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DE司法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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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 目: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 院(系): xxxxxxxx 专业年级: xxxxxxxxxxxx 姓 名: xxxxx 学 号: 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 xxx xxx 2012年4月9日论我国宪法的司法化摘 要宪法司法化最初起源于美国,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司法化是指当穷尽所有法律法规之后仍然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情况下,宪法可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且这种依据应该符合宪政精神。在我国,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并未进入司法程序,宪法司法化仍是个陌生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孙志刚案件、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等一系列
2、案件的出现,宪法司法化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深入探讨,宪法司法化日益走进人们的身边。为了使宪法能真正的以实施,也为了它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进入司法程序势在必行。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司法审查违宪审查On China s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constitutionAbstractThe judici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first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development has become the world common practice. The judiciali
3、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refers to the exhaustion of all laws and regulations still cannot guarantee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cases, can enter the judicial process, as the judges to judge the legal basis of the case and the evidence should accord with the spirit of constitu
4、tionalism.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fundamental law, but did not enter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judici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still a strange concep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Sun Zhigang case, Qi Yuling v. Chen Xiaoqi, infringement of right educational right and a se
5、ries of cases arise, the judici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y the academic circles and the practical realm of 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increasingly into people. In order to make the constitution will be true to the implementation, but also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6、 the constitution into the judicial process be imperative.Key Words: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judicial review, judicial review目 录PINGDINGSHAN UNIVERSITY1一、宪法司法化的起源1二、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和类型1(一)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1(二)宪法司法化的类型2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3(一)宪法司法化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必然要求3(二)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3(三)宪法司法化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所在
7、4四、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5五、我国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7(一)公民民主意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7(二)人们对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误解7(三)制度上的缺陷8六、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的一些建议9(一)要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就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9(二)党应该在司法化的进程中起推动作用9(三)应该提高广大民众的民主与宪政意识9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致 谢13一、宪法司法化的起源 宪法司法化并不是随着法的产生而同时存在的,它也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宪政的必然产物。宪法司法化最初起源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其判决中宣
8、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相抵触地法律无效”。该案奠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使美国的宪法一开始就具有法律效力。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得宪法成为了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宪法可以直接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从而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二、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和类型(一)宪法司法化内涵的界定关于“宪法司法化”,有学者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或“宪法的可适用性”,其主要内涵是指宪法像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宪法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上的规定,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来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宪法司法化
9、指是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依据宪法作出判决,将宪法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法律依据即司法适用,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公民权利被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的即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最根本的保障,如果宪法不能发挥这一根本作用,那么它的存在将成为一纸空文、毫无意义。(二)宪法司法化的类型一般认为,世界范围内宪法司法化模式构造大体有美国普通法院型、法国宪法委员会型和德国宪法法院型三种。在美国,无论是其宪法诉讼机制的产生还是从宪法诉讼的早期运作来看,它都是本着解决宪法冲突,维护宪法秩序而设计和存在的。虽然美国宪法1803年通过审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了美国由普通法院
10、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此开创了被一些学者认为的宪法司法适用的先河。法国则采取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以此作为宪法监督和保障机关,并积极介入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案件之中,通过有影响力的案件审判,实现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而德国、奥地利等绝大多数欧洲国家宪法问题则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处理裁决。这些宪法法院相对独立,对涉及宪法权利问题的案件享有垄断性的管辖权,受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公民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可以这样说,无论是美国型宪法诉讼还是法、德等国宪法法院(委员会)型的宪法司法化,都在维护本国宪法秩序,保障宪法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事实证明,宪法司法化在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已经得到广
11、泛认可,并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一)宪法司法化是切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党的十六大则进一步提出党要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党要坚持依宪执政。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的统一,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很难想象,在我们这样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如果对宪法的实施只是停留在口号和学习上,而不能让宪法进入司法程序,使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规定的内容在司法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那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2、就会失去根本的法律保障,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治进程也会因此受到损害。(二)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迫切需要伟大导师列宁说过一句名言:“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这是宪法精神的根本和核心所在。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基于公民人权保障的需要,宪法这个传统意义上的公法,其调整范围也大为扩展,呈现日益适用于调整私法关系的趋势,很多情况下还能直接引用到调整私人间的争议上来。“宪法规范的潜在效力在任何场合下都是不能完全忽视的”或者说“宪法规范至少应在那些实质性的宪法价值受侵害的纠纷中间接的发挥效力。”5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权利更多表现在私法领域。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修正中,在第三十条增
13、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就充分说明我国立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重视,也是这次宪法修正中一个耀眼的亮点,并与当代国际宪法发展演变趋势相接轨。我们强调宪法具有私法的特性,就是要使宪法能用之于百姓,施之于法院,从而更贴近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只有当普通百姓在自己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并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也能拿起宪法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宪法的最高权威才能树立,宪法也才能成为亿万百姓心目中的根本大法。(三)宪法司法化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所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我们应对法律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法律应该包
14、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的形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严格执行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基本原则。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我们说人民法院不但负有维护宪法尊严的义务,更有全面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而宪法实施在司法领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就是实行宪法的司法化。四、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当前,中国的宪法还没有实现司法化,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现实中没有此类案件的发生。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九十年代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此案经过枣庄中院一审后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山东高院在审
15、理中认为这是个涉及宪法适用的案件,于是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批复:“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虽然此案最后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结案,但是此案涉及了了宪法的司法化问题,这一社会现实向我们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要求。不久,孙志刚案件又在广州发生。齐玉苓案件涉及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否直接引用宪法作为裁判的依据的问题;孙志刚案件涉及的是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这两个案件曾经引起法学界激烈的讨论,人们也期望着能以此为契机,通过这
16、两个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能在中国实现宪法司法化。其实,宪法的司法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一种意识的转变或者制度的设计而已。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是它作为法律,应当具有法的特征,即“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和普通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或者说是宪法作为法所具备的一般性质”。正如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所说的“所谓宪法,不过是被法官所奉为宪法的法律而已”。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具有可诉性,能够被司法机关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宪法作为法理所当然应该具有可诉性,否则,它就不能被称之为法。 当前,中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我们已经结束了传统的、缺乏灵活性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健康发展。“计划经济是人治的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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