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督导本级及下级单位审批权限内逾期贷款的清收,确认形成逾期贷款的责任,及时向上级部门出具逾期贷款责任追究报告;5. 在计算机系统中,经授权对市县局质贷主管进行权限管理;6. 及时向质贷主管反馈辖内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措施及改进意见;7. 负责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市县局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上级邮政储蓄机构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18、对申请开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网点的资质、人员配备、内控管理等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3. 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4. 负责审核、保管辖内所有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资料和质押物,并及时传送上级机构审批贷款所需的业务资料,对辖内所有贷款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5.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6. 负责地市局拟定的贷款业务奖励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7.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发生的逾期贷款及时上报、清查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
19、任;8. 负责辖区范围内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市县局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 市县局质贷主管:1. 贯彻、执行上级单位部署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的策略;2. 负责辖区范围内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3. 授权质贷管理员办理市县级权限范围内贷款申请的审批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4. 负责本局审批权限内交易的检查、监督;5. 负责辖区范围内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方面的检查、评估;6. 与本局稽查人员配合,定期开展存单质押贷款的内控、合规检查等工作。(二) 市县局质贷管理员:1. 经市县质贷主管授权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的审批
20、及审批撤销,质押物的二次止付、解二次止付及解二次止付撤销;2.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管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上级和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的信息;3. 负责辖区范围内贷款资产质量的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及时上报、清查清收,并追究及承担相应的责任;4. 具体负责对申请开办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网点的资质、人员配备、内控管理等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备案;5. 负责对网点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定期检查、监督及业务指导工作;6. 负责对网点上送的各类质押贷款业务资料的日常审核及归档管理工作;负责质押物的市县局收到和下拨管理;7. 负责对到期贷款的提前催收及逾期待扣划贷款业务的上下级协调
21、处理工作;8. 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传真上报需审批贷款的申请审批表。9. 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传真需解二次止付的质押品还款申请表、还款扣划单。第三十条 开办贷款业务的邮政储蓄网点主要职责:1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广与宣传;2贷款的申请初审及受理、发放、收回、到期提醒、逾期催收;3对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质押存单及申请材料的保管与上送;5建立贷款业务台账,定期统计上报。第三十一条 网点人员类别及职责权限:(一)网点负责人或支局长的主要职责:1. 负责贷款申请的复审及网点内的授权;2. 对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 负责合同的签署;4. 负
22、责对本网点发放的逾期贷款进行清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 负责质押贷款业务的营销、培训等工作。(二)网点综合柜员主要职责1. 负责受理客户的咨询以及借款资料的审查,并对所审查的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 负责对网点经办人员借款申请受理、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质押存单退还出质人等业务办理过程监督;3. 负责复核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台账,定期汇总上报市县局;4. 负责网点贷款业务资料的整理、保管;5. 负责质押存单、扣划后新存单的保管,负责质押存单上缴、收到下拨、丢失、挂失找回等操作,负责与市县局进行质押存单的交接;6. 及时向市县局业务管理人员及稽查人员反映贷款客户的异常
23、情况,协助市县局对贷款的管理,进行贷款催收,协助支局长进行逾期清收。(三)网点普通柜员主要职责:1. 负责受理客户咨询;2. 负责对客户及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所初审的借款人身份、出质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 负责借款申请、质押品登记、贷款发放、还款申请、还款、质押存单退还出质人等操作;4. 负责登记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台账。第六章 贷款申请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本人质押贷款时,借款人须到达邮政储蓄机构,并向邮政储蓄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个人存单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4);(二)中国邮政储蓄好借好还存单质押借款及质押合同一式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储蓄 定期 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88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