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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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范本)借款人: 贷款人牵头行(社): 年月日借款人: 牵头行(社): 代理行(社): 经办分行(社): 其他成员行(社): 目 录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贷款额度 第三条 贷款期限 第四条 贷款用途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第六条 提款的先决条件 第七条 提款第八条 还款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第十条 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项目监管第十二条 账户开立及账户管理第十三条 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授权 第十五条 贷款人的职责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七条 贷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贷款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贷款人的独立责任第二十一条
2、 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转让第二十四条 修改 第二十五条 税费 第二十六条 通知 第二十七条 保密 第二十八条 管辖法律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生效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为建设 项目,借款人 向 申请贷款。 作为牵头行(社)、 作为代理行(社)、 作为其他成员行(社)组成贷 款银团,并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向借款人 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的贷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一
3、)银团: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包括 作为牵头行(社)、 作为代理行(社)、 作为参加行(社)组成的本项目贷款银团。(二)借款人: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三)牵头行(社):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四)代理行(社):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五)其他成员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社)和代理行(社)外, 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即: 、 、 。(六)贷款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其他成员行 (社)及上述行(社)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行(社)或所有行(社)。(七)本项目:指
4、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 项目。(八)贷款:指银团为本项目提供的总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的贷 款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又称本贷款。(九)贷款承诺额:指各贷款人分别承诺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各贷款 人的贷款承诺额之和即为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也称贷款额度。(十)贷款承诺额比例: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占贷款额度的百分比。(十一)贷款余额: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 还的贷款本金数额。(十二)贷款余额比例: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全部银团贷款余额的百分比。(十三)执行利率: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十四)逾期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十五
5、)挪用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十六)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的日期。(十七)还本日: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本金的日期。(十八)结息日: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为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 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但是, 如果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贷款人第一个工作日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不在同一月 中,则该结息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十九)利率调整日: 。(二十)银团会议:指由银团的全部贷款人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贷款人之间 的协作事宜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重大事项的银团最高权力机构。第二条贷
6、款额度(一)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 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二)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贷款承诺额比例为:单位:万元、%行(社)名称承贷额度承贷比例备注合计(三)贷款额度的调整1.贷款额度的调增 由于任何因素造成本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有权部门规定的总投资额,借款人不得再向银团申请增加贷款额度。2.贷款额度的调减(1)借款人向银团申请取消部分或全部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应在本合同约 定的该贷款额度提款日的 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交书面申请;(2)银团于代理行(社)收到上述书面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借款 人取消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做出书面答复;(3)
7、经银团书面同意借款人取消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应向银团缴纳取消贷款 额度的 的违约金;各方应就取消贷款额度的事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每 一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比例相应减少;(4)借款人取消的贷款额度不得再次提取,同时对还款计划应按倒序原则进 行调整,相应取消或减少还款计划项下的最后到期的应还本金数额。第三条贷款期限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 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本合同记载的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 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
8、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贷款用途(一)本贷款的用途只限用于本项目建设。(二)借款人不得将本贷款款项用于本合同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如 借款人违反本项规定,除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利息外,银团有权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责任。第五条贷款利率和利息(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在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后,新的执行利率与原执行利率不同,则代理行(社)应在利率调整日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二)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 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
9、行利率 ;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 ; 如果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罚息利率择其重者。(三)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贷款或 挪用贷款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从贷款人根据提款申请书所述的提款日将该笔贷 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五)借款人应于每一结息日 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社)开立的 银团贷款专用账户,由代理行(社)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 定在结息日 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
10、款人承担。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 应付利息划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则视为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 计付复利。(六)代理行(社)应及时将相应利息从借款人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划出, 并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 利息时,代理行(社)应依照约定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按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 比例划至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行(社)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个工 作日内将包括各贷款人本金及利息的余额情况在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第六条 提款的先决条件(一)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本条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否则银团有权拒绝向 借款人发放相应贷款或取消
