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治理困境与解决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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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治理困境与解决对策陆智强,熊德平,李红玉2011-10-14摘要:本文从中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背景和现状出发,描述了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利用博弈分析的方法,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以银监会主导的监督企业行为的治理机制不合理。利用组织行为学激励行为目标模型构建了一个新型治理机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治理机制,组织行为学一、引言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此确立了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政策,也掀开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序幕。蒋定之(2010
2、)认为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内在需求,也是农村地区的迫切愿望。可以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有利于民间资本进一步释放活力,对构建产权多元、竞争充分、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王曙光,2008)。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得到迅速发展。从银监会统计来看,截止2010年9月底,中国在三万多个乡镇仅设立村镇银行25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3家,而贷款公司更是只有8家,平均100个乡镇才有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什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速度如此之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难度较大,因此需要控制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张承
3、惠,2008)。银监会为此出台与意见配套的“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机构种类、资本限制、业务范围等都做了严格的规范与要求。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严格的监管标准似乎并没能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资金外逃、服务非农等“存量”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身上依然普遍,如刘渝阳(2007)对村镇银行试点调查发现,农户并没能成为村镇银行的服务主体,村镇银行对农户的贷款只占43%。此外,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还面临着资金少、信誉弱、网点少、风险高等发展瓶颈限制,与农村信用社相比缺乏根本性创新(何广文,2010)
4、。如果这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免由于资本逐利性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事实上,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是必要的,但政府行为必须以有效性为前提(熊德平,2007)。观察当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现状,政府以外部行政监管为主的治理措施似乎并不能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生根”、“发芽”。因此,本文从中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困境出发,依据组织行为学的激励行动目标分析范式,构建一种新型治理机制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本的“出逃”动机,并针对这一新型治理机制提出具体的实施建议。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困境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需求,银监会发布意见,鼓励各类
5、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而一旦各类资本通过银监会的审核标准、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双方实质上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银监会作为委托方,其委托意愿是要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新型金融机构作为代理方,其代理意图是获得金融市场准入许可并由此获利。然而,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就存在目标冲突,即委托方的目标是服务“三农”,而代理方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现实中农村经济作为“弱质经济”很难为金融机构提供获利保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必然会采取服务对象非农化、资金逃离等机会主义行为“逃离”农村。为了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的意愿从事经济活动,银监会目前主要采取以行政监管为主
6、的治理机制限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就是说,目标冲突是银监会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而银监会的监管能否有效阻止金融资本“出逃”是这一治理机制的核心问题。如果能够阻止,则这种治理机制就是有效的;反之,则这种治理机制是无效的。下面通过政府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资者间的博弈分析来讨论这一机制的有效性。假设博弈的参与方包括政府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资者(以下简称出资者);政府的行动由两方面构成:监督,不监督,即政府有可能对出资者的行为进行监管,也有可能不对出资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出资者的行动也由两方面构成:农业贷款,非农贷款,即出资者可以选择向“三农”贷款,也可以选择不向“三农”贷
7、款。从现实出发,假设博弈的规则是:出资者按规定应该向“三农”贷款,即进行农业贷款,但农业贷款的收益较低;如果出资者按规定进行农业贷款,则政府将会获得一定的收益,如果出资者违规只进行非农贷款,则政府的收益较低,此种情形假设为0;政府为了督促出资者履行承诺按照规定向农业贷款,可以选择监督出资者的行为,但是监督行为将会花费一定的成本;如果政府选择监督,而此时出资者违反了规定只进行非农贷款,那么政府将会对出资者进行一定的惩罚。由以上双方博弈规则可知,双方在各种情况下的收益可表示如图1。图1:政府与出资者博弈的支付矩阵在图1的支付矩阵中,S表示出资者按规定进行农业贷款时政府的收益,而且假设出资者不按规定
8、行事即不进行农业贷款时政府的收益为O;C表示政府监督出资者贷款行为的成本;Ri表示出资者进行农业贷款时的收益,R2表示出资者进行非农贷款时的收益,假设R2R1;W表示出资者进行非农贷款时政府对它的惩罚,而且假设政府的监督能够查出出资者的每一次非农业贷款行为并做出相应的惩罚。通过以上的支付矩阵可知,只要CW,那么政府与出资者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解就是(不监管,非农贷款),也就是说由于监督成本较大,政府不会去对出资者进行监管,出资者也不遵守规定而只进行非农贷款。那么CW这一条件是否成立呢?现实中,银监会由于受自身组织架构限制,无法对每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一对一的监管,这就使得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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