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性质名称和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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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性质名称和体系第22卷第2期2002年6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J.XianUniv.ofArch.&Tech.(SocialScienceEdition)VO1.22No.2Jun.2002【法学论坛】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性质名称和体系张怀友(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国际货币金融法是-U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发展历史较短;有关这门学科的性质,名称和体系,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在分析该学科内在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的观点,旨在统一有关分歧看法方面作出相应的贡献.关键词: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关系;国际金融关系中图
2、分类号:DF9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92(2002)02003704TheNature,CourseNameandSystemof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MonetaryLawZHANGHuaiyou(GraduateschoolofNorthwestern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Xian710063,China)Abstract:Asanewsubject,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MonetaryLawhasashorthistory,andtherearemanydiffere
3、ntviewsonitsnature,CoursenRnleandsysteminourcountry.Forthisreason,theauthorputsforwardthisviewbyunitingthesedifferentviewsandanalyzingitsinnercharacteristic.Keywords-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MonetaryLaw;LineofInternationalFinance;InternationalMonetaryRelations2001年11月1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多边贸易会议(多哈会议)上,中
4、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国政府在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上签字,结束了中国长达15年的漫长的复关,人世的艰难历程,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重要时刻;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此,中国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员,将更多地参与国际性经贸活动,发挥一个世界性大国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中国经济也将与世界经济越来越多地紧密联系在一起,世界经济金融的变化,必然会对中国经济,金融产生影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然要遵守相应的开放市场的承诺;允许外资进入,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会信守承诺,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扩大开放领域和地域,有步骤地
5、推进金融,保险,电信,贸易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中国的众多行业将直面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将会受到巨大的冲击.而在这些行业中,金融业更是首当其冲.我国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货币金融立法不够完善,详尽;而金融业号称百业之首,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_lJ,金融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_2J,在国家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对国际货币收稿日期:2oo2一o3一O2作者简介:张怀友(1972一),男,河南信阳人,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2000级研究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第22卷金融法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众多知名学者撰写,主编了大量的有关国际货币金融法理论和实务的着作.但是,在
6、对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性质,名称,体系这三个问题的认识上,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对更进一步地研究国际货币金融法带来很多不便.本文旨在这三个问题上做一些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1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性质讨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性质,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国际货币金融法是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还是依附于国际经济法而成为其一组成部分;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个问题,即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考察我国学者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看法: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国际货币金融法是一门
7、独立的法律学科.就个人而言,作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国际货币金融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原因如下:1)国际货币金融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判断一门法律学科是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否具有独立性,其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该法律学科是否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毫无疑问,国际货币金融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首先,国际货币金融法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法律关系,国际货币关系是基于国家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国家间的协调而形成的关系J,包括国际货币合作,国际汇兑,国际储备,国家货币管制等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主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其次,国际货币金融法还需要调整国际金融关系,“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汇兑,国际
8、借贷,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J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者主要被认为是一种公法关系;而后者通常被认为具有私法性,主要是在私法主体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J.这两种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同时出现在国际货币金融法里,表明了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特殊性;除了国际货币金融法既调整货币法律关系,又调整金融法律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法律来专门调整这两种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国际货币金融法有自己专门的调整对象.2)国际货币金融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的差异,一般被认为是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重要辅助性
9、标准;国际货币金融法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凋整方法和手段.首先,在调整国际货币关系上,主要采用宏观的调控手段,通过货币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来影响国际货币关系;其次,针对国际金融关系,则运用较为具体的调整方法,例如规定主体资格,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对主体的监管等.宏观的调控方法和微观的调整手段对于国际货币金融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两者缺一不可;并且两者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用以调整国际货币法律关系和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调整手段.3)国际货币金融法有自己特殊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十分广泛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10、,各种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又包括各国的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如一国的银行法,外汇法,票据法等.既包括公法规范,如中央银行法,外汇管制法,货币法等;又包括调整具体法律行为的私法规范,如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4)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与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相对应,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一国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国际银行,以及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公司,企业和个人等,具有广泛性.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名称从我国法学界中业已存在的理论和观点分析,在这门学科应该采用什么名称的问题上,学者之间存在着交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国际货币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一些着名学者如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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