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人公司的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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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论一人公司的监管制度 姓 名: 袁金来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24 指导教师: 陆 红 职称: 副教授 2009 年 05月 15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一人公司的风险以及其成因1(一)一人公司及其特征2(二)一人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 3(三)一人公司风险形成的原因4二、一人公司的监管制度4(一)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监管制度的现状4(二)国外一人公司监管制度分析6(三)一人公司的监管制度7 1一人公司监管制度的内部分析72一人公司监管制度
2、的外部分析8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监管制度的建议 8(一)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9(二)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 10(三)完善一人公司的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10(四)建立衍生型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11(五)建立禁止自我交易行为的法律 11 结语11致谢 11参考文献12论一人公司的监管制度法学专业学生 袁金来指导教师 陆红摘要:导致一人公司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传统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在一人公司中失灵、一人公司财产与一人股东财产难以隔离、一人股东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和一人公司股东容易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我国公司法在给予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同时,制定了严格的出资制度、资本维持制度、登记公示制度、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和
3、较外国更为严厉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不足之处是:没有根据一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衡而制定旨在构建一人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制度和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方面对一人公司显失公平,并且缺乏适用的具体条件,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事后调节的作用。除此之外,还有诸如一人公司的注册资金过高;对衍生型一人公司、实质一人公司和自我交易行为规制的缺失;对一人公司财务监督还有漏洞等问题。本文旨在对我国一人公司监管制度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探究,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出构建一人公司监管制度的建议。关键词:一人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完善The Research on Supervision of One-man Comp
4、an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AN Jinlai Tutor LU HongAbstract:The main reasons leading to the risk of one-man company are as follows: the failure of balances mechanism of one-man company; the failure of isolation between one-man company property and the property of the shareholders; Shareholders can
5、easily abuse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shareholders. Integrated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company law, we can see that Chinas company law is granting legal status of the company and has formulated strict system of finance and capital to maintain the system, registration of
6、public notice system, stric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more stringent than foreign companies .Personality denied system. Although these systems to a certain extent can prevent the risk of one-man company, and safeguard the security of transactions to a certain extent,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7、 deficiencies. One of the most obvious flaws is that it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one man company and the imbalance of internal oversight mechanisms aimed at building a companys internal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personality in the company denies the system of a company fairness, and the la
8、ck of application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operability is not strong. It is difficult to play a character that the companys role in regulating the system afterwards. Of course, such as the high setting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deficiencies of transactions between one-man company; loopholes i
9、n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other issue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a theory of companys govenmence and analysis the present legal criterion of foreign companies, and the same time, in view of existing regula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ompanies, this paper tries to give some advice on the building o
10、f company regulatory system from the interior and exterior.Key words: One-man company;Risk;the Institution of Supervision;Perfection2006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并规定了相关的规制制度,但是规定比较原则, 配套制度不全,操作性差,对具体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比较困难,急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完善针对一人公司的监督制度。本文拟在结合国内外对一人公司的研究,分析一人公司弊端的成因,并根据其成因分析一人公司的相关监督规制制度,探讨在改革开放30年新的
11、经济背景下如何经济、有效地规范一人公司,从而为实务界完善一人公司的监督制度提供参考。一、一人公司的风险问题以及形成原因 (一)一人公司及其特征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学理上划分,一人公司可以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设立时股东虽然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的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导致股东仅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虽然股东在人数上为复
12、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而已,或者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1184这些挂名股东不能就其名下的股份或出资实际享有权益。在我国,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股份公司。一人公司的主要特征有:1.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这是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这个单一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必须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我国公司法只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不允许同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以避免自然人将自己的财产分成若干份,谋求以少量的资本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的投机活动。同时也不允
13、许一人有限公司再成为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一股东,以防止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该特征在对待可能出现的机制风险方面,所做的防范工作是:2.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从一人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司资本的单一性是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2172一人公司的股东与董事往往二位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议、董事会的召集,决策传达等程序的烦琐,又避免了股东之间的纷争所带来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该特征在对待可能出现的机制风险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3.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不易分离。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公司出资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对其出
