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及香港IPO制度简介及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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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及香港IPO制度简介及比较本文将简要介绍并比较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IPO制度,以期能对我国IPO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起到借鉴和启示作用。一 美国IPO制度简介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5(c)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发出对于任何证券的“要约”,除非已提交一份有关该证券的“注册说明书”(registration statement);第5(a)(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任何证券,除非有关该证券的注册说明书已“有效”(effective)。任何企业在美国的IPO也必须满足这些要求。(一) IPO三个阶段:“注册说明书提交前”、“等待”及“注册说明书有效后”根据以上所述1933年证券法第5条对证券公开
2、发行的要求,一个美国IPO大致可按注册说明书的提交及有效分为三个阶段:“注册说明书提交前”、注册说明书提交后的“等待”及“注册说明书有效后”阶段。在发行企业提交有关该企业股票的注册说明书之前,1933年证券法第5条禁止任何对该股票提出的“要约”,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销售当然也被禁止)。在此,“要约”不仅限于美国法律含义下的如被接受即能构成合同的要约,而是被定义地非常广泛,包括任何为一定互换价值售卖股票或股票权益的要约或尝试,或任何寻求为一定互换价值购买股票或股票权益的要约的行为 见1933年证券法第2(a)(3)条。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把任何可能酝酿股票市场或引起公众
3、对该股票兴趣的公开活动或言论都视为要约,该类活动或言论因此禁止在这一期间做出。为了不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推广活动,在此期间,进行IPO的企业仍可发布以往定期发布的有关其日常经营活动的事实性信息,但该信息只可发布给以非投资者身份行为的人使用 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169条。另外,美国证监会最近引入一个规则,企业只要满足下列要求就可确保任何发布于注册说明书提交前30天或更早的信息不被视为被禁止的“要约”:该信息不提到任何股票发行、该信息由发行企业或任何代表发行企业的人发出、发行企业使用合理措施防止该信息在注册说明书提交前的30天内继续传播及公开 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163A条。 如果
4、任何企业违反规定而在注册说明书提交前发布任何“要约”信息,美国证监会可能采取各种惩罚措施,例如推迟宣布注册说明书有效直到其认为违反规定的信息的作用已消失、要求将该信息包括在公开招股书中、对于发布违反规定的信息的人做出行政处罚等等。在实际中,在此期间,发行企业在任何信息发布之前都会征求其律师的建议,以确保不违反本条规定。当发行企业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说明书后,进入“等待”期。在此期间,任何销售仍被禁止。口头的“要约”可以自由做出,书面的“要约”也可做出,但只能通过下文所述的“初步公开招股书”的方式做出(而不能以任何其它书面形式做出),只要该初步公开招股书是已通过EDGAR系统(有关该系统的介绍见
5、下文)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包含几乎所有须包含在“最终公开招股书”中的信息。“书面”的定义非常广泛,可能包括任何录制的、非现场直播的电子影像材料,而现场的、实时的陈述视为“口头”(无论是否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地或是否有听众录制该实时陈述)。另外,美国证监会最近引入一个“自由招股书”概念,从而允许使用非上述初步公开招股书形式的书面“要约”(例如股票定价单)。对于IPO来说,该“自由招股书”必须与一个包含股价范围的公开招股书一起,或在一个包含股价范围的公开招股书发出之后,才可以发布。而且任何“自由招股书”必须在首次使用的当日通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并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当注
6、册说明书被宣布“有效”后,进入“有效”期。在此期间,股票销售可以做出。与股票销售相关,美国法律对于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的义务有详细的规定:(1)随销售确认函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1934年证券交易法实施细则第10b-10条要求股票经纪人在股票销售交易达成时或之前送交该股票购买者一份书面通知,确认该股票销售交易的日期、时间及所购股票的名称、价格及数量等等。同时,承销商、经纪人或发行企业必须在销售达成的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每一个股票购买者一份文本最终公开招股书或一份简短的销售确认函 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173条。;(2)随注册的股票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1933年证券法第5(b)(2)条禁止为销售
