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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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保障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及附属机构。村镇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贷款包括法人客户贷款、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贷款。 第四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逐笔核贷、一笔一清的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用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
2、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 村镇银行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在客户部设立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查岗,调查岗与审查岗人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和管理人员承担,实现权利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 村镇银行对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和审批人负责制度。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立简洁、灵活的信贷授权审批机制,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的不同,实行分管行长、行长、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等分层次、授权审批制度。村镇银行要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是村镇银行日常信贷业务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核定相应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既要对有权审
3、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度制约作用。 第七条 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贷后管理人(不单独设立贷后管理岗的为调查客户经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二)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审议有效可行,否则无效; (三)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议资料要规范建立档案,由客户经理在完成审议环节后的15天内,移
4、交档案管理岗,并指定专人管理。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贷款条件第十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主要为村镇银行辖属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够按期偿还本息,借款用途合法。(三)村镇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四)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第十二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含1年),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含5年),长期贷款是指贷
5、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第四章 信贷业务操作基本流程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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