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籍制度改革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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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籍制度改革的思考汪晓佳 汪晓佳,女,同济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田曼莉 田曼莉,女,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摘 要:双重国籍现象是近几十年来中国以及国际社会都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丧失立法规定的不同。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人才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坚持“国籍唯一”原则所带来的问题在中国已日渐突出。本文将浅析中国国籍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就中国国籍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提出建议。关键词:国籍、国籍积极冲突、可行性Abstract: The phenomenon of dual nationality is a global issue
2、 of common concern to China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recent decades. This is mainly due to the difference in regulations of various countries on the obtaining and deprivation of nationality.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the frequently transnational of talents cause that the policy of insisting
3、 the principle of One Person with A Single Nationality” has already become a gradually outstanding problem. The article will mak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Law in practice as well as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feasibility of the Chinese Nation
4、ality Reform.Keywords: Nationality Positiv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 Feasibility20世纪是全球争夺人才的时代,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才争夺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唯一国籍原则曾是很多国家所追求的基本原则,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唯一国籍原则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损己利人”。“到2005年底,全世界有1.91亿人生活在国外,其中48%居住在高收入发达国家,11%在高收入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移民组织分散统计与估算,到2005年底,海外中国移民被认为是国际上最多的移民群体,在世界各地的中国移民已到达3500万人,约为国际
5、移民总数18.3%。中国移民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中国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出国。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出国的移民,留学人员、知识型人才占了很大比例,据估计,在海外的中国内地专业人才超过了30万人,许多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北大有些科系的学生76%移居到了美国。” 2007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从现实意义上来看,目前中国一方面要避免流失更多人才,另一方面要吸引更多国外的顶尖人才。因此首要的目的就是使他们能在中国扎根,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为人才的留下提供法律上面的方便。一、 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
6、1979年版:第5页。关于国籍的标准问题目前在国际法上尚无统一定论,从各公约的内容来看,一方面国际公法排斥国籍冲突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多国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的状态,在国际法上一般称为国籍冲突。多重国籍又被称为积极冲突,无国籍则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提倡“唯一国籍原则”;另一方面国际私法包容并提供了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使它没有成为法律适用时的障碍。国籍也被认为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静秋、李泽沛著:国籍法浅谈,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因此需要区分“居民”、“公民与“国民”这三个概念。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其法律管辖的自然人的总和。这些
7、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多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刘海山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19页。“国民”这一概念在政治学中多指拥有国籍的国家主权构成者。而“公民”多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黄现璠、甘文杰、甘文豪: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异同(二),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总第152期)。在殖民主义时期,国民与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目前在中国“公民”与“国民”二者的涵义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可知,一个具有中
8、国国籍的人是中国的公民或国民,但有中国“绿卡”的居民并不能等同于中国公民或国民。二、 中国的国籍制度(一)中国国籍制度的基本原则1980年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中国坚持的是“唯一国籍原则”。 唯一国籍强调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籍,追求一人一籍,即避免双(多)重国籍或无国籍。根据1930年国籍法公约 国籍法公约(即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公约1930年4月12日订于海)和该公约的两个附件(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都是193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海牙国际法典编纂会议的产物。本公约与1937年7月1日生效,批准或
9、加入的国家有比利时、巴西、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荷兰、挪威、摩纳哥、波兰、瑞典、巴基斯坦等。此为,中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34年12月18日批准(声明保留第四条),1935年2月14日交存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到新中国成立后都未对该公约予承认。“认为以国际协定解决各国国籍法冲突问题极为重要;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双重国籍的现象”。,传统国际法以该原则作为解决国籍冲突的出发点,避免因双(多)重国籍或无国籍而导致的纠纷无法解决或当事人利益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从而造成国内社会和国际
10、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知中国现行的国籍法基本原则与传统国际法的国籍制度基本原则是相符合的。(二)中国的国籍制度1、国籍的取得根据各国现行的国籍立法和实践来看,关于国籍的取得方式有国籍的原始取得和国籍的继有取得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知,中国国籍的原始取得适用“双亲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折衷主义。对于中国国籍继有取得的方式,在国籍法第七条中作了规定,外国人申请入籍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一、中
11、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2、国籍的丧失国籍的丧失指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导致当事人与当事国之间固定存在的法律联系解除或消除。同各国立法和实践一样,中国关于国籍丧失方式有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推出中国国籍”。3、中国国籍法关于特别行政区的特殊规定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中国政府对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居民的国籍有特殊规定。以香港为例,考虑到该地区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香港回归时因领土的交换而取得双重国
12、籍的居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香港特区出台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对于香港回归时有双重国籍的香港居民,“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
13、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所以在香港居住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外国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旅行,但在中国的领土内不得因持有这些证件而享有他国外交保护的权利,同样在中国的领土外也不能因持有这些证件而受到他国的外交保护。(三)中国国籍制度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1、中国国籍制度的缺陷(1)国籍的原始取得根据中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外出生的人要原始
14、取得中国国籍需符合两个要件,一是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二是本人出生在外国。该立法的本意是通过国内法避免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现象。但现实中若当事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并未定居国外,本人出生于国外,并且该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如美国),那么本人出身时即具有外国国籍。且先不论其本人的意愿如何,他是否还能根据中国国籍法原始取得父母本国的国籍,或是需要先退出该外国国籍后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中国国籍?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事实上由于我国国籍法规定的空白,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国籍积极冲突的现象,并且国籍法也未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作出指引。(2)国籍的继有取得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15、,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但事实上,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未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继受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作出详细规定。而且对于那些已经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来说想要进一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时该如何操纵,也并没有详细的规范性指引。 :8090/client/scene.jsp?id=9,访问日期:2011年11月14日。其次,我国国籍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都未对“定居”一词进行解释,因此实践中并没有可以判断是否满足国籍继有取得条件的判断标准。因此若仅依靠国籍法中笼统的语言表达指引,申请中国国籍在
16、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会大打折扣。(3)国籍的丧失关于丧失国籍的情况,国籍法规定了自愿申请丧失国籍和自动丧失国籍的两种。根据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所以只有当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定居国外并获得外国国籍时,他才能成为该法条的适用对象。因此若一个中国人并未定居国外却申请加入并获得了某外国国籍,此时关于该条款的适用就会陷入僵局。现实生活中很多中国公民为了出入其他国家更方便而申请他国国籍,为了留学方便而申请他国国籍,但其实他们很多都是定居国内,只是为了“方便”而申请其他国家的国籍。那么对于这些中国公民来说,他们既不符合我国国籍法规定的国籍自动
17、丧失的条件,也不愿自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所以他们的双重国籍并不能视为不合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但若将此种情况视为是合法的存在,则又与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自相矛盾。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即使符合自动丧失国籍的条件也只是从理论上丧失了中国国籍,因为就目前来说我国法律并未对国籍注销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往往需要当事人自己主动到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中国国籍或经大使馆查证后注销中国国籍。但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做,实践中也很难查证他是否具有双重国籍,因为我国并未与其他国家在此方面有信息分享。从另一方面来说,此类“非自愿性条款”有利于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同时也充分保证了国家主权的行使。但这样做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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