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doc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doc(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吴弘/徐振【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专 题 号】D413【复印期号】2010年02期【原文出处】东方法学(沪)2009年5期第1322页【英文标题】The Theoretic Basis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作者简介】吴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振,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内容提要】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2、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关 键 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随着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服务界线日益模糊,使原先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如存款人、投资人等)的保护制度趋向融合,一些国家正式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与制度。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
3、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一、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人。一般认为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构成消费者的三个基本特征是:(1)主体是自然人;(2)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援引对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为了满足个人
4、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给“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十分类似,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是与广大百姓接触最为密切的金融机构,目前,各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了品种繁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消费的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交易行为时,是否形成了消费关系呢?首先,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的实质是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个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主要是存贷款、信用卡业务等
5、,由银行提供信用服务;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以支付保费的对价获得人身和财产保障的服务;个人购买基金的行为包括两部分,主要的资金用于购买基金这个金融产品,而所支付的手续费、管理费和托管费则是接受基金公司所提供的理财服务的对价;在买卖股票中,个人交易的不仅是股票这种金融产品,也包括接受证券公司提供的经纪服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结论:个人与各金融机构所发生的各类金融交易,是个人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行为,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其次,个人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个人银行存款一般是为了将来的生活所需,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消费以及房屋、车辆贷款,
6、这些自然也是为了生活需要。同样,人们购买保险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身或家庭财产的安全,将其归入为个人生活需要无任何异议。在个人与基金公司之间,基金公司吸收了公众的资金之后对外进行投资应当属于为经营的需要,而个人将自己的闲钱用于购买基金,为的是家庭财富的积累,只要投资数量不大,则仍与储蓄相似,应归于为了生活需要之目的。即使是个人股票投资者,在与发行公司的关系中,个人是投资者;但在与证券公司关系中,个人仍然是消费者,消费证券公司提供的代买代卖股票服务,并期望能获得收益,用收益改善生活,因此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再次,由于我们讨论的是个人从事金融交易行为,主体当然是自然人。金融需求就像衣
7、食住行一样是个人消费的一部分,而且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综上,笔者认为,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金融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构成的三要素,所以将个人视为金融消费者是合理有据的。当然,金融消费者与其他领域的消费者相比也有其特性。一是盈利性的需求,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安全性的需求,对风险比较敏感,渴望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佳、安全性好的产品与透明可靠、方便灵活的服务;三是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收入层次不同、消费动机不同,还有不少金融消费者希望金融机构提供一揽子理财服务。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意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社会上出现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两个阶层。经营者自其诞生时就掌握着各种商
8、品的信息,消费者则天然地依靠经营者而获得信息与商品。科技的进步让现代商品和服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很难正确全面地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经济的发展使得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大企业、大财团逐渐控制了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交易中显得越发明显,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使利益的天平出现了倾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的人才。交易双方不均衡的实力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金融机构多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消费者对于此类合同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9、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另外,我国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业完成了最初的积累,金融创新的提出及不断推进,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结构也变得日趋复杂。花样繁多的新型结构性产品充斥在各种传媒广告中,资产证券化,期权期货产品等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也开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但是,这些复杂的金融产品并没有得到金融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产品结构、收益、风险以及具体投资方向等等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要素或是没有披露或只是模糊地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得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显得极其盲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往往只片面鼓吹产品的收益率,并不会过多提及产品具体的投资方向及风险,当金
10、融产品只盈不亏的光环被打破时,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就会随之而来。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的力度显得相当孱弱。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法规主要规范的是金融机构正常稳定的运行秩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鲜有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不明确,操作性不强。针对不断出现的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现象以及创新型金融产品带来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难题,我
11、们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一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二是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三是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建设和谐社会。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学分析“分层”概念源于地质学理论,本指地质构造的不同层面
12、,社会学借用“分层”理论主要说明社会的纵向结构。所谓社会分层是指由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所形成的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不平等分配。 社会分层导致了不同阶层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和机会不同,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都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群体中生活的人们具有“排他性”即竞争的本能,任何合作过程都伴随着与之相对立的冲突过程,社会本身就是包含着合作与冲突、吸引与排斥等矛盾的统一体。 社会分层理论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中体现得特别明显。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使利益的天平出现了倾斜,经营者阶层与消费者阶层的冲突加剧,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时有发生。(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济学分析消费者权益是基于契约的一种权利安排
