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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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学生姓名:学号:系部:金融系专业:金融学指导教师:提交日期:2011年3月20日摘 要金融自由化浪潮下金融一体化、金融创新的盛行,使得各国原来的监管机制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各类金融风暴的频繁爆发,尤其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让各国深受其累,对各国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在金融监管领域,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分业监管体制,难以对已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以及具有多重风险色彩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由于我国存在着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
2、短,监管经验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改善我国监管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对我国原有金融监管进行完善与改革,成为我国金融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关键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监管AbstractWith financial liberation, financial integrat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unable to meet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of the new situation. Various types of financial crisis frequently breakout, particul
3、arly in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in 2007 triggered the global financial turmoil, which made the worlds financial regulators face a severe challenge. Since 1990s, the worlds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adopted a variety of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supervisi
4、on. For financial regulation, China is in the system of separate supervision.But right now it is difficult to regulate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institutions which are run in the mixed operation.Moreover,the time of the existenc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is too short and with little experience.
5、So,improved regulation and development not suited to our problem, improve our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reform. As Chinas financial development to adapt to the global financial markets key.显示对应的拉丁字符的拼音字典 - 查看字典详细内容Key words:Financial regulation;Coordination mechanisms;Effective supervision目
6、录摘 要 Abstract 一、引 言1(一)选题背景及意义1(二)文献综述1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3(一)概念的厘定3(二)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31、公共利益理论32、保护债权论33、金融风险控制论4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4(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41、美国“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的形成42、美国“伞式金融监管”框架及其发展方向5(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61、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62、对英国集中监管的评价7(三)国外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经验小结7四、我国金融监管概况及问题7(一)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及现状71、单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82、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8(二)金融分业监管存在的若
7、干问题81、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92、来自市场的挑战9(三)各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91、银行监管的问题分析92、证券市场监管的问题分析103、保险监管的问题分析11五、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及建议措施11(一)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善监管的理念11(二)金融监管改革的对策分析121、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122、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政策建议13参考文献15致 谢16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路径探讨一、引言(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华尔街金融风暴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给全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深刻并详尽分析其发生的直接和深层次原因,从众多原因中,放焦点于金融
8、监管的缺失。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成为重点思考内容之一。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也存在相应的缺陷与不足,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等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此次危机给了我们反思的机会,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考成为重要议题。对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下所暴露的问题研究,找到应对措施,对我国金融业持续稳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对较晚,发展还不成熟,目前主要以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加速进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发展,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渗透使得金融业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混业经
9、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监管领域需要一些调整和改革,究竟怎么样的监管方式是我国现阶段所需要的呢?本文旨在尝试结合国内相关国情以及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探讨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及体制,以改善我国监管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二)文献综述1、国外的文献综述第一,在金融监管的模式研究方面,罗伯特.莫顿(Robert C.Mirton)1993年提出了功能监管观。该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同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不管是由哪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都必须受到同质监管。古德哈特(Charles Goodhart)1998年提出了目标监管观。该理论的主要思想是
10、监管体制的建立原则应当是监管体制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有效性和效率。泰勒(Michael W.Taylor)1995年在目标监管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双峰”概念。认为应建立单一的市场行为监管机构和单一的审慎监管机构,以控制所有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第二,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的研究,90年代后期,Thomas F.Hellmann、Kevin C. Murdock以及Joseph E.Stiglitz(2002)认为对金融业来说,在混业经营情况下,仅有资本充足性监管是不够的,因为银行业务多样化可能带来道德风险。在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应将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转到审慎
11、性方面来。2、国内金融监管相关文献综述(1)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角度分析持赞成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的观点认为: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应该实行混业监管。从目前分业监管、机构性监管的运行效果看,存在很多缺陷,如多元化监管机构仍缺乏足够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等;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行政成本花销大,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成本也很大,而且不利于金融创新。所以呼吁要改革现在的监管体制,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以功能为主的综合性监管。而支持现有的分业监管、机构性监管的观点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分业监管体制长期发展的结果,我国暂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环境,银行、证
