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的法律保护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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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信用的法律保护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一、金融信用是金融关系的核心要素金融信用随人类社会借贷活动的产生而产生,其可以表述为:资金融通过程中金融活动当事人对契约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即资金的需求者按借贷合约偿还资金或履行义务的意愿和能力。金融信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活动的不断丰富而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信用是研究资金融通和规范约束资金融通的金融制度的关键。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是完善金融结构体系,保障资金融通安全的关键要素。纵观金融发展史,无论在其稳定发展还是在危机的过程中,金融信用都扮演了关键的角色。1信用不是一般的借贷行为,而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或其他代价为条件的。信用更表现为一种价
2、值的运动形式,以金融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金融消费者为例,能够清晰地看到金融消费是以货币为媒介,以信用为核心的价值交易过程。当消费者把钱存到银行时,是对银行未来本息支付能力的信任。银行在取得借贷资本后缴存存款准备金,可理解是对自己信用保证的履行,剩余资本再行借贷给其他的金融消费者以满足生产生活融通资金的需要,则是在银行和债务人之间再次建立金融信用关系,以此类推,不断地将资金放大。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基于对保险公司未来保险金支付能力的相信,购买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出于对保险双方利益的保护,保险法将保险合同定性为最大诚信合同,金融信用在保险合同中的要求明显高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在直接融资活
3、动中,股东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股份公司的股票,则会产生两点信任:其一,证券公司对发行股票者的评估、推荐是真实的;其二,证券发行者所作的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大多数股东并无调查信息真相的资格和能力,其主要是基于对股份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信任而购买股票。因此,金融信用是金融关系建立和发展的核心要素,一旦金融信用遭到破坏,比如,银行没有告知其支付能力不足,保险人没有尽最大告知义务,证券发行存在虚假披露,则金融秩序将遭到破坏,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利益将难以保证。二、滥用金融信用是引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美国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急剧下降,市场交易价值和评估价值严重缩水,进而导致欧美等
4、国大型金融机构出现严重亏损,并迅速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引发了全面的流动性紧缺和信贷紧缩,并逐渐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冲击。2008年9月,由次贷危机引发美国爆发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并蔓延全球。在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引发金融地震后,美国政府紧急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救市政策,但是,传统的监管和救助手段出现了失灵,金融系统功能存在严重信任危机,资本充足率约束以及既有的金融救助和纠正机制也失去了效力。于是,政府纷纷出手救市,竭尽所能干预金融活动。如今,金融危机的余震远没有结束,美国已经深刻对肇始危机的根源和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反思,美国国会参议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59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
5、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一般认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是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则是金融信用的滥用和破坏。从法学的角度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分析。多数学者认为,是因为美国过度地金融创新推出的金融产品中附带了太大的风险,在金融手段被滥用、金融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导致危机不断蔓延。事实上,由美国金融机构推动的过度的住房消费,使次级消费者和优级消费者得到同样房贷,使信贷的偿还难以保证,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回收,结果促成金融危机。从理论上讲,此次由次贷危机传导至全球的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传统信用理论与信用管理实践的不足,金融信用的滥用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推手。反观整个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发
6、展过程,可以看到:金融信用在整个危机中处于关键性地位。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系统性金融危机,其本质上是一场史无前例的信用危机与信用衍生品危机。而“华尔街精英们”在这场危机中形成了一条“系统性错误行为链”。失信的评级机制,纵容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取悦华尔街金融玩家帮其产品打上“3A”印记而蒙蔽大众,这是造成逃脱监管的“标准链”。华尔街金融危机的走向将会形成四个阶段,目前只处在第二阶段信用违约危机阶段。从2008年6月起,美国正式进入了金融危机的第二阶段,其主要标志是信用违约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市场将出现全面危机。2表面上看,此次金融危机是以利率的不断上升和房价持续下跌为导火索,而根源是由于滥用金融信
7、用,对信用衍生品过度包装以及金融机构放大金融市场风险,导致房价及利率的波动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造成市场的整体波动,最终演变为全球性危机。所以,美国的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是金融信用被忽视和滥用,金融监管机构放松对信用消费风险的法律防范,金融信用应当成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的关注核心。经济研究表明,那不单单是消费贷款的高坏账率,而且是不能预见的对放贷者和投资人在财产性证券上产生风险的高关联性。3房地产金融无节制的创新,不但没有转移风险,反而放大了风险。金融产品的设计越来越复杂,即便成熟的市场交易者都难以对风险充分认知和管理,使得风险更容易失控和扩散,终致危机发生。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金融
8、信用制度建议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迅速发展,金融消费形式已从单一的银行存款向支付、理财、融资、投资等一体化交易延伸。“发展金融市场,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环节。”4在银行和证券产生初期,金融信用以道德约束为主。后通过政府立法对金融信用进行监管,自19世纪末的美国开始把金融信用商业化,在本质上形成了金融信用的“纪律约束”,对减少道德风险和维护金融信用的稳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球金融市场一直处于动荡不安之中。金融信用发展的每个新阶段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信用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金融信用在
9、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从金融信用的发展历史看,保障金融信用才能保障金融秩序。金融秩序是金融运行和安全的保证,也是维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条件。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金融信用是金融关系建立和运营的基础,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信用消费渐成消费主流的情况下,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尤为重要。笔者以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对金融信用的监管如何首先对金融消费者信用加以保护和利用?如何通过金融信用制度的完善,实现以消费者为本的目的性价值?(一)消费者为核心的信用保护制度基本原则消费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根本无法与经营者对抗,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消费者的地位。某种程
10、度上讲,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人权的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而金融消费者是在金融领域与金融机构以金融信用为纽带的金融活动参加人。信用消费是他的常态行为,是否形成金融交易关系,常常要对行为双方的信用程度作以研判。美国次贷危机发展的过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应该坚持什么样的理念和原则,是否是一贯地以消费者为中心,满足消费者的所有需求。美国的经验给了我们相反的回答,过度的刺激消费,将贷款发放给次级信用借款人并非对金融消费者的真正保护,而是对他们的财富变相掠夺。我们不能一味地将消费者奉为“上帝”
11、,时刻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来决定消费经济行为。尽管消费者永远都是市场经济增长的拉动者,经营者也总是把消费者作为“上帝”高高举起,然而现实的表现却是,消费者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欺诈、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无法成为“上帝”的。在美国次贷的形成期,有关机构并没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对消费者进行信息沟通,全面地揭示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未来的风险和损失等即是明证。综观金融危机,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房产交易行为是在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推动下的非理性的盲目行为。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交易关系时,其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将个人信用记录交给金融机构后,其只能被动地接受对方所作的决定,包括信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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