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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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制度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丰富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2011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私募股权基金的准入监管仍存在管理人资格限制缺乏、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问题。文章从明确界定合格投资者、确立管理人准入条件、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体系等方面,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提出了体系化的制度完善建议。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满足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角度看,私募股权基金都具有其他产品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
2、简称草案)正式下发给包括证监会、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征求意见。草案提到了“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监管问题,这意味“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将被纳入监管体系。但是在草案中,并没有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的可操作性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准入监管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第一道关口,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规范基金管理人市场和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有序发展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准入监管方面仍存在着投资者、管理人资格限制的缺乏,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有序发展。本文从对基金投资者准入的监管、对基金管理人准入的监管以及
3、对基金设立过程的监管这三个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推进草案的完善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长足、规范发展。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准入的监管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的产业,对高风险产业投资的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因此一般普通投资者是不允许进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市场。在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对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宽松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进行限制,各国对投资者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如在美国,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c)(1)的条款成立的基金人数被限制在100人之内,还通过
4、穿透条款对这100人的具体含义进行明确界定。1另一方面是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制。通常将投资者区分为自然人和机构后再以其资产数额和投资经验对其资格分别予以限制。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人数监管的法律规定较多,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4款规定:“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第5条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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