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衡机制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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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制衡机制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制衡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制衡机制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股权结构失衡问题,主要表现在黄事会独立性较弱,从属地位的监事会监督职能虚化,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不够完善,上市公司独立黄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的冲突等方面。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应明确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加强公司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意识,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黄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一、公司治理的意义及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一)司治理的意义 公司治理(CorporationGov
2、ernance)这一概念在20世纪3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首次提出。目前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国内外公司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公司治理不仅强调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组成、权利和运作机制,更关注的是各个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制衡关系。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在激励与约束中达到权力制衡,以此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在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等的不同,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致分为大陆法系型和英美法系型。有效的治理结构并不完全由立法设计,而只能在公司
3、法规定的架构内,在公司的运营实践中具体构造并不断完善。在英美法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大陆法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吸收劳方参与公司管理,强调公司的稳定发展。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在董事会之外设有监事会或监察人。以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不同为标准,存在着双层性与并列型两种模式。我国采取的即是并列型的模式,监事会和董事会同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当然,其中的职工监事和职工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此外,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设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在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基
4、础之上,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而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 二、我国公司治理中制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 1.在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上,吸收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参与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5、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6、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第11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实行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这种作法既可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制衡机制的建立。同时这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2.明确规定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权及地位。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首先采用列举及授权公司章程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公司各组织机构的职
7、权,明确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在公司法所列举的股东会的职权中,体现出了其作为权力机构的地位;而且依据公司法第38条列举的第3,4项职权,即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体现出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监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依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执行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作为业务决策机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
8、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是公司的监督机构,通过对公司的财务检查以及对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达到公司各组织机构之间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3.赋予股东的诉权。为了保障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约与平衡机制的有效建立,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诉权,包括提起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的权利。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
9、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求实现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我国顺应了国际潮流,在公司法第150条、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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