7、或销售后送达目的“携带”注册了的股票,除非该股票与一个公开招股书一起“携带”或一个公开招股书已在此之前已送达;(3)二级市场销售的最终公开招股书送达义务:对于IPO而言,在注册说明书被宣布有效的25天内,在二级市场销售股票的股票经纪人必须在送达已销售的股票或销售确认函的同时、或之前、送达最终公开招股书 见1933年证券法第5(b)(2)条,第4(3)条及实施细则第174(d)条。美国证监会于2005年引入一条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最终公开招股书已通过EDGAR系统提交给美国证监会,那么以上最终公开招股书的送达义务即视为已满足 见1933年证券法实施细则第172条。(二) 注册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一
8、般地说,一个美国国内企业的IPO注册说明书必须按Form S-1 附件1请见截止于2009年8月31日的Form S-1。的要求来进行。 而Form S-1的具体要求则由Regulation S-K(法律信息披露要求)及Regulation S-X(财务信息披露要求)来规定。除了一个满足Form S-1、Regulation S-K和Regulation S-X要求的注册说明书(包括所有要求的附件 见下文)之外,进行IPO的企业基本不须向美国证监会提供别的文件或材料。按照Form S-1的规定,一个IPO注册说明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开招股书”(prospectus)。公开招股书既是I
9、PO的市场推广文件,同时也是IPO的法律责任文件。IPO公开招股书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封皮、招股书简介、风险因素、资金用途、股价摊薄表、管理层关于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的讨论及分析、业务描述、管理层成员介绍及其收入、关联方交易、主要股东及管理层持股表、股票分销计划、以及审计报告。美国证监会通过Regulation S-K及Regulation S-X对以上每一部分应包括的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及要求。第二部分是一些不需包括在公开招股书中的信息。任何人都可通过美国证监会公共阅览室或美国证监会的EDGAR系统得到该信息。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发行及分销费用详细列表、有关董事及高管法律责任的任何补偿安排、发行企业的
10、任何近期未注册的证券销售、以及一些美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企业因公开招股所应做出的承诺(例如发行企业必须陈述美国证监会认为对董事及高管法律责任的任何补偿安排违反1933年证券法的精神从而不可通过公共权力强制执行,并同意在面临这一问题时,交由法院裁定)。另外,第二部分还要求进行IPO的企业随注册说明书通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若干附件文件。Regulation S-K对什么文件需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有详细的规定 见Regulation S-K,Item 601。主要的附件包括承销协议、公司章程、有关股票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所有重大合约(包括企业运营的重大合约,例如重要的购销合约、授权合约、租约,以
11、及任何董事、管理层成员和重要股东所签署的合约)。除了包括Form S-1明确要求的信息外,一个IPO注册说明书还必须提供任何其它使得现有披露完整及不具误导性的信息,以及任何其它对于投资者购买股票而言意义重大的信息。最后,按Form S-1的要求,一个IPO注册说明书必须由招股企业、其主要执行官(通常是首席执行官)、主要财务官(通常是首席财务官)、主要审计官、及至少一半以上的董事来签署 1933年证券法规定所有签署注册说明书的人需对该说明书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详见下文(第九部分,“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三) 通过EDGAR 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注册说明书及缴付注册费IPO注册说
12、明书(包括任何要求披露的附件)必须以电子的方式通过EDGAR系统 EDGAR系统地全称是“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及取回系统”(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Analysis, and Retrieval System)。美国证监会从1983年开始发展电子信息批露系统。通过长期试验运作后,从1993年起开始逐步要求所有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必须通过EDGAR系统以电子方式递交。提交给美国证监会。通过EDGAR系统提供文件分一般提供和保密提供两种。通过一般方式提供的文件不仅意味着该文件已通过EDGAR系统提交给美国证监会,还意味着该文件会通过EDGAR系统在向美国证监会
