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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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 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李建龙,黄金洪摘要:介绍了我国有关艺术品交易的法规建设情况,分析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拍卖法有关规定存在的不足。针对艺术品市场“五假”盛行的情况,对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5条和拍卖法第61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建议规范建立艺术品权威鉴定机构、制定专门的反欺诈法。 关键词:法制建设;艺术品;市场;反欺诈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0)11-0045-03作者简介:李建龙(1971-),男,福建永定人,厦门理工学院(福建厦门361024)人文社科系讲师,从事民法学研究;黄金洪(1971-),男,厦门理工学院
2、文化传播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文化产品的需求日渐升温,艺术品的收藏与投资成为时下可与股票相提并论的经济热点。但是,有关艺术品买卖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艺术品市场赝品泛滥,缺乏诚信,一些虚假炒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加强有关法制建设,加强艺术品市场监管,是维护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一、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概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艺术领域曾经一度繁荣,但是由于特殊的政治形势,艺术领域的法制建设却一直比较落后。”1改革开放后,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才开始起步。为加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1979年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国画展销、收售、
3、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国务院批转了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这两个文件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当时艺术品经营的混乱局面,规范了市场。1990年和1992年,为加强对涉外文化艺术展览的管理,文化部先后出台了文化艺术品出国(境)和来华展览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的意见。1993年,文化部又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美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美术品出厂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1994年11月25日,文化部发布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这是当时艺术品市场管理唯一的一部部门规章,对于繁荣和培育艺术品市场、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推动作用。1997年
4、、1998年和2002年,国务院有关机构相继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和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对美术展览活动广告和艺术档案的管理。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经过修订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中文化行政部门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对美术品拍卖单位和拍卖活动的审批及国内美术品展览、比赛的审批,强调由市场来调节美术品经营行为,并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首次允许外资进入。新办法对于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引导美术品经营单位规范执业、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和美术品经营单位信用档案
5、制度具有一定作用。 此外,与艺术品相关的著作权法和拍卖法也分别于1990年、1996年颁布实施。前者对于保护艺术品原创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展览权和发行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后者在规范艺术品的拍卖行为,保护拍卖双方的权益,促进拍卖行业的发展也具有相应的作用。 二、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的不足至今尽管已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但艺术品市场上的制假、卖假和拍假行为却愈演愈烈,折射出现行法制建设的无奈与不足。 从本质上讲,用来买卖的艺术品与普通商品一样,都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同的是,艺术品中含有更多的文化、历史和鉴赏价值,浸染着创作者的各种审美情趣。因此
6、,鉴定一件艺术品的真假优劣,评估其价值高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识,没有一定的学识素养则很难胜任这个工作。如鉴定一幅已故名画家务必对画家不同时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艺术观及其画风、技法等了然于心。这对于一般非专门的研究者而言具有较大的难度,即便是专门的研究者,穷其一生也不可能对历史上所有的名家名画研究透彻,从而做出绝对正确的判定。艺术品鉴定的难度,加上诚信道德的缺失,使得当前作为市场基础的鉴定、评估工作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一些真专家为个人利益而作的假鉴定,一些学力不逮的伪专家所作的乱鉴定现象,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鉴定行业的形象。在买卖中出现真假伪劣争议时,对于同一艺术品,不同鉴定专家或机构可能给出
7、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明确了造假者和售假者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如著作权法第47条对制作出售非法复制品和赝品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定,刑法第217条和218条规定了制作出售赝品的犯罪和出售非法复制品的犯罪。但是,有法难依。法律、法规对现实违法行为鞭长莫及的无奈,助长了艺术品市场“三假”的气焰。 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内容也不够周全。如2004年开始实施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我们知道,2003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文化行政部门对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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