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的比较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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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古国的比较法研究第27卷第12期2009年12月河北法学HebeiLal,&ienceVo1.27.No.12Dec.,2009蒙古国的比较法研究蒙古阿穆尔萨纳珠格涅着白巴根译中图分类号:DF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9)12-0029-03尽管世界上存在着人口数量和宗教类型的不同,内陆国或非内陆国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否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各国仍然在推进全球化.在这一历史性时刻,通过签订合作协定以及建立国际组织,各国正在努力相互协调其法律制度及其行为.这一事实为我们提供了合作研究和增进理解的可能性.在蒙古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发展框架下,法律改革取得了
2、成功.法律改革是在蒙古国的国情与世界标准的框架下启动的.这一广泛而多方面的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构成其基础的是1992年制定的蒙古国宪法.值得一提的是,虽然遇到了许多曲折,但法律改革体现了与宪法原则和概念的一致.1998年,国家大呼拉尔(国会,译者注)通过了蒙古国法律改革方案.该方案指出:”法律改革应该尊重国情,历史传统以及本国的法律制度,而且要与世界各国的法律趋势和国家利益相吻合”.根据蒙古国法律改革方案可以提出以下八个方面的改革趋势:第一,改革立法体制,这是法律改革的基础;第二,法律的履行以及形成新的履行机制;第三,以国际上承认的国际法规范为基准,使蒙古国的立法体系与其相协调;第四
3、,利用新的方法组织法律研究;第五,改善法学教育质量,为律师教育和训练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六,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有效,快速以及准确的法律信息服务系统;第七,形成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第八,确保人权法的实现.这些活动是相互关联,不分主次的.但重点是立法体系的改革.没有立法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其他问题是很难得到解决的.蒙古国废除了近2万个政府法律规范(涉及到总理府,各部委以及特殊权力部门),1980年后半年,建立了良好的法律改革基础.通过1990年3月的宪法修改,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逐渐得到了认可.同年5月,为建立新的政治体制框架,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宪法修改法.根据这一法律,首先选举出人民大呼拉尔
4、.大呼拉尔负责选出小呼拉尔,其代表由多党成员构成并承担常务工作.1990年7月,上述工作得到了完成.在此期间,约有40部法律得到通过,这些法律保证私人财产关系,银行体制,财政与新的市场关系,它们一起构成了新宪法的基础.1992年的新宪法取代了自2O世纪20年代至90年代存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法律协调与法律改革之间的关系,宪法附则与宪法一起得到了通过.根据这一法律,使立法和宪法相互协调的工作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但实际上,到现在为止,这一工作还未很好地完成.1992年至1993年,大呼拉尔通过了近干部法律,包括制定新法,法律的修改,国际条约的批准以及关于法律的修改规则.2009年6月30日,
5、400个法律法规在蒙古国得到实施.针对20年的国家大呼拉尔的工作应该提出一些批评,这样做才有利于立法工作者将来的工作.例如,在通过一项法律时缺乏原则和理念;法律之间缺乏衔接性;没有使用恰当的法律术语;在议会法层次上对行政决定的否定;规则的重叠;在立法过程中过高评价外国法等.尤其是没有考虑宪法和本国的法律体制而盲目移植外国法,这体现在法律实施的缺陷上.而且,这一做法将会削弱法律发展.蒙古国是拥有8O年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其大陆法与其宪法相一致.关于证明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工作已经完成了.大陆法国家已经经历了实践性阶段,例如,为律师和学生的法律实践提供帮助,律师和学者研究司法判决并发表其成果.
6、另一方面,英美法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成文法.我们应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在将来利用稳定的和全球化的法律体系.这不是一个梦想和蓝图,而是我们所面收稿日期:2009-08.10作者简介:阿穆尔萨纳珠格涅,蒙古国科学院社会学,法学与哲学研究所主任,教授,博士;白巴根,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译自阿穆尔萨纳教授在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东北亚比较法国际研讨会”上提交的英文报告.29临的现实.蒙古国与德国,日本,美国,俄罗斯,韩国以及中国等许多国家建立了友好关系,我们必须学习和研究这些国家的法律,同时也要把蒙古的法律介绍给这些国家.尤其在经济领域里,我们有必要签署更多的协定以协调与其他各国
7、之间的法律问题.自1990年开始,蒙古国一直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保持着联系并取得了一定的合作成果.蒙古国是联合国组织的成员,正在研究和参考其下级组织如WTO,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以及世界邮政联盟的国际文件和规则.因此,在根据蒙古的国情和大陆法体系建立本国的法律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上述因素.很明显,亚洲国家如日本和中国的法律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是十分有益的,尤其是1980年开始的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蒙古语和中国语的法律翻译书籍出版后给学习和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例如,2007年,蒙古国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以及蒙古
8、国法院判决执行法已翻译成中文,由中国法学会,蒙古国立大学和内蒙古大学出版.2009年,关系到民事,家庭,专利,公证,仲裁和广告的16部蒙古国法律被译成中文,由中国法学会和内蒙古大学出版.蒙古国外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法律协会,蒙古国立大学比较法和国际法研究中心联合编撰了三卷中国法并用蒙文出版了第一卷.该卷包括宪法,商标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电子签字法和外商法等l4部法律.这些研究成果将会对两国比较法有兴趣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教师以及学生产生很大的帮助.1994年,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了蒙古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规定:”与外国开展平等的交往并不意味着在各个方面采取相同的态度和立场,它意味着加
9、强互信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建立互利互惠的关系.在与各外国发展友好关系时注重蒙古国的国家根本利益,在与国家利益无关的情况下应保持中立.”1994年,国家大呼拉尔通过蒙古国外交关系法.该法规定:”蒙古国遵循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发展与各国的外交关系.即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边境的神圣不可侵犯,自决权,不干涉内政,协商解决争端,人权,自由与相互平等合作.发展与俄罗斯和中国的外交关系是蒙古国对外关系的重点,但不能盲目追随这些国家.在考虑传统和经济关系的同时,平衡发展睦邻友好关系.”通过与邻国在政治,经济,科学与人文科学领域的合作,根据上述原则参与地区事物,蒙古国的比较法研究得到了广泛的
10、发展.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体系,蒙古国应该积极开展比较法的研究和教育.比较法研究对蒙古国来讲将会发挥如下积极的作用:即促进蒙古的稳定发展,参与全球化并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发展互惠互利关系,维护传统,建立恰当的法律体制等.比较法和法律改革具有直一30一接的关系.在蒙古国比较法研究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保存于蒙古国立图书馆的历史资料表明,1924年蒙古国在制定宪法时,起草者研究和参考了英国,美国,瑞典以及韩国的有关法律制度,国家体制以及宪法制度的文献.2009年,我们完成了这项研究工作,并出版了各国宪法研究一书.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初期,蒙古国研究人员大量使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更多的律师也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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