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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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金融消费者是“后危机时代”出现的重要法律术语,已逐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法所接受。我国学者在解释其含义时,倾向于采用“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演绎法加以定义,在客观上扩大了金融消费者的外延。本文认为,广义上的金融消费者是从金融服务商处获得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人;但在确定金融消费者的狭义范畴时,要考虑金融消费者与服务商的关系,更要考虑多种复杂的政策因素,却无需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唯有如此,才能论证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倾斜保护的现实合理性。金融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
2、各个方面,金融消费已成为重要的消费形式。在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消费者受损严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呼声日盛。为了重建金融市场信心,许多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初步形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新框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我国受到的直接冲击较小,金融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较少,却面临更为独特的双重问题:金融商品供给不足的窘境以及法律供给不足的威胁。我国在金融业快速成长的背景下,应当正确评价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尽快构建适合于我国金融发展状况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一、金融消费者问题“浮出水面”在上世纪初末以前,美国学者就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
3、念,个别国家在有关法律中也偶尔提及消费者 1,但却未就金融消费者制定专门的法律。在这个时期,金融消费者主要是一个生活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不很确定,可以泛指获得金融商品和金融消费的人。自本世纪以后,英国最先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中写入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3,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含义及其主要权利。在传统金融法体系中,只存在不同形态的金融消费者,而没有整体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如银行法中的储户,保险法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以及证券法中的投资者或客户。就此而言,金融消费者“入法”,可称为英国金融服务法的重要创新。美国金融业是现代金
4、融业的代表,“金融消费者”却最先写入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英国此前采用了以“分散立法、自律监管”为特征的金融法体系,没有分别制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从而有别于由联邦证券法、联邦银行法和州立保险法构成的美国金融法体系。英国传统的金融法体系看似支离破碎,但在整合原有金融法过程中,这种分散立法的劣势反倒转变成制定统一金融服务法的优势,使得英国无需过度受制于旧法,而将当代金融理论屡屡采用的“金融消费者”写入制定法,开展了金融法制的创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法只适用于英国,其立法理念和技术深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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