13、提交的同时向所有的社会大众公开。通过保密方式提供的文件只有美国证监会可以得到。所有美国企业的首份注册说明书(包括任何要求披露的附件)都必须通过一般方式向EDGAR提交,从而在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同时向所有的社会大众公开 为吸引外国企业来美国上市,美国证监会允许外国企业的首份注册说明书以保密方式递交,直到企业确认美国证监会完成审查流程后才需将注册说明书向公众公开。在实际中,在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同时,发行企业会按惯例给美国证监会提供几份纸质注册说明书以方便其审查。按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包括IPO,必须在提交首份注册说明书的同时按拟发行证券的估计价值缴付注册费。截止2009年10月30日,IPO的注册费
14、是每1百万美元55.80美元。(四) 美国证监会对于注册说明书的审查当一个企业通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注册说明书后,美国证监会会按照Form S-1、Regulation S-K、Regulation S-X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审查注册说明书并提出问题及修改意见。原则上说,美国证监会只是挑选性地审查注册说明书,而不是审查每一份注册说明书。而审查也可分为全面审查及有限审查(例如只审查法律披露或只审查会计披露)。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IPO注册说明书都会被全面审查。与很多国家的类似审查不同,美国证监会的审查只关注注册说明书及公开招股书是否完全遵守了信息披露要求,而不审查该项招股的实质即不
15、判断该项投资是否是一个好的投资,例如进行IPO的企业是否面临任何实质性问题或重大风险。只要美国证监会认为注册说明书及公开招股书按要求披露了所有对于投资者投资该企业而言的重大信息,而无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美国证监会就可以宣布该注册说明书有效。即使一个企业有种种重大问题,充满对投资者的风险,只要其注册说明书及公开招股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这些问题及风险,美国证监会也不会否决该企业的IPO 当然,在实际中,考虑到其所承受的风险及其声誉,承销商不会同意承销有重大问题的企业的IPO,而投资者也不会购买这些企业的IPO。美国证监会通常会安排两组职员分别从法律披露(由职员律师进行)及会计披露(由职员会计师进行)
16、角度全面审查IPO注册说明书。审查分别由11个办公室进行,每个办公室配有25到35名专业人员(主要是律师及会计师),分别对应11种不同的行业种类:(1)医疗及医保、(2)消费者产品、(3)计算机及网上服务、(4)自然资源及食物、(5)组合金融,运输及娱乐、(6)制造及建造、(7)金融服务、(8)房地产及商业服务、(9)饮料,衣服及医疗、(10)电子及机械、(11)通讯。美国证监会通常会在一个企业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注册说明书初稿的一个月后向发行企业发出首份问题及修改意见函。该企业可以按照该意见函通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就该意见函的解释函及相关的注册说明书修改稿。美国证监会对此修改稿
17、进行审查后通常会有进一步的问题及修改意见。一般地说,有关注册说明书修改稿的意见函会在该修改稿提交后的5到10工作日后发出。该企业可以通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作进一步解释及修改注册说明书。在整个过程中,发行企业会会与承销商、发行企业的律师、承销商的律师、及审计师所组成的工作组通力合作以求答复美国证监会的所有问题。如有需要,发行企业也可以安排电话会议与美国证监会职员讨论某些重大分歧。如此往复几次(少则3次,多则4到5次甚至更多)当美国证监会认为注册说明书已满足了信息披露要求后,美国证监会就会通知发行企业其对于该注册说明书没有进一步的意见。与首次提交的注册说明书一样,任何注册说明书的修改稿在通
18、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同时会经该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开。而美国证监会关于注册说明书的各份意见函及发行企业对于各份意见函的回复函不会在通过EDGAR系统发出的同时向公众公开,但会在整个审查过程结束后的45天或之后通过EDGAR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开 此公开规定是美国证监会的一项新政策,只适用于2004年8月1日后提交的注册说明书。(五) 推广及销售在美国证监会通知发行企业其对于注册说明书没有进一步的意见或发行企业、承销商及各自律师认为与美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反复不会造成对注册说明书的重大变更后,如果市场条件允许,发行企业即可批量印刷并分发初步公开招股书,从而开始股票的推广及营销过程。按美国证监会