13、,现代契约理论将市场中的交易双方视为“契约人”。“契约人”是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在交易中由于交易者无法全面获知交易信息,使得其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无法完全预期,所以契约人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另外,有的人不仅利己,而且损人,其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损害他人利益,靠坑蒙拐骗来为自己牟利,所以“契约人”具有另外一个特征:“机会主义”。可见,“契约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定的成立,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在现代市场交易中无所不在,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价格的决定以及资源配置会产生不良影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在1970年引入信息经济
14、学对次品市场进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柠檬市场”理论(对于柠檬来说,仅仅从表面上看,无法分辨其质量的优劣,甚至连其内部是否腐烂都无法确知),该理论指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人们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等行为,这种行为会使市场竞争产生一种反常的、负面的资源配置结果,即“劣币驱除良币”。在信息披露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由于知识、经济等条件限制,无法区分商品的质量,因此只愿意用平均质量的价格来支付商品。在良莠不齐的市场中,一些优质商品的成本较高,其生产者获得利润就较低,生产优质商品却不能获得应有的利润或价格鼓励,所以质量高于平均的商品就会退出市场,而只有质量较低的商品进入市场。当消费者发现购买到的商品质量下
15、降时,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也会随之下降,那些质次的商品也会因为利润减少或亏本而退出市场。当这样的恶性循环达到平衡时,市场上只剩下质量较低的普通商品或劣质商品,即出现了商品的“柠檬现象”。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柠檬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需求的满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金融监管在传统上以维护金融业稳定为主旨,保护“经营者主权”。20世纪60年代后,消费者保护逐渐进入监管者的视野和金融监管目标体系中,“消费者主权”也开始取代“经营者主权”。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并存着两个目标:一是审慎
16、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认为需要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者,行使专业化监管职能。上世纪末,澳大利亚分别设立专门负责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审慎监管局(APRA)和司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被认为是“双峰”理论的忠实实践。过去,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被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排斥公权力的干预。但随着金融产品日益复杂,专业知识薄弱的
17、消费者对风险收益形式、费用及利润结构、提前退出的惩罚机制、税收负担等难以正确地理解,使得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处于严重不利地位,这就要求公权力及时介入,加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证产品的透明化以方便消费者的知情与选择,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此外,专业金融咨询人员的出现与活跃,金融机构存在一定道德风险,都需要通过监管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6年10月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在11条监管标准中有5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分别是:金融机构必须给予消费者利益以合理的关注;公平对待消费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
18、息;必须公平地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包括自己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任何依赖于其判断的消费者都必须保持合理的谨慎,以保证自己的建议和决定的适当性;当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财产负责时,应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足够的保护。四、国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制实践及其借鉴(一)美国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金融立法,构建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美国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涉及三方面:信息披露、民事权利(如平等信贷机会等)、保护消费者隐私以及防止在信贷发放、催收和报告过程中滥用权力。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电子资金转移法、金融隐私权法、
19、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法令规定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各种义务,赋予了金融监管当局各种职权。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增加了大量关于隐私权、ATM服务、社区再投资、保险营销中的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条款。在经历次贷危机后,美国各界开始对次贷危机的根源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展开了深层次的思考,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方案设专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阐述,对消费者保护的机构设置及职权的划分进行了重新梳理,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11)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级,同一层级中不同的业务由不同的机构监管,形成了双
20、重多元、分权制衡的监管体系。在联邦层面银行业内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担任,在证券行业的消费者保护责任则自然落到证券交易委员会。2009年新发布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进行了改革,提出建立独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制定公平且有强制力的消费者保护规定的职权和职责,减少联邦在监管和执法方面的漏洞,推动与各州的合作,提高对金融中介的监管标准,促进对相似金融产品监管的一致性。同时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更大的职权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更大的职权,确保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透明,确保投资者获得公
21、平对待。考虑到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专业知识,难以识别五花八门的金融产品背后的陷阱;而现有监管部门缺乏对消费者足够的保护,消费者容易受到蒙骗,购买大量不适合他们的金融产品,这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避免监管缺位,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成为美国民众的共识,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6月30日向国会提交了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提案。在充满风险的金融业领域,由一家专门的、独立的机构来监管至关重要,新机构将确保消费者获得的金融产品简单清楚、信息透明。针对金融界反对的声音,美国政府也表示新机构支持创新,还会考虑对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成本。(12)金融消费纠纷处方面,通常由消费者先与金融机构直接协商
22、,协商不成的可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监管机构组织调解,要求金融机构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监管机构发现金融机构违反了保护消费者的法规,则可采取执法行动,包括书面协议、勒令停止运行、禁止或免除某类活动等。(13)(二)英国根据英国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公平交易法令,贸易及工业大臣负责制定消费者事务,下设消费者事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消费者政策和法例事宜。保护消费者的执法机关为公平交易办事处,其宗旨是促进有效竞争,打击不正当交易,发布相关指引,确保投诉能够迅速公平地解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平交易办事处虽无权介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个别纠纷,但可指导双方通过各种计划、申诉专员、顾问团体和交易标准主任等途径解决申诉。
23、金融服务局(FSA)是英国金融服务业的单一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Act),金融服务局在行使法定权力、监管各项金融服务的同时,还负有保障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推行消费者教育的职责。监管目标包括: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护。为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金融服务局为消费者提供以下服务:第一,设立新的单一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FOS),以非正式方法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第二,设立“金融服务赔偿计划”,为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财政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该计划包括现有的存款保险计划。第三,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包括加深公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融 消费者 保护 法理 探析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87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