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江苏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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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包括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备案、接入电网服务、新建电源项目及配套送出工程(也称“接入系统工程”或“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设情况、为配合新建电源送出而需要补强的电网项目建设情况和相关
2、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管。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第四条 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监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电网企业、新建电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号码025-12398),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进行处理。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七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一)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
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取得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立项意见。(二)发电企业在新建电源项目取得立项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同时抄送电网企业。第八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一)电网企业应建立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接入系统服务的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工作时限,以及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并在企业门户网站上向发电企业公开。(二)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在制度生效前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第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
4、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一)发电企业在完成电源项目主体工程可研前,需同时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并开展向电网企业协商接入电网的衔接工作。(二)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并向电网企业申请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在发电企业提交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发电企业、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运行方式、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设计单位,并予以说明。(三)从电网企业获得的有关资料,各方在使用、保存和转移
5、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第十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一)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审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审查工作。完成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审核后,电网企业应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同时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并抄送江苏能源监管办。(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接到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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