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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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完善2011年第7期第29卷(总第132期)毕节学院JOURNALOFBIJIEUNIVERSITYNO.7,2011Vo1.29GeneralNo.132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完善刘成贺(中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44)摘要: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着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体系尚未构建.沉淀资金缺乏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监管操作性差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一是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法规;二是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门等为辅的监管体系:三是完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和利息分配;四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监控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
2、淀资金;监管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059(2011)070097一O4第三方支付是指作为第三方的非金融机构在买方,卖方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并向交易关联方提供交易资金代管和货币清算服务的一种担保支付方式.它较好地解决了买卖双方货与款的囚徒博弈问题.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着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健康发展,从而限制了虚拟环境下资金流的发展,成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本文特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现在可依据的是三个参考,一
3、个办法,一个细则.三个参考,即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一部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简称一号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5年1O月26日起施行),一个征求意见稿(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11日发布);一个办法,即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一个细则,即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电子支付中的电子签名效力问题.一号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其接受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因当时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刚刚起步再加上对于第三
4、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定位学界争议颇大,故对于作为电子支付指令转发人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并未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把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管理,并对其设立,审批,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框架虽已搭建,但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监管法律依据层级较低,主要是部门规章,效力自然不大;二是有关规范性文件仍处于征求意见状态,需要进一步整理完善.(-)监管体系尚未构建收稿日期:2011-0522作者
5、简介:刘成贺(1976-),男,河南安阳人,中州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97?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但是,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综合性,涉及到网络运营和结算业务.这些业务的某一部分分别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门的监管范围,问题是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全面监管.监管体系尚未构建.(三)沉淀资金的监管尚有缺陷为了防止沉淀资金被非法挪用,降低因第三方支付机构暂停经营,转型,并购重组或倒闭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向有关主体缴纳保证金,这在学界取得了共识.但对于保证金向谁缴纳有两种意见:一是向中央银
6、行缴纳保证金,二是向商业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由商业银行对消费者账户进行托管.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采用了沉淀资金客户备付金制度,其相应规定如下:1.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归属备付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只能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转移,而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2.开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家银行为备付金存管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拥有开设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权限.分公司的备付金只能存放在总公司所开设的备付金存款专用账户.3.存管银行的存管义务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
7、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指导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存管银行负有备案义务,应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存管银行负有监管义务,对违规使用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应当予以拒绝,对于违法使用备付金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4.实行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问题时,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备付金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沉淀资金客户备
8、付金制度引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值得肯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和利息的归属等问题上,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未作出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四)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监管操作性差网络交易的匿名性,迅捷性,加上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找到了新的乐土.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资金的来源去向,交易是否为真等难以识别,致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贿赂,赌博,诈骗,信用卡套现,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1】对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就成了现实的选择,美国就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重点放在了交易过程
9、.翻我国有关法律缺乏对交易过程监管的具体有效措施,仅仅是笼统的规定,操作性较差.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完善(一)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法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框架虽已搭建,但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立法,提供制度资源供给.早已传言要出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和公布近六年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需要尽快正式发布.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已被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后,更应尽快出台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重点规范第三方支付信用风险,资金交易安全,网上违法活动,网络交易权利义务平衡,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协调?98?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
10、构,人民银行等之问的关系.而对于作为部门规章的有关第三方支付的参考依据,在条件成熟时,应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增强其效力等级.(-)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门等为辅的监管体系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选择上,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都难以涵盖第三方支付的全部.从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体系来看,美国,欧盟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以中央银行或专门的金融管理当局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翻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从事的结算清算业务也契合了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所承担的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另外,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可能引发风险,第三方支付还会影响货币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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