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墙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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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贵
2、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 收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第八条 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
3、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
4、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第十一条 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
5、成本,纳入工程决算。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第十五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
6、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第十六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
7、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料砌材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
8、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一) 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二) 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9、认定的;(三) 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四) 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五)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第十九条 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3、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4、墙材厂家
10、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5、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6、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8、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三)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表2-1)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
1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工程项目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第四章 使 用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基金使用的
12、审批等管理工作。(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四)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使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
13、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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