12、券和保险拥有的金融活动比较独特,各有各的受益和风险特征,导致监管目标的差别,而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可能会使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不像专业化的分业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统一的监管机构规模过大,内部合理化分工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根据目前的情况,考虑金融稳定和风险的防范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相适应程度,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人才准备和市场发育条件还不成熟,应该仍以分业监管和机构性监管为主。(2)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分离与否的研究张俊喜(2001)认为,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不分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效率出发,专一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以避免因
13、监管者的时间和精力有限而出现的顾此失彼问题;从工作性质出发,由于监管的性质与货币政策不同,监管工作带有“吃力不讨好”的倾向,因此,尽管央行从提高自己声誉出发,本身也许并不愿意接受银行职能的监管。刘澜楠(2006)认为,改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与否主要取决于金融业组织结构是否发生根本变化,现代综合监管组织结构的设立的趋势是在央行外部成立一个独立监管机构。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一)概念的厘定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
14、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二)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外部监管。监管理论的论证各有自己的侧重点,但相互之间也有一定的交叉。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有:1、公共利益理论这一理论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60年代都是被经济学家所
15、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平、不公正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正因为政府的参与才能够解决市场的缺陷,所以政府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实施管制以克服市场缺陷,而由此带来的公共福利降大于管理成本。2、保护债权论这一理论的观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金融监管。所谓债权人,就是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投资者必须实施各种监督措施,但是由投资者来进行监督的成本是昂贵的,而且每个投资者都来实施相同的监督也是重复多余的。更为重要的是,很多投资者,如存款人不了解银行的业务,没有实施监
16、督的激励,由此形成了“自然垄断”性质,以上种种造成了搭便车的行为,是外部监督成为必要。存款保险制度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形式。3、金融风险控制论这一理论源于“金融不稳定假说”,认为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系统内增加有风险的活动,导致系统内的内在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来源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借短放长和部分准备金制度。银行经营的是金融资产,这使得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而各种金融资产的可流通性又使得银行体系有着系统风险和风险的传导性,“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在金融体系中出现,所以金融业比其他行业具有更大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因此,通过金融监管和控制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显得异常重要。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
17、体制的比较(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1、美国“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的形成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非常复杂,成形于上世纪30年代。1929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罗斯福新政对于金融服务和市场进行人为分割,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隔离,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只能局限于某一个金融行业中。这方面最著名的法规就是1933年的银行法,亦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以下简称“格拉斯法”)。作为新政的一个重大措施,格拉斯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主要的证券业务,并且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由于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模式,其监管体制也相应地进行分业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征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
18、三足鼎立,而且,出于种种原因,在同一个行业内又存在着多个监管者。具言之,第一,在银行方面,不仅有联邦监管机关,还有各州监管机关;仅在联邦层面,监管机关就多达五个,包括著名的美联储等。在证券方面,也是既有联邦监管也有州监管,联邦监管机关就是著名的美国证监会。另外,对于期货的监管,还有一个单独的联邦监管机构,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最后,在保险方面,几乎完全是各州分别监管,各自为政,监管机关就多达五个。这种监管模式以金融机构身份为核心、以金融市场分割为基础,故称为“机构监管”。1999年,美国制定了格莱姆法,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部分的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的分业经营限制。与之相适应,
19、美国的金融监管开始逐渐转向“功能监管”。简言之,功能监管就是监管“对事不对人”,立足于金融业务和产品性质,而不论其提供者属于哪一类金融机构、采用何种金融机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格莱姆法明确提出了功能监管的目标,并引入了一些功能监管的做法,但是,它并没有建立起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功能监管体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美国现有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足鼎立”的机构监管模式,充其量也就是对于现有监管体制下权力分配的一个微调。因此,目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更像是一个功能监管与传统机构监管的混合体,而且,不管是功能监管,还是机构监管,监管区域都是相对隔离,监管机构都数量众多,只是监管职能的划分标准不同而已,因此,这
20、两种监管模式可以统称为“多头监管”。大萧条以后,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美国金融体系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奠定了美国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框架,并逐步形成了以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依托、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组成部分的监控体系,即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系。2、美国“伞式金融监管”框架及其发展方向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了美国“伞式”+功能监管的框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先明确了功能监管的原则,对于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即从整体上制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牵头监管人,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该公
21、司的综合监管,并和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控股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牵头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互相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牵头监管人的权力也受到相当的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附属公司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因风险管理不善及其它行为威胁其下属银行的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加以干预。通过建立这种特殊的监管框架,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在该体
22、系下,金融监管分为联邦层和州政府层,两个层面都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并设有金融监管机构。美国联邦政府针对分业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主要有美联储(FRS)、金融控股公司(FHCS)、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等。各个监管机构有比较明确的行业分工,但是,它们之间的监管职责存在一定的重叠。比如,美联储既监管商业银行,又承担对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等的部分监管权。同时,各个金融机构不仅要受到多个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还需要接受不同州政府的不同程度的监管。图1.1 美国的伞式监管框架图(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1、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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