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實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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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方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1.11998年10月1日前,业主按购房款缴2%,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3号)1.298年9月30日至2003年8月31日,开发商按30元/平方,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文件1.32003年9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期间,购房者按2%缴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379)1.42008年2月1日后,购房者按当地建筑成本的6%交,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政策法律依据太多,相互冲突,且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未做为依据,实施有失公平,1. 法不
2、朔往,2008年2月1日以前从简,2. 2008年2月1日后从严,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要求,按用者自负的原则,由购房者缴交3. 2008年2月1日后缴交标准为按建筑面积20至30元/平方交首期维修资金,且建议注明20至30元/平方的是首期,以后每月续交4. 续交。以后每月专门另交0.1至0.5元的维修资金费用,票据由政府专门印制,属代收代支,每月制作缴交明细表给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委员会银行,即20至30元/平方的维修资金不得动用,而每月另缴的可以按计划使用缴交标准太多,会引起缴交方认为不公平,且有的表述是一次性缴交,有的表述是首期专项维修资金,998年10月1日前及2003.9
3、.1至2008.1.30均由购房者(业主)一次性缴交,会有一定的压力,且由于时间过久,部份单位已有变更,房价变幅较大(是按售房合同中的金额还是按二手转卖时价格较难统一),如果业主按购房款2%交付,一次性缴交困难较大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要求,由购房者按当地建筑成本5%至8%标准交,成本可能会年年随物价因素变动,以后难以有较统一标准1. 建议还是以每平方米多少元来缴纳,建筑成本会变,而建筑面积一经确权就变动不大,执行简单易行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方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2.198年9月30日至2003年8月31日,开发商按30元/平方缴交,依据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按总投资
4、的2%交由于建设部建住房1998213号于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由购房者交的规定,与广东省物业条例两个文件间有冲突,(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建议按用者自负的原则98年9月30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仍由购房者承担维修资金, 为20至30元/平方的首期,以后每月按0.1至0.5元/月的维修资金费用续交如果开发商已经消失或者破产,谁来承担,也存在问题且一般共识是,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
5、,作为建设单位(开发商),并不全是维修资金的受益方,而小业主(购房者)才是,现在其他先进国家(地区),收取维修资金以是用者自负的原则,且免税,以预算式收取。且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也采取由购房者承担的原则由于开发商在98年9月30日至2003年8月31日已经全额交税,现如果做为补交维修维修资金,可否做为税前列支如果仍要求98-10-1至03-8-31由开发商缴交维修资金的,为了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建议做为税前列支东莞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实施方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2.2开发商没有售出和保留的单位,由开发商缴交后,再由小业主向开发商缴交开发展已经预先垫支的维修基金,在销售时如何处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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