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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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境内的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满足农牧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牧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
2、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五户。第六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履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程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农村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第七条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3、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 依照借款合同偿付贷款本息;(二) 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三) 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 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 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 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在全体成员偿还信用社所有贷款本息后,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前申请退出的,须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
4、信用社审查同意,方可退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清偿自身贷款本息前不准退出联保小组。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一致同意并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变更后,必须与农村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第十二条 联保协议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一) 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最低户数;(二) 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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