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14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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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
2、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
3、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同时废止。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
4、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
5、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2金属槛栅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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