14、资的财产只享有所有权,董事、经理享有决策权和经营权。但是,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是身兼董事、经理数职实际控制着整个公司,并且缺乏监事会的制约。这样以来,一人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以很容易地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以逃避债务和其他应承担的义务。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防止一人股东混同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最具有诱惑力之处在于其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础。正如美国前哈佛大学校长的评价“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得而产生的最有效的法律上的发
15、明”。3364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不以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来说,可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有限责任意味着有限资本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这正是一人公司的吸引力所在。因为,如果一人投资者借助公司的形式从事生产经营而不能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就没必要去采取一人公司这种形式,而是采用独资企业的形式来经营,这样可以避免国家和股东双重征税的不利。4从上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人公司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既是一人公司的优点也是一人公司风险产生的根源,剖析它们对于了解一人公司风险发生的原因并控制风险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二)一人公司存
16、在的风险问题一人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面临各种风险,同时一人公司本身也会给其他市场主体带来风险。具体来说一人公司所带来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一人公司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长、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相互制约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的相互制衡不复存在,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重合。当公司面临风险的时候,股东就会把风险转嫁给外部人承担,债权人就变成了最大的受害者。例如:自我交易。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5领取超额报酬。一人公司的机构设置非常简单,通常是单一股东身兼数职,掌握着公司的人、财和经营大权,因此,它可以按照自己
17、的意愿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付给自己高额薪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支付给自己各种报酬。6272.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风险。由于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缺乏来自公司内部自我约束的力量,外部制衡力量往往因不易觉察来自内部的弊端,以致无法产生控制之能。7219公司极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对商业信用造成冲击。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商事领域,信用度还不高,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财会报表作假等丑恶现象经常见诸报端,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也仍然比比皆是,加之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信用缺失在我国已经成为一大危害,其影响和冲击是十分广泛和严
18、重的。一人公司的诞生将加重这一现象。因为,一人公司不仅彻底破坏了公司的社团性,使复数股东之间和公司内部的相互制衡不复存在,而且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维护也构成威胁,置有限责任制度于合法不合理的尴尬之中。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通常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经理而直接经营公司时,极易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提供担保或借贷,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难以区分,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如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一人股东的财产信用、商业道德和良知。再加上投资者“经济人”的本性,将
19、使一人公司较其它形式之公司更容易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这样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情况在频频发生后将引起人们对商业信用的怀疑,使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给社会带来的后果是造成经济的低迷。2逃避社会责任。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对社会的其他群体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因为从正面讲,公司的大量的存在,不仅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环境积极保护、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市场的繁荣、税收的积累及经济的高速的增长等发挥着难以估量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影响一国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的稳定。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一人公司体现着单一
20、股东的意志,较其它形式之公司往往只注重短期效益,存在严重的投机的心理,仅仅注意投资的汇报率而忽视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果在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股东容易只顾自己利益而置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由此可见,一人公司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一定的危害。83.给员工和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因为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再加上股东单一、高度集权,这就使得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混同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逐步掏空公司资产致使公司破产,损害公司员工的利益。一人公司资本具有单一性,在实践中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又大多为中小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资本少、小本经营,他们创办的一人公司大多是小公司,这些小公司本来自身
21、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就比较弱,一旦经营不善就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资、奖金的发放和社会福利的投保。加之投资者的短视行为,对产品的质量或服务质量难以有较高的保障。特别当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管理不当,致使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三)一人公司风险形成的原因一人公司的风险成因有:1.传统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在一人公司中失灵。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组织结构简单。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股东单一、
22、组织结构简单的状况使得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是身兼数职,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和承担;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他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可以做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92.一人公司财产和一人股东财产难以隔离。一人公司,股东既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公司财产处理,有事股东,股东想要逃避债务,只要把公司财产变成股东个人财产即可,而且这种做法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很难隔离,这就使得一人公司债权人面临的风险要比非一人公司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大得多。3
23、.一人公司股东容易滥用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最具有诱惑力的就在于其有限责任原则。在一人公司里,一人股东仅仅以其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将风险从股东转移到公司自愿或不自愿的债权人身上,加上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难以隔离,就使得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来规避风险。4.一人公司股东容易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为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用其独立财产独立承担全部债务提供便利值所需,避免股东受公司债权人直接追索的屏障。在一人公司中,一人公司的股东便可代表公司意志,加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哪一分离,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创造了条件。许多投资者之所以选择一人公司而不是独资企业,就是看中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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