11、相应贷款,因此取消的贷款额度借款人不得再次提取。 但银团可以书面同意放弃部分条件或同意延期满足某一项或某几项先决条件。(二)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在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及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首次提款:1.借款人已向代理行(社)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 件,下列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提供方或出具方加盖公章 以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1)借款人董事会决议,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 行借款,并签署本合同、本合同项下担保文件、提款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12、2)有关本项目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借款人按银团的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 交易文件;(3)担保人董事会决议,该决议用以授权或同意担保人就本贷款为借款人提 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4)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社)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2.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担保合同已经签订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已经产生法律 效力;3.依照法律或本合同要求应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4.借款人已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有关账户;5.结算代理协议已签订并生效;6.本合同要求的应在首次提款前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已按要求到位。(三)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每次提款(包括首次提款)之前,在代理行(社
13、)向借款人和各贷款人书面确认借款人已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借款人方可申请提款: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除非本合同项下明确要求提供原件,下列 文件应提供清晰可读的复印件,每份复印件应由借款人加盖公章以证明该复印件是 真实、完整和最新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1)借款人最新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2)担保人最新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已按本合同要求到位的证明文件;(4)自上次提款日后新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重大交易文件,以及应银团的不 时要求,随时提交的其他交易文件;(5)自上次提款日后新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全部保险文件以及借款人已履行 相关保险合同或保险单项下义务的凭证
14、;(6)该次提款款项的使用计划(原件),以及拟提取的款项符合本合同规定 用途的说明(原件);(7)对上一次提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说明(原件);(8)借款人还须按代理行(社)的合理要求,提交与本合同所述事项有关的 其他文件。2.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事项;3.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没有违反本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七条 提款(一)提款计划1.借款人应按下列计划提取贷款资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2.借款人可每年对当年度的年度提款计划作出一次调整。如需提前提款,借款人应在拟提款日的 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如需推迟提款,借 款人应在
15、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的 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借款 人调整提款计划的申请中应列明调整后的该年度提款计划。借款人的申请经银团审 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该年度提款计划执行。3.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向代理行(社)提交书面申请且未按提款计 划提取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的,银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各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发放贷款汇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社)开立的 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按本合同约定计息;(2)视为借款人违约,该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取消。根据该项约定取消的贷 款不得再提取,每一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 占贷款额度的比例相应减少。在此情形下,银团有权
16、按该未提取金额的 向借款人 计收违约金,并且代理行(社)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之次日从借款人的账户 中直接扣收该违约金。代理行(社)应于扣收违约金当日,将所扣收的违约金按本 合同约定的每一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比例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二)提款程序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及提款计划约定的提款日的 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社) 提交提款申请书;2.代理行(社)收到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并经审核符合提款条件的,应在 日 内将提款申请书递交各贷款人,并书面通知各贷款人按各自的贷款承诺额比例将相 应贷款拨付至借款人在代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提款 条件的,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通报各贷
17、款人;3.各贷款人在收到代理行(社)递送的提款申请书和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后, 应在提款申请书载明的提款日当日 之前,将其应发放的相应贷款汇入借款人在代 理行(社)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各贷款人如有违约,由其自行向借款人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还款(一)还款计划1.借款人贷款归还计划如下: 。2.提前还款(1)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应在拟还款日的 个工作日前向代 理行(社)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说明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和日期;(2)银团应在代理行(社)收到提前还款申请书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调整还款计划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3)如借款人未经银团同意而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本
18、合同约定的原还本日 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款项的利息;(4)借款人提交代理行(社)的“提前还款申请书”是不可撤销的;(5)借款人自愿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次提取;(6)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贷款 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时,借款人不得予以拒绝。3.延迟还款(1)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贷款期限不变), 以延迟某一笔或几笔贷款偿还的,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的 个工作日前 向代理行(社)提交“还款计划调整申请书”,说明调整还款计划的理由,并提出 相应的还款计划调整建议;(2)银团在代理行(社)收到“还款计划调整申请
19、书”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同意调整还款计划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如银团同意调整还款计划时, 借款人应与银团签订还款计划调整协议(该还款计划调整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后 方可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还款。 4.展期(1)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合同贷款期限的,可以向银团申请展期;(2)借款人应在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的 个工作日前向银团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并提交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的有效文件,或提供银团认可的新的担保;(3)银团在代理行(社)收到上述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是否同意 该申请;如银团同意展期,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该贷款展期协议作为
20、本 合同附件。(二)贷款本金的偿还1.代理行(社)于每一还本日将相应贷款本金从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划出,并 按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的比例汇入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 款本金时,代理行(社)应依照前款约定将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按各贷款人的贷 款余额比例汇付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同时代理行(社)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各贷款人本金的余额情况在内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贷款人;2.如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未于还本日当日汇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中,则视 为逾期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利息;3.如借款人所偿还的款项少于约定的到期应还款项总额,贷款人将视借款人偿 还款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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