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进路0.doc
《论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进路0.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进路0.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论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进路2009.12(下)LegalSystemAndSodeWlIJ占缸会论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进路骆小凤摘要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由于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本文认为该制度应当保留,但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对其予以改革.关键词发回重审二审程序改革进路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2-046-02自2003年河北省承德市陈国清等人”三次被发回重审四次被判死刑”案及2005年余祥林”杀妻”冤案曝光0以来,发回重审制度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当前,我国关于该制度主要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主张直接废除该制度,
2、以着名法学家徐静村教授为代表0;另一派则主张保留该制度,以另一一着名学者陈卫东教授为旗手.那么,发回重审制度到底存在怎样的弊端,以至于”主废派”建议废止之;而其又具有怎样的价值,以至于”主存派”力主对其予以保留.笔者拟从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入手,同时分析该制度本身的价值,以期通过利弊分析之后,得出最终的结论.一,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分析2003年最高法院在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将发回重审限定为一次,杜绝了无限次发回重审的问题.但是,结合实践中的观察,在对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我国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发回重审理由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l,
3、与凝罪从无”原则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其显然与”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如果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该条规定被认为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该规定,即使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判决被告人有罪,二审程序作为对一审程序的监督程序,理应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直接改判无罪,如果此时再将案件发回重审,显然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至于几乎每个学者都提到的发回重审理由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并不是
4、根本问题,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如同自然科学,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给出唯一,具体的答案,实践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我们要考虑的应当是如何加强监督,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而非限制或禁止自由裁量权.(二)选择性程序设计,使得发回重审制度成为二审法官回避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的档箭牌”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当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二审法院既可以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选择性程序规定,使得发回重审制度的启动缺乏稳定性,同时也成为二审法官回避问题的”挡箭牌”.首先,其为二审法官回避案件证据问题提供了”合法”的出路.当案件存在证据问题时,任何法官都不愿意让”冤假错案”发生在自
5、己手中,同时也不愿意放纵罪犯,所以明智之举就是将案件发回审法院重审.其次,该规定还为二审法官网避上诉不加刑原则提供了出路.众所周知,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二审法官认为原审量刑偏轻,唯一的办法就是发回重审,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末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三)发回重审制度使得法院内部矛盾冲突,关系紧张,难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纠错功能由于进入二审的不少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或者受外界干扰较多,二审法官大多不愿意得罪任何一方,于是即使是次要事实不清,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这样一来必然影响上下级法院关系,
6、下级法院怀着抵触情绪重审该案,很难想象能达到”纠错”的效果.此外,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于我国缺乏司法独立的传统和制度基础,如若另组成的合议庭试图改变原判,必然触犯领导的权威,因为许多案件本身就是经过领导审批甚至是经过审委会讨论作出的判决:同时还可能造成内部关系紧张,因为新合议庭的成员与原审合议庭的成员均同属一个法院甚至一个庭,改变原审判决意味着否定同事的意见,影响相互团结.因此,如果没有受到其它的干扰,一般而言,重新组成的合议庭都会倾向于维持原合议庭的意见.二,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分析正是由于当前发回重审制度存在上述诸多弊端,因此”主废派”主张直接废除该制度.但是,
7、笔者认为,发回重审制度有着自身独立的,不可忽视的诉讼价值,上述弊端并非不能被革除,该制度不应简单被否定.(一)对原审法院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发回重审制度体现了程序性制裁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行为,例如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等,实体法就会给予诸如刑事处罚,经济赔偿等制裁.但是如何制裁一般的程序违法行为呢?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确立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就是一种典型的程序性制裁方式.0确立刑事发回重审程序性制裁方式至少具有两点重大意义:一是充分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重实作者简介:骆小凤,硕士研究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助理检察员.46LegalSyste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刑事 二审 发回 重审 制度 改革 进路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865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