19、规定,该初步招股书的封面必须包含一个明显的声明,指出该招股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并可能改变,发行企业在已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说明书有效之前不能销售股票等信息 见Regulation S-K,Item 501(b)(10)。在实际中,该声明通常以红色字体印刷,因此初步公开招股书俗称“红皮书”或“红鲱鱼”(red herring)。另外,对于IPO来说,初步公开招股书的封面必须提供一个“诚实的”最高IPO定价范围及最高售股额估计 见Regulation S-K,Item 501(b)(3), Introduction 1(A)。在股票推广及营销过程中,承销商会安排一系列发行企业高管与潜在投资者(包括机
20、构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证券营销人等等)之间的会议,俗称“路演”。该路演会议可以是面对面的会议,也可以是通过电子传媒的虚拟会议。IPO路演通常持续两周时间。美国证监会对于路演会议中可以使用及分发的“书面”材料有严格的规定,而对“口头”陈述没有严格规定。“书面材料”的定义非常广泛,可能包括任何录制的、非现场直播的电子影像材料。而现场的、实时的路演视为“口头”陈述(无论是否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地或是否有听众录制该路演)。一般地说,美国证监会唯一允许使用的“书面材料”是前文所述初步公开招股书,只要该初步公开招股书是已向EDGAR系统递交的注册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包含几乎所有的须包含在“最终公开招股书”中的信
21、息。另外,路演中也可使用前文所述的“自由招股书”,而任何该“自由招股书”必须在首次使用的当日通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并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在最常见的“包销”(firm commitment)安排下,承销通常由一个承销团(syndicate)进行。承销团会承诺从发行企业以一个统一折扣价购买所有股票,然后再以一个统一公开发行价转售出去。当所有的路演结束后,而且主承销商已收集到足够的购买意向并计入到簙计中后(book building),主承销商会与发行企业会晤决定IPO的公开发行价格。在此过程中,发行企业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结果,自主决定发行价格,而美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
22、机构)不参与定价过程中或对定价提出任何意见(因定价而引起的披露问题除外,例如公开招股书中有关IPO筹资的用途及管理层对于财务状况及运营结果的讨论及分析等披露可能会与定价高低有关)。定价通常在定价当日收市后进行。定价之后很快(通常在定价当天)发行企业会与承销商团签署承销协议,规定IPO的定价、股票交收及结算的条件、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定价的当天,美国证监会会应发行企业要求加速并宣布注册说明书有效(美国证监会会通过EDGAR系统通告公众该注册说明书已有效),股票销售、交收及结算从而可以开始。一般地讲,美国证监会实施细则要求股票交收和结算在定价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俗称“T+3”) 见193
23、4年证券交易法实施细则第15c6-1条。在这个期间内,IPO项目组会完成最终公开招股书(主要是将股票定价和发行规模信息加进公开招股书)并完成结算所需的其它文件。同时,发行企业会通过EDGAR系统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最终公开招股书,并批量印刷该招股书由承销商或股票经纪人分发给投资者。另外,对于股票分配而言,承销商拥有几乎 FINRA Rule 5130禁止在某些绝对的自主权,可以自由决定将IPO股票分配给任一投资者,因此往往与承销商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机构投资者或股票经纪人可以获得较为有利的股票份额。美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股票必须平均分配给投资者、或必须将一定份额分配给零售投资者。(六) 确保IPO符合美
24、国各州的证券法(统称为“蓝天法”)除美国联邦法(如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外,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证券法律管辖在本州内进行的股票推广及销售。一般地讲,各州的法律都会像联邦法一样要求股票在该州推广及销售之前必须到该州的相关监管部门注册。另外,与联邦法只监管信息披露不同,各州的证券法经常对于证券发行有实质性即值得投资性的要求。原则上说,一个美国IPO除了要满足联邦法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其进行股票推广及销售的每一个州的证券法律的要求。但是,1933年证券法第18条规定任何州的注册要求、对招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对发行企业或招股的优点或值得投资性的要求不得适用于任何“全国性交易证券”,所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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